[#沈旭暉隨緣家書📖: 極長文·極重要] 美國國會復會,在香港本來無人關注,但自從「香港牌」成為美國朝野熱話,國會推動通過《香港民主和人權法案》在即,一時間,全港焦點都集中在美國,無論北京怎樣評價,也令美國作為香港持份者的客觀事實表露無遺。
法案並非新鮮事,第一版本的內容,早於2017年由眾議員C...
[#沈旭暉隨緣家書📖: 極長文·極重要] 美國國會復會,在香港本來無人關注,但自從「香港牌」成為美國朝野熱話,國會推動通過《香港民主和人權法案》在即,一時間,全港焦點都集中在美國,無論北京怎樣評價,也令美國作為香港持份者的客觀事實表露無遺。
法案並非新鮮事,第一版本的內容,早於2017年由眾議員Chris Smith、和對香港特別關顧的參議員Marco Rubio提出,只因上屆會期完結而「壽終正寢」。事實上,當時美國朝野內外,多判斷法案只屬個別議員表態抽水行為,加上有種種瓜田李下的利益問題,並不認為國會最終會通過法案,這也是筆者當時的分析。假如沒有林鄭月娥一手炮製的《逃犯條例》,也許「香港牌」在美國也不比「牙買加牌」有市場。然而此刻舊事重提,斗轉星移,人面全非,《逃犯條例》和隨後的香港大型群眾運動,令「香港」取代伊朗、烏克蘭、蘇丹,成為國際媒體最觸目的關鍵詞;民主黨重奪國會多數黨地位,並由對華強硬的佩洛西再次出任議長;中美貿易戰起伏不斷,香港作為中國「走出去」的白手套,有了更關鍵角色,成了中國軟肋;白宮、國會山莊將同時換屆選舉,共和民主兩黨均有意將中國問題視為選舉籌碼。此刻國會山莊並沒有「親華派」,只有「強硬鴿派」與「強硬鷹派」之分,打擊北京已成為共識。在這情況下,《香港民主和人權法案》的通過毫無懸念,唯一未知的是條文具體字眼,與及會否在兩院得到2/3支持票,令特朗普行使否決權的條件也不存在。
沒有《美國—香港政策法》,香港「一國兩制」還剩下多少?
不少朋友問,1992年美國國會早已通過《香港政策法》,新的法案有何不同?《香港政策法》最重要的表述,是將香港視為一個「非主權實體」,在「一國兩制」治下,香港社會享有與中國大陸不同的待遇,例如單獨關稅區政策、「敏感」及「軍民兩用」技術出口、航空服務協議、簽證安排等,這些都是維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政治經濟穩定的國際元素。原《香港政策法》有國務院年度報告的安排,本在回歸十年後的2006年開始,不再成為常規操作,2007年的報告理應成為絕響。但2014雨傘運動發生,當時國會在討論外交事務撥款時,主動要求國務院提交《香港政策法》報告,並在2018年重新修訂《香港政策法》內容,將年度報告的法定要求延續至2024年。
這次的《香港民主和人權法案》,則直接將香港在美國政策、法律延續性的地位,與這些報告掛勾,例如要求國務卿提交《香港政策法》年度報告時,向國會評估有關香港自治狀況,包括有否因北京政策影響香港社會在《中英聯合聲明》賦予的自由、人權及法治體制等;而國務卿可因應審視香港情況的結論,向國會提議「取消」(waiver)美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殊待遇。這某程度上,也解釋到為何特朗普對香港相對克制多時後,忽然加入戰場,原因是修訂後的《香港政策法》,權力會部份「下放」到國務卿手上,而非單由總統行政命令,也足以影響香港特殊地位的生死。正如北韓也有「特區」,而甚至不獲北京理會,一旦香港的特殊地位不為美國承認,連鎖效應如何,心裡有數。 《香港民主和人權法案》的三大制裁
法案帶來更重要的三個改變,在於針對軍民兩用技術出口的年度報告,美國在港僑民安全,以及針對涉及人權事宜的入境及制裁政策。《香港民主和人權法案》訂明,商務部須在法案生效後180天,須向國會提交有關香港就敏感及軍民兩用技術出口管制情況,包括有否出口到美國原禁運相關技術的國家及地區,北京有否借香港在一國、大灣區的角色「偷入」及「偷用」相關技術,相關技術是否用在「社會信用系統」及其他大規模監控設備等。
而在保護美國在港僑民安全層面,撇除這些針對已「動議撤回」《逃犯條例》修訂內容,法案指明,假如香港日後針對23條有關國家安全問題立法,總統及國務卿有負責審視相關法律有否抵觸《中英聯合聲明》、及國際社會保障人權的相關法規。如在上述兩份報告發現有違規,相信白宮又可要求「暫緩」、甚至「撤回」對港的特殊地位。
最後,法案要求在提交《香港政策法》報告時,白宮要向政府提交所謂的「7A名單」,制裁那些涉及銅鑼灣書店事件、《新維周刊》事件、或其他異見人士移交內地的人士。而這些進入了「7A名單」的人士,將可能面對取消入境美國簽證、拒絕入境、凍結在美國、流入美國或經美國法人單位(包括自然人及企業)持有的資產。反之,法案也訂明,針對因參與2014年社會運動或人權事務而留有案底或是判囚人士,在申請美國簽證時,可「特事特辦」,不應單以「犯罪紀錄」,拒絕該些人士申請學生及工作簽證。根據法案精神,涵蓋範圍延伸至2019年運動的參與者,應無懸念。
從字眼而言,這些措施表面只屬fact finding的層面,即美國國會要求聯邦政府不同部門準備轄下政策範疇的香港報告;雖有個別人士的制裁名單,但整體而言,尚未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整體。但這些fact finding的報告,也不如《香港政策法》報告有著特定期限,雖說涉及香港自治情況報告、及針對侵害人權人士名單,會依附《香港政策法》報告一同出爐,但涉及軍民兩用科技、及保障美國在港僑民安全的報告,卻是獨立條款,現條文草案也沒有為這些措施設定時限。
一年一度的中美香港角力,成為常態
#全文見blog #ushk #香港民主人權法案 #hkaddoil
waiver法律 在 Dr 文科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Well said 😁
呢個世界有種人,不學無術、輸打贏要、但又處處受到現代社會既包容。香港有班反疫苗既父母,正正就係呢類人。
肥人唔講科學,科學同醫學留返俾其他人講,我呢度講法律。反疫苗群組有人寫左封附圖咁既草稿信,打算俾接種疫苗既醫生簽。信既內容我估大家都明白,我唔翻譯啦。呢封信屬於 undertaking,成個簽信既行為就係要醫生承擔責任。咁呢封信同個行為有咩問題?肥人都唔做咩 research,佢地鳩 draft 我就鳩寫啦。
第一,係香港唔係是但寫封信就可以免責 (liability waiver) 或者與人建立謹慎責任(duty of care)關係。醫生唔會叫病人隨便簽一封信就可以免責,同理,普通人都唔可以隨便叫人簽一份 undertaking 就咩責任都無限大地要人承擔。如果咁容易就得,香港既律師咪要乞食?
第二,duty of care 係有好多案例支持,並非一句「唯你是問」就得。況且,疫苗有事,並非醫生負責,而係生產商負責。Professional liability 同 product liability 都未分得清楚!而且,疫苗有無效同有無副作用,係由科學研究支持,唔係醫生或者生產商說了算。疫苗如果真係有問題,問題係邊?生產方面?產品質量監控方面?運送與儲存方面?效用及安全性研究方面?藥廠既 misrepresentation? 醫護人員既 administration 方面?定係父母自己照顧出現問題?呢條關係鏈,入面已經由general liability 去到product liability 再去到professional liability,你想點?告人既時候你想請幾多個expert?
第三,醫生因為專業失誤而出現問題,唔係單單簽一張紙就可以免責或者要負責。我唔講咩 Bolam Principle 咩 Hedley Byrne Principle 咩 Montgomery v. Lanarkshire Health Board 啦。
第四,公立醫院係姑娘打針,唔係醫生架死蠢。
好心啦,你地科學已經唔合格,就連比較「文科」既法律都 fail....
#生仔無得考牌因為呢班人會上補習班
#肥控制員的化驗室召喚
#呢頭講完無律師代表訴訟人
#果頭就有班人認為鳩寫一封信就解決問題
#你真係以為識兩句英文就得啦
#VexatiousLitigants同搞鑊泡出來既人就係咁寫信
#睇下有無人簽
waiver法律 在 余海峯 David . 物理喵 phyca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人都頂唔順班偽科學反疫苗🤦🏻♂️
呢個世界有種人,不學無術、輸打贏要、但又處處受到現代社會既包容。香港有班反疫苗既父母,正正就係呢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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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係香港唔係是但寫封信就可以免責 (liability waiver) 或者與人建立謹慎責任(duty of care)關係。醫生唔會叫病人隨便簽一封信就可以免責,同理,普通人都唔可以隨便叫人簽一份 undertaking 就咩責任都無限大地要人承擔。如果咁容易就得,香港既律師咪要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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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ver法律 在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是甚麼玩法… 有無人話我知係假新聞😂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256595917951381&id=222998748727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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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人唔講科學,科學同醫學留返俾其他人講,我呢度講法律。反疫苗群組有人寫左封附圖咁既草稿信,打算俾接種疫苗既醫生簽。信既內容我估大家都明白,我唔翻譯啦。呢封信屬於 undertaking,成個簽信既行為就係要醫生承擔責任。咁呢封信同個行為有咩問題?肥人都唔做咩 research,佢地鳩 draft 我就鳩寫啦。
第一,係香港唔係是但寫封信就可以免責 (liability waiver) 或者與人建立謹慎責任(duty of care)關係。醫生唔會叫病人隨便簽一封信就可以免責,同理,普通人都唔可以隨便叫人簽一份 undertaking 就咩責任都無限大地要人承擔。如果咁容易就得,香港既律師咪要乞食?
第二,duty of care 係有好多案例支持,並非一句「唯你是問」就得。況且,疫苗有事,並非醫生負責,而係生產商負責。Professional liability 同 product liability 都未分得清楚!而且,疫苗有無效同有無副作用,係由科學研究支持,唔係醫生或者生產商說了算。疫苗如果真係有問題,問題係邊?生產方面?產品質量監控方面?運送與儲存方面?效用及安全性研究方面?藥廠既 misrepresentation? 醫護人員既 administration 方面?定係父母自己照顧出現問題?呢條關係鏈,入面已經由general liability 去到product liability 再去到professional liability,你想點?告人既時候你想請幾多個expert?
第三,醫生因為專業失誤而出現問題,唔係單單簽一張紙就可以免責或者要負責。我唔講咩 Bolam Principle 咩 Hedley Byrne Principle 咩 Montgomery v. Lanarkshire Health Board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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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啦,你地科學已經唔合格,就連比較「文科」既法律都 f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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