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t1聯盟ptt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t1聯盟ptt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eautydots (曾經的感動)看板basketballTW標題Re: [新聞]T1聯盟明早...
t1聯盟ptt 在 Morris 盧崇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3:45:48
《40秒短預告》#台啤英熊 🍺今日9/16(四)T1聯盟台啤英熊舉行總經理暨總教練上任記者會,確定將由楊志豪擔任球隊總教練,同時台啤英熊球員蔣淯安、范士恩、黃鎮、朱億宗、周伯勳、王皓吉、周資華7名球員也一併出席。 🍺總經理哈孝遠與領隊丁彥哲發下豪語,並提到若是球隊拿下例行賽第一晉級季後賽,將會請...
※ 引述《LucasGiolito ( ♥唯 ♥孝周 ♥)》之銘言:
: 超慘!閻家驊賭天九「20分輸10萬」T1聯盟再重罰「禁入球場」斷籃球路
: 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簡稱T1聯盟)今天下午也祭出重罰,明令他不可再進入球場也不
: 可再擔任聯盟、球隊相關職務,未來籃球路恐已送斷。
: 新聞網址:https://reurl.cc/qkzEN3
: 想請問一下
: 已經被T1聯盟禁止進入球場
: 不可擔任聯盟相關事務的
: T1聯盟理事&台啤顧問兼志工閻家驊先生
: 會參加明天的理事會嗎?
: 還可以被允許參加嗎?
: 還有打人的林玠禾理事本人呢?
: 有人知道的話可以分享?
看了T1競賽規章第16條「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試著推敲。
https://imgur.com/PKyWKRv.jpg
有關程序部分:
第7項規定:「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如違反本條各項之規定,將移請本賽會之重大事件決策
委員會審議,送至聯盟及球團會議中說明與表決,並經常務理事會核定。」
重大事件決策委員會有以下規範:
https://imgur.com/mgCLyl7.jpg
第2點規定:「本委員會設委員5人,其代表名單如下:聯盟會長、聯盟秘書長、聯盟賽務
長、聯盟律師1名、聯盟高級顧問1名。」
5名委員前3人為:
https://imgur.com/psam1OJ.jpg
聯盟高級顧問推測應為前秘書長張運智
https://imgur.com/Pv06yIO.jpg
聯盟律師1名則應為聯盟法律顧問團隊恆昇法律事務所的人
第4點規定:「本委員會主要工作為重大事務討論,討論之結果將送至聯盟及球團會議中
說明及表決,表決方式為各球團1票加聯盟1票共7票,以多數同意行使之,表決結果將制
定成冊後送至常務理事會複查,常務理事會有權否決退回至本委員會重新討論及修訂。」
看起來最終懲處的決定,有三道程序:
一、由組成重大事件決策委員會的5人討論出方案。
二、然後聯盟及球團會議將執行表決,各球團1票加聯盟1票共7票,採多數決。
三、表決結果送至常務理事會複查。T1理事有21人,其中常務理事會有7人,依法人登記
資料(https://imgur.com/tUIvKG2.jpg),分別為:
1.理事長 錢薇娟
2.常務理事 呂柏翔(智翔運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網路搜尋智翔公司名字常
和台灣啤酒英熊隊掛在一起,曾有板友提到英熊背後是智翔)
3.常務理事 張樹人(聯盟秘書長,前為新北中信特攻隊GM)
4.常務理事 汪蔚傑(臺中太陽隊GM)
5.常務理事 李偉誠(高雄全家海神隊執行長)
6.常務理事 張建偉(桃園永豐雲豹隊執行長)
7.常務理事 張博勝(臺南台鋼獵鷹隊董事)
如果是在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非常務理事)林玠禾就不會握有決策權。
其實二跟三很像,只是常務理事會的部分,不確定否決權是多數決還是一票否決。
這是規章看起來的樣子,新聞報導寫”明早會開理事會”,不知是不走這樣的程序而走理
事會決議,還是只是言談間將常務理事會簡稱為理事會,或是也會開理事會處理林玠禾理
事一職的問題。
有關實際懲罰內容部分:
T1競賽規章第16條「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第3項規定:「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
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其他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
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處罰款最高一百萬元或處
或併處公益服務或禁賽至多30場。」
這邊前面johnbill大已有提出討論,但我想再稍微標註補充一下。
罰則是視情節輕重,處:
(1)罰款最高一百萬元
或處或併處
(2)公益服務或(3)禁賽至多30場
這樣看來是可以(1)、(2)、(3)三選一
或(1)+(2)或(1)+(3)
到時候公告出來,我們可以看看T1聯盟依各別情節輕重分別怎麼做處置。
在T1 LEAGUE規則暨裁判規章的第3條「競賽規則」中的第10項「球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
有以下規定:
https://imgur.com/rN4uo33.jpg
2. 球員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犯規裁罰為罰金與禁賽。犯規型態及裁罰標準如下:
(1) 非正常進攻、防守動作之攻擊性揮肘(接觸點在頸部以下)、出腳絆倒對手等一切非
正常防守、進攻之籃球動作,達到違反運動精神-C2:處罰款一萬元整,記點1點。
(2) 攻擊性揮肘(接觸點在頸部以上)、揮拳、踹踢、膝擊、頭擊等非籃球正常動作,或
實質參與鬥毆者(不含離開板凳席區未動手者),達到奪權犯規-D:處罰款二萬五千元整
,記點2點。
(3) 該行為舉止導致鬥毆者或意圖及可能性導致對方嚴重受傷者:處罰款五萬元整,記點
6點。
只是這個規定是擺在「球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之下,是否能罰到當下沒有被吹奪權犯規
的人甚或是非球員的人,頗有疑義,也是待T1聯盟公告觀察。
另外,想講這場#2號謝上謙裁判表現令人佩服,但類似狀況會不會讓裁判受傷風險太高,
也希望T1聯盟檢視。
T1 LEAGUE場地暨賽務規章的第6條主場「安全負責人」規定到:
https://imgur.com/sYk9K7G.jpg
各隊須在賽季前一個月提供場地安全負責人之聯繫方式,其職責為:
二. 負責派遣保全人員至少2名,分別駐守於記錄台兩側及裁判室。
※ 若賽事現場發生嚴重緊急事態,如鬥毆、械鬥、涉賭等,須有警政單位可執行拘捕、
蒐證等公權力單位的存在必要。故聯盟建議場館皆須再配置至少2名警政人員。
這邊我不太懂※裡的警政人員要如何由場館配置,可以看到保全人員的規定是至少2名,
但這場可以看出一團混亂下,目前的保全人力2人能做的太少。
從近期NBA兩起事件中,衝出來維護秩序的保全人員數量看起來:
https://youtu.be/qsGHffZziv0
。今天謝上謙裁判在跌倒的時候當肉墊,看了很怕他腰背受傷,又如果球員們一時無法被
拉開,被一群運動員圍著踢打也是很恐怖的事。
接下來,就等公告看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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