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未必故意例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未必故意例子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未必故意例子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未必故意例子產品中有5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譚新強:中國正式墮入修昔底德陷阱 文章日期:2021年7月30日 【明報專訊】中國已墮進修昔底德陷阱。此發展非常危險和可惜,因為中國過去40多年的和平崛起,是歷史上罕見的,不止幫助全中國人民脫貧,更對全球經濟發展有極大貢獻,都是值得表揚的。不過,不幸地近日所見到的一系列重要政策突變,不止引發出一場...

未必故意例子 在 朱家安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12:53:47

有些人在問:為什麼台北設計獎的海報受撤換,這麼多人覺得不公平?是因為作者是受到認可的設計師嗎?設計師故意做醜的東西,跟真心擁抱中華民國美學的人不自覺做醜的東西,有什麼不同?是不是說若是設計師做的,我們就有理由包容他用「主流看來比較醜」的設計來挑戰大眾美感?如果台北設計獎的主視覺算是認真的在挑戰大眾美...

未必故意例子 在 陳美濤Tomato Chan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6 13:53:04

緝凶記(下) . 佢上機前,我去機場搵佢。 . 「點啊,又有證據指證我殺人?」張博士似笑非笑。 . 我無證據,我只係想講:「去到外國,唔好再害人。」 . , 「我無殺人。」張博士望住我:「我聽到嗰幾單案之後,我覺得......好興奮,我都想試吓,不過第一次試,就俾你哋捉到,可能我都唔適合做呢件事。」...

  • 未必故意例子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30 10:40:49
    有 217 人按讚

    譚新強:中國正式墮入修昔底德陷阱
    文章日期:2021年7月30日

    【明報專訊】中國已墮進修昔底德陷阱。此發展非常危險和可惜,因為中國過去40多年的和平崛起,是歷史上罕見的,不止幫助全中國人民脫貧,更對全球經濟發展有極大貢獻,都是值得表揚的。不過,不幸地近日所見到的一系列重要政策突變,不止引發出一場嚴重的所謂監管風波,其實有更深層次的意義,似乎代表頗根本性的經濟發展模式和甚至外交策略改變。

    對此發展表示擔心的不止我一個,連長期中國大好友、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羅奇(Stephen Roach)近日也發表文章,直言憂心中美已進入冷戰初期,同時中國大力打擊創業家的「動物本能」(animal spirit),且危險地攻擊大量科技行業,包括各種電商、金融科技、社交平台、線上線下教育等等的商業模式,似乎正全面重估市場經濟的定位。羅奇甚至擔心此改變將影響到中國不能達到整體長期發展目標。

    應鼓勵企業走出國際 爭取傳媒話語權
    我相信近日針對個別行業的監管行動都有一定原因和道理,但絕不應變成嚴重內鬥(我明白內卷和內鬥的所謂區別,但我不忌諱,所以直稱為內鬥)的藉口,不可因一棵樹而放棄整個森林!近月我已多番發聲提醒中國慎防形成圍城受困心態,應把眼光放得遠一點,鼓勵企業走出國際,爭取中國傳媒的話語權,與提升中國在國際金融市場地位。

    先分析一下墮進陷阱的原因,主要有4個:
    (1) 從2008年的金融海嘯開始,中國已看到美國經濟過度金融化的害處。更必然對以量化寬鬆(Quantitative easing,QE)印鈔解決問題非常反感,因為此舉無疑等如把問題輸出國外,由中國和其他持有大量美國國債的人來買單。

    我明白但不完全同意此觀點。美國和西方固然虛偽和採用雙重標準,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期間,就責備亞洲各國貪腐和揮霍無度,所以解決方法就是即使在金融危機中,仍需勒緊褲頭,大減財政開支,結果弄至多年衰退,且通縮殺傷力遠超通脹,導致無數亞洲企業和人民破產,不少人自殺,在印尼甚至出現過恐怖的屠殺華人事件。

    QE的後遺症的確包括嚴重拉闊貧富懸殊,確是近年全球很多地方出現不同規模社會動亂的主要背景原因之一,但這後果應仍遠比在2008年時採取相反收緊政策為佳。經此一役,中國學懂了防範經濟過度金融化,且決定把資本帳收得更緊,或最少大大拖慢了開放的步伐。但問題是此憂慮來得太早了,中國資本市場仍未成功發展起來,體積是增大了不少,但只約等同GDP,且從來不健康,熊市時間遠比牛市長,債市更是仍然混亂,信貸評級搞笑居多。

    加速開放資本帳 提升人民幣地位
    更重要的是中國在2008年後,雖成功把人民幣推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一籃子貨幣,A股亦終能加入MSCI指數,即是我從前形容的「金融WTO」,但一如我所料,成功比「工業WTO」更難。最主要竟非外國的阻擋,而是中國仍缺乏打開資本帳的勇氣。結果就是名義GDP落後PPP GDP超過50%,從外國觀點,亦即人民幣滙率被壓低超過50%,所以導致相對中國的嚴重貿易赤字,可說中西方關係日趨緊張的重要導火線之一。

    我認為中國非常需要加速開放資本帳,提升人民幣地位,最重要手法正是收窄貿易平衡,大量輸出人民幣,加深相互投資和貿易關係,使到西方更難與中國脫鈎,有助確保世界和平。

    (2)COVID疫情絕對是世界歷史的一個分水嶺。毫無疑問,對比全世界,中國治疫是非常成功的,雖然仍有近5000人死亡,但相對西方,肯定等如救了最少近300萬條寶貴生命;加上中國慷慨,領先對國際伸出援手,輸出大量勇敢醫護人員、防疫用品和疫苗,其實非常值得表揚,但由於中國媒體力量太弱,反而經常被抹黑,實在令人氣惱。

    但我也曾指出,從某角度看,中國治疫可能有點太成功了,令國人形成牢固的零容忍心理,政府因此不能或不敢改變接近完全封關的政策。一眨眼,措施已維持了一年半有多,連香港本地個案清零已超過50天,仍毫無與中國內地和澳門通關迹象。我明白「Delta變種病毒」仍然全球肆虐,但多種疫苗,包括輝瑞-BioNTech的疫苗「復必泰」,似乎對防範重症和死亡仍非常有效,中國毋須介懷,應加快審批和推廣,和馬上研究混合接種不同疫苗的安全和有效性。

    中國封關程度超明朝 如自我孤立
    據觀察,中國可能繼續封關至明年中,甚至明年底,事態其實非常嚴重;老實講,封關的嚴緊度已超過明朝程度!我已多次指出,封關的害處遠超過經濟損失那麼簡單,最大壞處有兩方面,首先是斷絕了正常人民的商業、學術、文化和外交住來,等如中國自我孤立,與外國的誤會和矛盾只會日益加深。第二,更可怕的是停止與外面的實體接觸,互聯網亦是部分封閉的,所以逐漸形成圍城自困心態,更容易產生偏執症(paranoia),經常杯弓蛇影,以為裏裏外外,到處都是敵人。這亦是內鬥加劇的成因之一吧。

    (3)兩年前香港的動亂,肯定也是改變中國政策思維的一個機重要催化劑。雖然在香港一事上,毫無疑問,全國絕大多數人民是支持中央和香港政府的止暴制亂政策,亦因此事令到中國人民更團結。

    香港問題固然有其獨特歷史、文化和政經原因,但為何過去兩年,全球超過100個地方,包括美國本土,都有形式極度相似(包括衣着、雨傘作保護、武器等等)的暴亂?除QE是一個共通導火線,明顯社交平台和整個全球互聯網文化,亦是一個超重要傳播各種真真假假的消息、新聞、科學、迷信和各種意識形態的「危險」渠道。即使在疫情上,連美國政府也知道facebook(美:FB)和Twitter(美:TWTR)等,負上極大責任,簡直可說滿手鮮血。

    中國一向維穩至上,當然必須未雨綢繆,即使小規模動亂的機會亦不容許出現,所以加強監管整個互聯網是必然的後果。當然反壟斷和網路國家安全等考慮也是真實的,美國也有類似擔憂,但美國確以資本為主,人命為次,可說非常錯誤,令到監管太慢,結果養虎為患,但他們同時也考慮到facebook和Google等新媒體,對展現美國霸權的重要性。中國應如何做法,我沒有完美答案,只可說監管是一個平衡遊戲,更是一門藝術。

    中國倘自主半導體技術 未必利全球安全
    (4)最後,美國過去4年,率先墮進修昔底德陷阱,危險的零和遊戲思維,發動全方位貿易、金融、媒體、意識形態和科技戰,嚴重刺激中國反思和檢討自己所有政策,既是必須的,亦是無可避免的。結論跟我多年前的觀察一樣,相信我是全球有數最早指出的,中國核心科技最弱一環正是半導體,必須急起直追,重點不在設計,而在製造。而且瓶頸不止在芯片,更缺乏的是半導體生產設備。

    我當然完全同意,亦十分支持,但我當年亦同時提醒中國,不可讓半導體成為一種沉迷,反成為加速墮進陷阱的誘因。不幸的是近日中國政策以至投資者,都似乎對半導體有點沉迷。

    問題有三方面,第一,欲速則不達,清華紫光的下場就是個好例子。盲目投入大量資金,企圖收買人才和技術,但管理層缺乏知識和經驗,加上美國多方面故意留難、禁運和制裁,結果發展速度遠遜預期,公司卻債台高築,陷入財困。過去5年,除NAND技術稍為追近國際水平,DRAM、邏輯芯片、代工、EDA和生產設備等發展,仍未盡理想,進口芯片比例,只從90%略降至約85%。

    第二,如中國真能達到自主所有半導體設計和生產技術,其實對全球貿易和安全都未必是好事。本來高科技就是最需要全球一體化底下的國際合作,家家有求才能促進貿易和技術發展,亦有助維繫國際安全。

    第三,中國既是泱泱大國,理應胸襟廣闊,能同時有效和平衡地監管各行各業,為何突然判斷只有硬件技術如半導體、電池和電動車等才算高科技,才配在A股上市。剎那間,互聯網從雲端跌落凡間(爛gag),甚或更低些少。物流(Logistics)從來都是「線性最優化」(linear programming optimization)的高級數學難題,現今被貶為不值一文的低端送白菜商業模式!

    我真的有點後悔從前提出的4個高科技不等號:

    1. 硬件>軟件
    2. 製造>設計
    3. GPU>CPU
    4. 記憶體>邏輯
    現在幾乎全都應驗了,彷彿成為中國的發展藍圖!可能我應該把它改為等號!

    (中環資產持有facebook及Google財務權益)

    中環資產投資行政總裁
    [譚新強 中環新譚]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32098&node=1627586934382&issue=20210730

  • 未必故意例子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4 20:05:26
    有 243 人按讚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

    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
    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 未必故意例子 在 葉朗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0 18:10:38
    有 1,255 人按讚

    《情陷夜中環 - 你呃人》

    連打呔到打到一塌糊塗的新人時代,很記得有一次,跟老細見完一位公司就快上市的潛在大客之後,由灣仔北坐的士回到 IFC 途中,平時很多話的我一直沉默著。

    老細似乎看穿我有少男心事,於是問:「你係咪有嘢想同我講?」雖然被他洞悉了,但我還是能夠拋下一句「冇嘢呀」。

    「呃人,一定有嘢,講啦,做乜事?」

    本來打算繼續沉默,但他那句「呃人」把我撻著了。

    「我呢啲都叫做呃人?咁頭先你同個客講嘅,又算唔算呃人?」

    他看著車窗外快速後退的風景,笑著說:「我明你點解咁講,不過我唔覺得嗰啲叫做呃人。如果你連『呃』同『氹』都未識分,我為你嘅前途有少少擔心。」

    工作了這麼多年之後,當然,終於,必定會明白,『呃』同『氹』有什麼分別。

    英文更容易理解——lie and deceive。

    看過一份論文,內容大概是這樣的:Lie 肯定是 deceive 的其中一個型態,但 deceive 未必代表 lie。

    舉一個下流賤格卑鄙無恥的例子——假設你認識了一位女士,很想跟她過一晚,不多不少,只是一晚而已。

    目測二十八歲,憑你的經驗,你知道這是一個女士會小心選擇男朋友的階段,因為她們的 most immediate goal 是結婚。

    然後我們又假設,只要她感覺到你是一個會跟她結婚的 prospect,她便會願意跟你過一晚了。

    「我想同你結婚。」要是你這樣跟她說,她便會主動獻身了,但要是這句「我想同你結婚」給傳開去的話,你便是一個無賴了,因為這句肯肯定是個謊言。

    所謂呃,就是你明知你所說的話是假的,但你依然選擇說出口,目的是要別人相信你句當是真話。

    但如果是氹就不同了。

    所謂氹,就是你要用言語去說服人,而這段或這句言語,絕對可以是真實無誤的,但依然可以成功誤導她。

    以下是一個例子。

    「我對住其他女仔都未試過咁諗,但唔知點解,見到你,我就會想像,你著起婚紗個樣一定會好靚。」

    現在該明白,lie 和 deceive 的最大分別在哪裏吧。

    根據那位哲學家的結論,lie 和 deceive 的分別,便是建基於 truthful 和 true 的定義——一句 truthful 的話可以是 false 的,而一句 untruthful 的話也可以是 true 的。

    你真心認為你阿媽是全世界最靚的女人,但事實是你阿媽並不是全世界最靚的女人,所以這句 truthful (因為你是真心) 的話是 false 的。

    你同人講你老公張提款卡號碼是 991636,但事實是你並不知道你老公的提款卡號碼,怎料原來他的提款卡號碼真的是 991636,所以這句 untruthful (因為你根本不知道) 的話是 true 的。

    真假難定,所以正邪都難定,因為最大的機會是,你我都是亦正亦邪的。

    讀大學的時候,有位教授叫大家反思一個問題:工會代表和地產霸權,哪一方比較噁心?

    地產霸權擺明車馬賺你錢,完全沒有隱瞞,手段或許過份,但他們的所作所為絕對 truthful,所以他們就算邪惡,也不噁心。

    工會代表為基層爭取,我們清楚看到的是工會代表的行為,但我們不能清楚看到的是工會代表的動機。有些代表可能是真心為基層所以對抗富豪的,又有些代表可能是純屬想對抗富豪而順便幫助基層的。

    老掉牙的道理是,我們要看清一個人,不但要判斷 what we see,也要分析 what we don’t see。

    有什麼情況之下,deception 可以產生最即時的回報?當然就是玩 poker 了。有好牌的時候要畀人覺得你冇好牌,冇好牌的時候又要畀人覺得你最好牌,poker 的重點,就是製造機會讓對手犯錯,and that is deception。

    最近多次的賭局都出現了一位新對手,女的,經過多次「交手」之後,朋友都向她「進貢」了不少。

    她是賭局搞手的混血兒 cousin,名叫 Vivian;自從搞手邀請了 Vivian 加入之後,一班佬各自地起了不能逆轉的變化。

    以前呀,聚埋一齊賭,沒有人會在乎自己穿什麼——有踢拖的,有短褲的,最過份的還有背心底衫的。

    現在呢。

    踢拖的穿了恤衫,短褲的特登去 Prada 買了條西褲,最過份背心底衫那位除了盛裝出席還要噴到成身古龍水。

    無所不用其極,就是為了討好每次都會穿著超短迷你裙出席的 Vivian。

    每個佬的外表是變得華麗了,但他們的技術竟然大不如前,Vivian 基本上是㩒住嚟砌。

    「又畀你贏晒,」這班佬對著她就是沒有辦法,輸錢還要輸到笑晒口。

    散場離開,我與 Vivian 一起沿著藍塘道漫步。

    「真係唔好意思,」她有點驕傲,「次次都好似贏咁多錢走。」

    「輸畀你,」我說,「佢哋覺得值嘅。」

    「係得你冇輸畀我,does that mean you don’t find me attractive?」

    藍塘道很斜,我被她那個問題幾乎嚇到趴街。原來她以為所有佬故意輸錢給她,係因為佢靚女。

    是的,所有人都是故意輸錢給她,但就是因為她靚女嗎?講真,一班佬去到這樣的年紀,有什麼女人未見過,會為了幾分姿色而跟錢作對嗎?

    他們討好她,是因為她的爸爸是一個不可得失的金融界人物,如果能夠跟她的爸爸攀上一點關係,就更加是三生有幸了。

    「梗係覺得你 attractive 啦,」後面嗰句我冇講,仲覺得你好很蠢。

    世界上最可笑的 deception,就是自己誤導自己,也就是不自量力了。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