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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skilled用法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國發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廣納國際人才 打造共榮台灣🇹🇼】 🎉就業金卡核卡突破2,000張!龔明鑫主委偕持卡人慶祝🎉 國發會5日舉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實施三週年暨就業金卡核卡2,000張」慶祝會。 龔明鑫主委邀請美國在台協會經濟組組長Economic Chief Ms. Dannielle And...
skilled用法 在 國發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廣納國際人才 打造共榮台灣🇹🇼】
🎉就業金卡核卡突破2,000張!龔明鑫主委偕持卡人慶祝🎉
國發會5日舉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實施三週年暨就業金卡核卡2,000張」慶祝會。
龔明鑫主委邀請美國在台協會經濟組組長Economic Chief Ms. Dannielle Andrews、台灣美國商會執行長President Mr. Leo Seewald、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執行長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r. Freddie Hoeglund與本會推薦之矽谷臺灣幫等VIP持卡人回娘家,一同歡慶「#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實施3週年。
龔主委也頒發金卡給第1,998~2,000位金卡持卡人。
第1,998位持卡人是來自新加坡的陳錦為(Calvin Chang)先生,任職於德國商業銀行新加坡分行,從事 #期貨交易業務,是一位傑出且專業的金融領域人才。
第1,999位持卡人是來自美國的張棋惠(Jennifer Chang)女士,身為 #eBay 的資深高階領導人,在B2C的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
第2,000位持卡人是來自英國的吳宇衛(George Young)先生,同時是傑出的節目主持人、演員,曾獲得 #亞洲電視大獎 的提名,近期正和溫子仁導演合作演出恐怖片Malignant (腫瘤)。
而澳洲籍的 #前歌劇魅影 主唱Paul Whiteley、美國籍 #百老匯歌唱家 夫妻檔Welly Yang(楊呈偉)與Dina Morishita也都是就業金卡持卡人,他們在慶祝會中高歌,展現臺灣就業金卡持卡人的多元實力,為臺灣藝文界帶來更廣發展👩🎤👍
「#就業金卡」是網羅全球優秀人才來臺的通行證,本會將繼續努力,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法工作,進而創造更優質的環境,讓國際人才聚集在臺灣,打造臺灣成為下一世代的矽谷‼
#就業金卡自107年2月8日起至110年1月31日止,累計核准2,127件。件數持續增加中
相關新聞稿:
👉https://www.ndc.gov.tw/nc_27_34762
⌨️⌨️⌨️⌨️⌨️
🎉The issuance of Employment Gold Cards tops 2,000! 🎉
Today, NDC Minister Kung Ming-Hsin presented the 1,998th, 1,999th and 2,000th Employment Gold Cards to 3 brightly talented recipients.
NDC also invited Ms. Dannielle Andrews, Economic Chief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Mr. Leo Seewald, President of 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Taiwan, Mr. Freddie Hoeglu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the European Chamber of Commerce Taiwan, and many VIP Gold Card Holders to celebrate the third anniversary for the Act for the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of Foreign Professionals.
1998th recipient, Mr. Calvin Chang (陳錦為) has a wealth of expertise as a futures trader at the Singapore Branch of Germany’s Commerzbank.
1999th recipient, Ms. Jennifer Chang (張棋惠) has held a senior leadership position in eBay
2000th recipient, Mr. George Young (吳宇衛) is a successful program host, actor, writer, and currently promoting his new film “Malignant” in Taiwan.
The gathering was also treated to performances by card-holders, Paul Whiteley, the lead singer in the 25th anniversary world tour of the musical The Phantom of the Opera, and Broadway Stars Dina Morishita and Welly Yang.
The goal of the Employment Gold Card program is to help Taiwan attract highly-skilled foreign talents.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will continue to work hard to promote the Act for the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of Foreign Professionals and make Taiwan a second home of international talents.
From February 8, 2018 to Jan. 31, 2021, "2,127" employment gold cards were approved, and the numbers continue growing.👍
skilled用法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舊文重貼【類推適用與英美法(2019/03/06)】
又有讀者來信提問有關英美法的類推適用怎麼處理,嚴格來說英美法並不存在「類推適用」的觀念,因為英美cmmon law的觀念和台灣與大陸習慣的歐陸羅馬法系從根本上就不一樣,過去我曾簡單撰文解釋,請參考:
============================
前言:以下文字是我簡略回應某網友的疑問,較有系統的正式文章有機會再寫。
1. 圖洛克在談的問題其實是個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不僅僅是common law體系存在,台灣這種civil law system也一樣存在。只是common law會更嚴重一點。
2. 這部份很有趣,本來我想寫一篇長文討論這一塊,不過剛好看到你摘要到類似的問題(不過聲明我沒讀過你摘要的這本書)。
common law和civil law最大差異並非「不成文法和成文法」這種教科書式常見的錯誤描述。
因為美國法事實上存在的「成文法條」非常巨量,一點也不輸給civil law國家。
本質上common law與civil law真正的差異在於「類推適用」!
civil law體系有類推適用法條的慣例,但common law沒有。之所以如此式因為二者在法邏輯上有一個巨大差異:
civil law認為法官是「認事用法」的角色,當法律出現缺失漏洞,針對沒有規範的地方,civil law法官會去延伸甚至扭曲既有法條的適用範圍到現有案件上,法律上稱之為「類推適用」。
就像是一張不夠大的保鮮膜,civil law法官嘗試拉大一點去包住食物。
但common law體系下,法官本身就是法律的來源,前案則是法律邏輯的基礎。
因此當法律發生沒有規範的情況時,common law體系認定:「只要法律沒規範,就通通屬於法官造法的空間」。這也是為什麼法邏輯上,common law沒有「類推適用法條」,因為不需要。這部份美國法還相當程度遵照英國法1610年的Dr. Bonham's Case前例。
這也是說,common law法官認為國會通過的法律是一種「佔掉法官造法空間」的現象。法官尊重這些法律,但這些法律並沒有拿掉法官造法的既有空間。司法權就像一張大桌子,而國會立法不過是桌子上擺放的物品。
可是這樣就會發生tricky的地方 -- 什麼叫做法律沒有規範到?怎麼解釋法律依照憲法設計這一塊是法官決定的。
換言之我們可以看到某些法條,依照法官喜歡與否,可以解釋得非常大或非常小。
比如1917年Caminetti v. United States一案,當年聯邦法律規定「女性不得穿越州界賣淫或從事不道德行為」。當年的聯邦最高法院就把這條法律擴充解釋到:非商業的不道德行為(non-commercial debauchery)也算。
這很誇張!以台灣法律看甚至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fu耶!可是美國法官就是可以這樣「造法」。
另一個故意縮小解釋的例子有1892年的Holy Trinity Church v. United States案:當年聯邦法律「禁止任何美國人透過任何契約協議之方式,幫助境內外國人從事任何形式的勞務供應」,簡言之就是「禁止外勞」啦。
但此案中最高法院硬是說:「Holy Trinity Church請來的神職人員雖然是外國人,但此法條存在之目的是為了避免廉價低技能勞工(cheap and low-skilled labour)破壞美國勞動市場,神職人員都是高貴高技能者,所以不適用此法條,所以教堂可以聘僱外國神職人員。」
此案就看出法官故意縮小成文法空間,然後自己透過common law造法。
其實案例隨便抓有成百上千個,我正式文章會比較有系統的談。
但這兩個應該可以感受到common law與civil law之不同,還有圖洛克指稱的東西的一小部分。
文章連結:
https://tinyurl.com/y37owje2
skilled用法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類推適用與英美法
前言:以下文字是我回應某網友問題的。較有系統的完整觀點以後有機會再用正式文章闡述。
1. 圖洛克在談的問題其實是個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不僅僅是common law體系存在,台灣這種civil law system也一樣存在。只是common law會更嚴重一點。
2. 這部份很有趣,本來我想寫一篇長文討論這一塊,不過剛好看到你摘要到類似的問題(不過聲明我沒讀過你摘要的這本書)。
common law和civil law最大差異並非「不成文法和成文法」這種教科書式常見的錯誤描述。
因為美國法事實上存在的「成文法條」非常巨量,一點也不輸給civil law國家。
本質上common law與civil law真正的差異在於「類推適用」!
civil law體系有類推適用法條的慣例,但common law沒有。之所以如此式因為二者在法邏輯上有一個巨大差異:
civil law認為法官是「認事用法」的角色,當法律出現缺失漏洞,針對沒有規範的地方,civil law法官會去延伸甚至扭曲既有法條的適用範圍到現有案件上,法律上稱之為「類推適用」。
就像是一張不夠大的保鮮膜,civil law法官嘗試拉大一點去包住食物。
但common law體系下,法官本身就是法律的來源,前案則是法律邏輯的基礎。
因此當法律發生沒有規範的情況時,common law體系認定:「只要法律沒規範,就通通屬於法官造法的空間」。這也是為什麼法邏輯上,common law沒有「類推適用法條」,因為不需要。這部份美國法還相當程度遵照英國法1610年的Dr. Bonham's Case前例。
這也是說,common law法官認為國會通過的法律是一種「佔掉法官造法空間」的現象。法官尊重這些法律,但這些法律並沒有拿掉法官造法的既有空間。司法權就像一張大桌子,而國會立法不過是桌子上擺放的物品。
可是這樣就會發生tricky的地方 -- 什麼叫做法律沒有規範到?怎麼解釋法律依照憲法設計這一塊是法官決定的。
換言之我們可以看到某些法條,依照法官喜歡與否,可以解釋得非常大或非常小。
比如1917年Caminetti v. United States一案,當年聯邦法律規定「女性不得穿越州界賣淫或從事不道德行為」。當年的聯邦最高法院就把這條法律擴充解釋到:非商業的不道德行為(non-commercial debauchery)也算。
這很誇張!以台灣法律看甚至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fu耶!可是美國法官就是可以這樣「造法」。
另一個故意縮小解釋的例子有1892年的Holy Trinity Church v. United States案:當年聯邦法律「禁止任何美國人透過任何契約協議之方式,幫助境內外國人從事任何形式的勞務供應」,簡言之就是「禁止外勞」啦。
但此案中最高法院硬是說:「Holy Trinity Church請來的神職人員雖然是外國人,但此法條存在之目的是為了避免廉價低技能勞工(cheap and low-skilled labour)破壞美國勞動市場,神職人員都是高貴高技能者,所以不適用此法條,所以教堂可以聘僱外國神職人員。」
此案就看出法官故意縮小成文法空間,然後自己透過common law造法。
其實案例隨便抓有成百上千個,我正式文章會比較有系統的談。
但這兩個應該可以感受到common law與civil law之不同,還有圖洛克指稱的東西的一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