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reckless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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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reckless法律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譚蕙芸,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Two melded into one] 國安法首審進入最後判刑程序,早前傳出負責審議此案的三名法官,在兩日前判處唐英傑兩項罪名成立後,受到電話恐嚇。今早「求情」程序開始,法庭的保安措施明顯加強。高等法院地下門外駐守了約20名軍裝警員,而三樓的一庭外,亦有大量穿「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員出現。 庭...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原播出時間20210511 https://youtu.be/aAPXKKvCYVo 原始影片 戴琪Katherine Tai宣布說 美方決定呢我們要放棄疫苗的專利權 感覺要拯救全世界 但是郭正亮看到我傳給他這個訊息之後 第一天說的確股價疫苗廠香港或是上海復星都跌 第二天他就罵我說渾蛋根本沒有...

  • reckless法律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9 13: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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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wo melded into one]

    國安法首審進入最後判刑程序,早前傳出負責審議此案的三名法官,在兩日前判處唐英傑兩項罪名成立後,受到電話恐嚇。今早「求情」程序開始,法庭的保安措施明顯加強。高等法院地下門外駐守了約20名軍裝警員,而三樓的一庭外,亦有大量穿「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員出現。

    庭內平日有兩位外判保安員坐在當眼位置。他或她平日穿着寫有保安公司名字的白色制服,均為上年紀的中年男女。但今天,坐在這些位置的人,卻換了幾位穿西裝結領呔的男子,相信為便衣警員。兩名西裝男子坐在法官席與記者席中間,旁邊再加一位外判保安;另一位坐在犯人欄前面。

    早上9時50分,清脆的金屬聲從法庭後方響起,懲教職員亮起腰間掛着的大串銀色鎖匙,咔嚓一聲,一名穿墨綠色懲教制服職員,把犯人欄打開,他走到庭內把文件交給法庭書記,自行回到犯人欄裡。

    不一會,三名懲教職員押送唐英傑進入犯人欄。懲教職員今天的坐位清楚以三角型陣式,唐則坐在欄內角落。辯護律師團把握機會急步走近,俯腰跟唐談話。由於犯人欄加設膠片以隔飛沫,談話有點困難。

    這天坐在家屬席的親友有多位,一名身型壯碩穿白色T恤的中年男士頭髮微白,有女性親手拍一拍他的肩略作安慰。唐亦多次望向親友席揮手,或在審訊期間,以手指及雙手放在胸口造心心手勢,向親友打招呼。據知唐母及唐父均有到庭。

    早上10時8分開庭,八旬的外籍辯方律師Clive Grossman以柔軟的英語說:「明顯地,這是第一宗國安法案件,被坊間廣泛談論,被大幅報導,消息已經傳播到很遠。人們知道犯了國安法後果嚴重。」說時他眨了眨眼,扯一扯大狀袍。

    「他(唐)是第一名被控告的人,我們要以全新的眼光,只聚焦這宗案的個別事實(peculiar facts),只看這宗案的狀況。他已向社區發出訊息,就是不要幹這些事。」

    Grossman引述國安法條文關於判刑的段落,唐涉及的「分裂國家罪」(國安法20及21條)「情節嚴重的判5-10年」「情節較輕的判5年以下」。另一控罪「恐怖活動罪」(國安法24 條)「若有前科、引致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受重大損失」的判10年至無期徒刑,「其他情形」則判3至10年。

    Grossman指出,唐並沒有籌劃組織甚麼,只是開着一支插了幟的電單車,「無疑他是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沒有人受影響,除了有些圍觀的人拍掌喝采,這應該是『情節較輕』的煽動。」

    皮膚泛紅,尖鼻子眼袋大的Grossman攤一攤手續說:「至於恐怖活動,他(唐)不是有意襲擊警方,受傷警察的傷勢亦不算嚴重。唐亦沒有撞爛甚麼物件。」

    坊間特別關注,兩項控罪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早前法院判處兩宗非法集結罪,會提出若控罪本質相類似,會扣減總刑期的造法。

    Grossman指出:「法庭在處理兩項控罪,都有提及被告駕駛如何惡劣,兩個控罪『煽動』與『恐怖活動』是否可以合以為一去處理 (two offences melded into one)?」

    法庭處理求情,辯方有時會在庭上讀出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內容。Grossman簡單處理,他輕輕說:「我只是想說,這是一位有為青年(decent young man who do something very very stupid)。他只是做了一件很愚蠢的事,取笑警察,魯莽開車,但他不是想謀殺警察。」

    Grossman補充道,唐英傑正修讀管理及英語課程,急救課程則未完成,在社會運動中曾照顧傷者,他日唐重獲自由,可以在餐廳及咖啡店找到工作。

    「他(唐)向警察表達真摯的歉意。我很久之前見到他,他已經跟我說過這事。我重申,他對警察表達道歉及悔意。」

    Grossman再說:「這次對他來說是一個大教訓。他(唐)的人生已經被毁了,受到重大影響。他明白法庭對他的批評。我只是希望法庭對他寬大處理。」說完,Grossman彎腰跟旁邊的劉偉聰大狀及另一名女大狀商討,之後便說:「These are my submission」。簡短求情完成。

    法官杜麗冰跟Grossman澄清了幾點唐英傑的背景:「他教育程度到中五?在餐廳任厨師?」Grossman澄清:「不是厨師,是侍應。」唐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父母已離異,唐供養仍在求學的妹妹。法庭上披露,唐的祖母患有癌症。

    三位法官退後商議片刻回到席上,彭寶琴法官提問,引述判詞與Grossman斟酌,「你提及被告人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然而法庭認為被告人在警方防線有機會停車,被警告仍然不停車,被發射胡椒球槍仍向前開車。」

    Grossman堅持,唐英傑在頭三條條防線沒有撞向警察,是迴避了撞向警員。彭官不同意:「你可以有你的意見,但法庭並不接納,已經在判詞上反映了。」

    彭官亦指,Grossman那句「兩控罪二合為一」的說法不清楚,着他解釋。Grossman指因為法庭判兩罪時,綜合了整件事來看,就是一個人插着旗開快車。「兩控罪互相摻合,不是不同日子的不同罪案。」

    杜官及彭官都說,兩罪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彭官補充:「不爭議的是,兩控是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兩罪是分開和明確的(two offences are separate and distinct)。」

    此時唯一男法官陳嘉信再說,「『恐怖活動罪』是來自被告直接衝擊警方防線,而警方是法紀的象徵;至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是關於被告展示帶有分裂國家意思口號的旗幟巡遊。法庭需要分開來審視兩條控罪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look at the matter separately) 。」

    辯方與法官們交換了判刑觀點後,控方此時提出一些補充。

    以往代表控方的周天行今天缺席,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他戴着大律師假髮。

    張專員向法庭提供了海外判刑案例,亦提供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判刑參考資料。張專員在庭上提及的英語是 “PRC law legal texts” 。張指相關資料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對「最低刑期」是不會少於字面上的年期。

    杜官指,海外的案例對法庭具是 “interesting” 但卻沒有「約束力」“not binding”.

    Grossman直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香港國安法不相關。」

    三官討論之後,彭官總結:「控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參考資料是相關的。法庭告訴你,我們會跟據香港國安法,及以往香港法律一向使用的工具和法定詮釋。」張專員表示明白。

    雙方曾經用了不少時間爭議充公證物的問題。辯方爭取讓唐英傑拿回開電單車的衣物及保護裝備,個人電話等。控方則指出,某些電子產品中有「光時」相關物品。

    Grossman爭取替唐拿回一些物品:「(唐)坐牢出來可能想拿回物品做救護工作,這些東西他將來利用作犯案的機會微乎其微。」

    Grossman亦指出,這是第一宗國安法審訊,有可能上訴至更高法院,擔心證物被干擾;法官們則反駁,上訴程序和充公證物是兩回事。Grossman則指:「始終這是第一單國安案件,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第一宗國安法,在沒有案例情況下,審訊、判決、判刑的過程,成為大眾關注焦點。

    三名法官最後宣佈,於一天之後,(7月30日)周五下午三時,宣判刑期。散庭時,律師走到唐英傑身旁商議案情,而唐被押送離開犯人欄進入羈留室時,幾位女性親友向他揮手並喊道:「聽日見!」

    在庭外,多名記者向張卓勤專員查問,律政司向法庭呈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文件」是甚麼。張專員只重申,該資料是「國內法律書籍」,內容「提及國內刑法」,該書「包含法律內容及評論」,而他在庭上向法庭提及的是國內法律的一個總的原則,就是「最低刑期」在判刑時「不可以少於(法律條文寫明)的最低刑期」。

    本地及外國媒體記者多番請張專員提供該「國內法律書籍」的名字,並有人追問「是官方還是學者撰寫」?但張專員表示不方便提供,只說了一句:「本書係以簡體字出版」。

    張專員離開時,分別以英文及中文澄清他是自行找書籍參考:「我係冇搵過任何國內人士,或國內特別人士,我要特別講呢一點」。

    (圖為今天高等法庭外情況)

  • reckless法律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4 0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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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 reckless法律 在 曹長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03 02:36:48
    有 129 人按讚

    權力者以訟止謗的可恥惡行

    【摘要:一個撒謊成性、失去公信力,而對提出合理質疑的新聞從業人員或看不下去的知識分子動輒以刑事毀謗訴訟大刑伺候的政客,值得信任嗎? 如果這種政客告訴你司法改革是其執政的最偉大的職志,你會傻到相信嗎?別把大家都當白癡了?!】

    正文:

    江建祥律師:戕害司法者能主導司法改革嗎?

    選舉期間,刑事毀謗罪的案子如雨後春筍。謀求大位的政治工作者常常採取所謂的「以訟止謗」的選舉策略,企圖利用擾人的訟爭,讓新聞工作人員或其他在公共論壇上經常發表言論者為了避免耗時耗費的訴爭而三緘其口,並依此達到充分的寒蟬效應。

    公眾人物以訟止謗的可恥惡行

    訴訟勞民傷財是屬凶事,對訟爭當事人往往造成無可彌補的金錢和身心耗費。筆者從事訴訟凡三十餘載,親眼目睹不少當事人因不堪訟擾和其所引發的精神折磨,而因此罹患癌症或其他不治重症的例子。

    訴訟權屬於 「特別權利」(privilege)的一種。訴訟權和駕駛車輛的行車權同屬非絕對的權利。一個時常違規的駕駛者,他的執照在特定狀況下得以被中止或撤銷。同樣地,訴訟權也不得濫用,在特定情況下一個人的訴訟權可以被合理地限制。在英美法,一個經常濫用訴訟騷擾他人行使正當權利的人稱為Vexatious Litigant (訟棍)。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91 條對這種訟棍有明文的處置。加州法院得主動地或經過系爭對手的動議,限制訟棍的訴訟的權利。這些訟棍的名字通常會被造冊列管,除非經過首席法官的同意,他們無法遞送案件,違者並受藐視法庭的嚴厲處罰。

    政治人物擁有特權,本來就處於較一般民眾有利的地位。他們可以利用自己掌控的論壇和充分的話語權對批評者的言論做有效的反駁。握有這種優勢的政客,不思在公共論壇上做公平合理的論辯,竟然濫用訴訟,挾著他們強大的經濟實力和政治權勢對相對弱勢者進行精神和肉體的壓迫。這種美其名「以訟止謗」的政治手段,對這些擁有特權的政治人物而言,是一種極端可恥的無賴惡行! 誰是此類的無恥政客,他們心知肚明,社會大眾也可以很輕易地指認。(歡迎對號入座!)(賀德芬教授、林環牆教授、彭文正教授、黃光芹女士、張雅琴主播、安幼琪主持人還有最近的陳東豪主編等等, 你們辛苦了!)

    法律不完善造成司法敗壞

    造成刑事毀謗罪濫訴充斥的原因,在相關的法律曖昧不明,讓當事人和法曹有過大的不當操作空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針對刑法第三百十條刑事毀謗罪第三項是否違憲,曾經做出似乎企圖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的解釋。可惜為德不卒,在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大法官做了一種令人難以適從的解釋。雖然,大法官主張「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又稱合理查證原則)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再者,為了避免違反「刑事被告無需自證無罪」的原則,大法官又揭示如是解釋並未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但是,那「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的用語,似乎暗示行為人仍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確信所言真實的義務。要不然,一個堅持行使緘默權的刑事被告要如何「透過未曾呈堂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合理確信。

    此外,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中也未如美國聯邦法院在其1964年 的著名案例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 375 US 254中將公眾人物和一般升斗小民做一明確的劃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一個公眾人物,將自己投射在攸關公眾利益的領域裡,企圖利用自己在公共論壇上的曝光率和幾乎無限制的話語權,去影響社會大眾對某些社會議題或爭點的意見。這種自己走入「熱廚房」的行為,無異於自動邀請社會大眾對他們公開批判甚或詆毀。換言之,活該! 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人只要沒有實質存在的惡意 (Actual Malice),他們對公眾人物有關公眾事務的批評,均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所謂的實質存在的惡意, 依據上舉的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判例以及加州上訴法院在 Jackson v. Mayweather (2017) 10 Cal.App.5th 1240, 中重新闡述的,指的是: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明知所言為誤或對於所言是否錯誤毫不在乎」。這種實質存在的惡意和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所揭示的「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合理查證原則),簡直天壤之別。

    完善的法律可以避免訟棍的濫訴,也可防止不肖的政治工作者企圖利用訴訟引發寒蟬效應

    在美國公眾人物如果要對新聞從業人員或所謂的名嘴依民事毀謗(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 或刑事毀謗 (Garrison v. Louisiana (1964)379 U.S. 64起訴,必須證明行為人有實質存在的惡意。 而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條,台灣的公眾人物如果想用「以訟止謗」的策略對付新聞從業人員或名嘴,只需證明行為人未盡合理查證,就可以刑罰伺候,逼迫其就範。(周玉蔻學姊應該最能感同身受吧?) 這種合理查證原則對新聞從業人員而言是一種枷鎖,因為新聞從業人員基於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倫理,有保護資料來源的義務,但是在司法公權力強制之下以及可了解的自保心理,新聞從業人員最終被迫地公布消息來源。 於是,以訟止謗所造成的寒蟬效應所及的範圍不僅止於新聞從業人員,還不當地及於「看不下去」的「深喉嚨」。 如此的寒蟬效應久而久之將完全扼殺媒體第四權摘奸發伏的神聖功能。

    司法改革從刨根重新種植開始,不肖政客無權主導司法改革

    審判工作是一項艱鉅而吃力不討好的任務。即使在民主成熟的美國,從事審判工作者也有誠信遭質疑的痛楚。 在美執業律師超過三十載,有很多機會聆聽審判者吐苦水。他們最大的抱怨是:不管如何小心謹慎,當審判或裁決的結果出爐之後,有一半的人會歡欣鼓舞地讚揚公義伸張,感謝上帝!(感謝法官的人卻不多!) 另一半人會聲嘶力竭地破口大罵司法不公侵犯人權 (沒有人敢褻瀆神明,說上帝不公!)

    司法改革的重點在如何教化一般的社會大眾了解:人非聖賢更非神明,審判者只能在人的有限性內盡力而為,追求最大程度的人為公平正義。而真正的神的公平正義在這個充滿人性邪惡的人類社會,可能在人活的時候根本看不見。另外,主政者必須了解司法改革只能從根做起,也就是法學教育的徹底變革開始。 法學生從進入法學院的第一天開始就必須了解法學的訓練不是對繁複的法學體系的鑽研,而是常識的累積、邏輯思維的培養,以及最重要的公平正義理念的內在化(internalized)。不要告訴我:司法改革從改革法學教育是打高空,為時已晚! 最好的種樹時機不是春天、夏天、秋天,當然更不會是冬天。最好的植樹節是今天!不是嗎?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Do the Right Thing; Do it Right! And, Do it Right Now!

    一個撒謊成性、失去公信力,而對提出合理質疑的新聞從業人員或看不下去的知識分子動輒以刑事毀謗訴訟大刑伺候的政治工作者,值得信任嗎? 如果這種政客告訴你司法改革是其執政的最偉大的職志,你會傻到相信嗎?You are insulting our intelligence! 別把大家都當白癡了?!

    2019年11月2日於洛杉磯

    ——原載《台灣海外網》

    【作者為加州執業的台灣人律師,前美國檢察官】

  • reckless法律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6-04 08:36:44

    原播出時間20210511

    https://youtu.be/aAPXKKvCYVo 原始影片

    戴琪Katherine Tai宣布說
    美方決定呢我們要放棄疫苗的專利權
    感覺要拯救全世界

    但是郭正亮看到我傳給他這個訊息之後
    第一天說的確股價疫苗廠香港或是上海復星都跌
    第二天他就罵我說渾蛋根本沒有這回事

    我跟你講美國現在有的專利權就只有莫德納(Moderna)跟嬌生
    因為輝瑞的疫苗的那個授權是在BNT手上
    是在德國 德國已經反對了嘛對不對
    因為這個很多疫苗的開發很奇怪
    是大藥廠找小藥廠
    那當時是小藥廠有mRNA的技術
    可是他沒有錢
    他的工廠也沒辦法快速生產所以他找輝瑞

    你這也是理解錯誤 又錯啦
    因為mRNA 並不是新冠疫苗的特有技術
    它原來是拿來治癌症的
    而是一種技術
    那他只是用這個方法來做新冠疫苗

    比如說我們用莫德納(Moderna)作為例子
    Moderna總共用到的專利是一百一十三個
    總共 那裡面
    因為美國政府有投資 對
    所以美國政府能夠掌握的專利權只有30%
    因為有投資有掌握 但是沒投資呢
    處於企業界各領域
    那是他們自己私人產業的 對對對對對

    那依照美國法律對不起喔
    這個權力不是總統的
    所以一定要國會立特別法
    國會立一個特別法之後
    才能夠要求要緊急使用
    就把你剩下的百分之70的那個權利拿過來
    然後要開放給第三世界這樣嘛

    那國會立這個法是不可能過的啦
    因為你去算現在的票數
    因為製藥界全部反對
    藥廠的影響力很大他得罪起來不得了
    全部反對
    美國現在民主黨在眾議院只有多9席
    參議院是平手
    你怎麼可能過呢

    那再看第二個你即使所謂開放授權
    假設美國國會願意通過這個法
    你如果國會沒通過
    然後你要用行政權硬推 那沒辦法不行
    他立刻去找最高法院
    對除非你宣戰
    把你凍結

    那另外一個就是即使人家拿到授權
    他拿不到疫苗原料
    因為美方現在全面禁止疫苗原料出口
    因為美國商務部現在疫苗原料是屬於出口禁品
    就跟軍武一樣 對

    所以你給印度這個授權也沒有人可以做啊
    那事實上這個事情莫德納也有出來發言
    他說Moderna他本來就沒有說要賺那麼多錢
    所以他去年十月就已經表示
    他說我願意把我的專利拿出來
    他早就講了 對對他早就講了
    那結果到現在沒有任何人拿去用 因為做不了
    或者是牽涉到的授權
    並不是都在Moderna手上
    他還要必須跟...還有交叉授權
    還有一些公司 那個搞不定啦
    那個光是法律上要去搞定大概要一年的時間

    因為以前像印度就是強行學名藥
    就是反正我不管都不授權我這邊直接判合法
    我跟你講印度是因為他市場大
    所以藥廠也沒轍啦
    那以前愛滋病的時候非洲就曾經有一個國家叫剛果
    他就硬幹
    他就直接把愛滋病的那個授權直接自己做了

    結果那個大藥廠就其他的藥都不進那個國家
    藥廠抵制他們是有很多方法
    第一個就是我產量給你放慢
    第二個就是很實在的話
    因為藥廠在研發各種藥大部分都是慢性病
    因為慢性病利潤才大
    那這個是流行病
    流行病它本來就變來變去
    而且過了 就跟流感的藥一直研發不出來
    就過就過了 對對對沒有錯
    所以對他們來講他就要賺這一票

    所以就有藥廠的人公開講一個誠實話
    他說那這個變種病毒以後還會有人有誘因要研發嗎
    我跟你講對不起啊到最後恐怕只剩下科興跟國藥在研究
    因為那是國家的
    你去看美國那種民間的藥廠
    他們就沒有誘因了啦
    因為沒賺錢沒誘因啊對不對
    我跟你講製藥業都是十取一
    因為是暴利
    所以他就抓到一個就這個要大賺一筆啦
    然後再補貼他其他沒有成功的case
    它的cycle本來就是這樣

    所以我的意思就是說
    你從這個角度看就是說拜登講這句話就是道德呼籲
    就是一個形象包裝
    就是要表示我很高尚
    我有這個主張啊
    所以短時間就算美方開放也沒有辦法解決
    這所謂印度現在大量的人道的問題

    很難啦我跟你講印度
    印度真的很悲劇啦
    我跟你講即使現在手上滿手都是疫苗
    沒有辦法
    他一天也只能打兩百萬
    因為他醫護服務的能力有限

    我跟你講我看過一些數據
    一千人只有0.8個醫生1.7個護士
    然後你現在去醫院沒有呼吸器
    沒有治療用藥 誰敢去打
    那大家就不要去 冒生命危險
    所以大家寧可不去醫院
    所以就一大堆黑數
    但是為什麼現在很多人說
    印度如果不安全我們也不會安全

    是因為病毒變種就是要像印度這種環境
    就不讓他出來就好啦
    就你知道嗎你像譬如說...
    我們就不讓印度進來就好

    但我還是要解釋喔
    你如果就算斷航會產生一個問題
    因為身體虛弱的人
    那個病毒進到你身體裡面會活比較久對不對
    變種就在那個時候發生的
    我還是相信醫療科技啦
    就是說這些變種病毒基本上是可以處理的啦

    是當然可以處理啊
    只是拜登再這一招下去就沒有人願意研究了啦
    好啦那我們既然剛剛講到這件事情
    要看一下Peter Beinart

    他的意思喔就是
    我先講他的標題叫做拜登政府對台政策魯莽且危險
    用那個Reckless形容拜登是很重的話
    那Peter Beinart寫了這篇投書呢
    講的是拜登是不是真的要取消美中的戰略模糊
    進而危及一個中國的政策
    他的意思是說你嘴巴講戰略模糊
    可是實質上你跟台灣逐漸在建立為一個正常國家的互動
    對不對

    他的意思就是說你逐漸要取消掉本來的一些限制
    什麼官員拜訪
    還有比如說要支持台灣參加國際空間等等等
    當你陸續的這一些
    要讓台灣國家正常化的舉措浮上檯面之後
    你一定會碰到中國會有一個門檻
    他就把它當作紅線
    他把它當作紅線

    那你一方面又說戰略模糊
    說有一個中國是紅線
    那一方面又不斷的讓台灣國家正常化
    就逐漸地走在路上
    所以他就講了一句話他說
    你要這樣支持台灣齁
    你那個credibility要建立是要有實力作為支持
    而且你要持續支持喔
    然後你有想清楚後果是什麼

    這個事實上跟我們以前講的那個經濟學人
    還有那個外交事務季刊也是差不多同一種問題
    就是說你知不知道
    你這樣一路支持國家正常化的路這樣走下去
    你會碰到天塹會碰到天塹啦

    但沒有講白就開戰啦
    就你這條路一直走下那對老共來講就開戰啦
    他有舉一個例子啦
    他說5百英里內中國有39個機場
    你美國只有2個

    按照現代的軍事啦
    第一時間這兩個機場可能就被毀掉了
    第二個就是你決心到哪裡啦
    你美國到底是不是
    到目前為止8成反對跟中方開戰

    然後他還講了一個
    其實這篇文章列了很多事實
    他說你美國列出八大優先議題
    他發現沒有包括這一點
    沒有包括美台關係
    中國是把台灣議題列為第一優先
    人家是核心問題
    而且是充滿感情民族主義的問題
    然後你這邊是好像在關心又不是很核心
    就是玩玩而已

    但真的我跟你講為什麼沒有人追究這件事情
    你記不記得上海復星在今年大概二月還三月的時候
    他們後來已經講了
    那我上海復星身為BNT的亞洲代理商我願意賣給台灣
    但結果貴黨的這個陳時中不買
    陳時中德國那個管道已經宣布失敗
    早就宣告失敗 他承認

    那就跟上海復星買啊
    沒有錯現在就是卡在這個要誰去開口
    面子問題 要誰去開口
    我開啊我叫陳時中要趕快去買啊
    當然我們要找適當的人去開口
    會有人去處理的
    真的有人是吧
    聽到了阿亮已經開了預言的這個
    就會有人去跟政府要求趕快跟上海復星買好不好
    那個就是輝瑞BNT啊不是我們要的嘛
    本來就是我們要的 不開口

    其實輝瑞BNT中國買了一億劑
    有而且接下來還要合作 是啦
    就是他們還要在中方生產
    那AZ目前市面上幾乎所有的疫苗
    除了莫德納(Moderna)因為百分之百聯邦贊助之外
    幾乎都有跟中方要在地合作
    本來我們這邊也有人希望到台灣生產
    結果沒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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