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ifrs 15公報釋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ifrs 15公報釋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hinfe (我愛熊大)看板Accounting標題[心得]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考試適用版本自製...
中會、高會皆適用。
看到還是有版友對於台灣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版本有疑慮,
在這裡提供我自製的Q&A,提供給版友參考,
如訊息有錯誤亦希望版友們不吝惜指教,我也會更正錯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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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何會有2013年版與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兩個版本?
A:
各公報本身有各自發布的年度,只是金管會統一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於2009年12月31日前(2010/1/1開始生效)發布之所有公報包在一起認可
,叫做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2010年版公報詳見:http://61.57.47.154/ifrs_2010_approved/
統一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12年12月31日前(2013/1/1開始生效)發布
之所有公報包在一起認可,就叫做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2013年版本為目前公開發行以上公司適用的版本,也是國家考試適用版本
2013年版公報詳見:http://61.57.47.154/ifrs_2013_approved/
不是每個公報在這兩年間都有變動,所以有些有改有些沒改的原因在這裡,
也有的單純改名詞用語沒改會計處理。
證期局提供兩個版本公報差異: http://61.57.47.154/ifrs_2013_2010_diff/
但是此處所指公報生效日是指國外公報發布時的生效日,不等於台灣開始適用日。
台灣適用日:
第一階段:台灣上市櫃公司
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適用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適用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2017年1月1日~:金管會逐號公報認可後開始適用
第二階段: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適用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2017年1月1日~:金管會逐號公報認可後開始適用
非公開發行:
2016年1月1日~:參考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記帳士考試已經確定作答方式同會計師是採用2013年版IFRSs)
Q2:IFRS 9 金融商品金融工具到底何時開始適用?
A:
IASB目前訂IFRS9的生效日為 2018年1月1日,台灣適用日金管會尚未公布。
生效日相關網站:http://goo.gl/l3xUq5 (內文為英文)
Q3:國家考試採用版本為何?是否會考IFRS 9?
A:
考選部103年10月20日選高二字第1030005545號有說明:
自民國101年起,試題如涉及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其作答以當次考試上一年度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正體中文版之規定為準,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延後實施IFRS 9「金融工具」,IFRS 9不列入考試試題範圍。
國家考試基本上會依照台灣適用的版本,
所以104年的考試採用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不考IFRS9。
但是從2017年起公發以上公司金管會會逐條認可發布後適用,
106年起的考試考選部有可能照目前考選大綱,
也就是考試上一年度經金管會認可的公報就可以開始考,
就像以前一樣個別公報有更新就準備要考了~。
所以要趕快考過(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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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的部分:
除了公報本身的釋例外,會計基金會有另外出版IFRS釋例,目前出到第二版,
但仍是採用2010年版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希望會計基金會會更新T_T。
教科書就要看書皮有寫2013版IFRSs的當作參考。
相關參考書目請詳見置底文,版主非常熱心幫大家整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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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老師12版基本上是依照2013年版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更新沒錯。
所以104年度國家考試是要看鄭老師12版。
唯有在上冊的收入章節,鄭老師自序有提到「IFRS15來自客戶合約之收入」
較目前IAS 18規範作法來得清楚,所以才先放。
但是IFRS 15目前才剛進行中文翻譯的徵求意見函(2015年版)...
金管會也尚未認可,加上2013年版IAS18公報文字中並無釋例,
僅有基金會出版的IFRS釋例(2010年版),
真的考出來這段作答目前我想破頭也無解。
※ 編輯: shinfe (218.32.40.176), 02/10/2015 20:53:03
的確是因為IFRS15跟IAS18的作法本就有差
(從基金會IFRS釋例跟鄭老師的12版相較)
所以才會苦惱說國家考試到底要寫哪一種。
就考試的部分我分析一下自己的看法(僅供參考):
IAS18的2010年版以及2013年版規定上並無重大差異
(詳見證期局的差異說明 http://61.57.47.154/ifrs_2013_2010_diff/ )
所以我自己傾向回答是依照目前基金會IFRS釋例(2010年版)的寫法即可。
但是鄭老師覺得IFRS15比IAS18有證明確的更正及補充,
所以收入部分依IFRS15處理來看,
考試收入章節部分主題上會有很大爭議...。
差異的主題參考12版自序如下:
(1)附退貨權銷貨
(2)附再買回合約的銷貨
(3)產品保固
(4)顧客忠誠計畫(原IFRIC13)
(5)勞務合約及建造合約(原IAS11)
差異最大的應該是(1)~(3)
考試外來看,很感謝鄭老師的書有提供新知識就是了。
歡迎討論~><~
補充客戶忠誠計畫說明:
先講結論:
1、2013年版的「IFRIC13客戶忠誠計畫」,兩個方法都適用。
2、2015年版的「IFRS15來自客戶的收入」,目前參照鄭老師的書,
僅能用單獨售價為基礎分攤。
單獨售價跟公允價值兩個意義上不太一樣,所以IFRS15改掉了
104年考試的話,假設題目沒有要求作答方法
以自己有把握的方法先作答。
最好兩種都寫,這樣比較不會錯XD
題目有要求作答方法的,就乖乖的按方法作答。
===============結論基礎===================
細談2013年版本「IFRIC13客戶忠誠計畫」:
BC14段有提到:(節錄)
本解釋未明確說明分攤至獎勵金額(遞延收入)之金額應為:
(a)等於其公允價值(不管其他部分組成之公允價值) 【餘額分攤法】
或(b)最價總額中,以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相對於銷售交易中其他組成部分
公允價值之比例計算之部分。 【公允價值分攤】
選擇哪種方法由管理階層判斷。
BC22段亦提到:(節錄)
原始草案建議對價應按參照獎勵積分和其他銷售組成部分相對公允價值分攤。
但IFRIC委會會接受了與IAS18一致且在適用上更簡單之分攤方法建議,即分攤
給獎勵積分之金額等於其公允價值。因此,如結論基礎第14段(BC14)段所解釋
,共識已經被修訂以避免排除後一種方法(餘額分攤法)。
該公報釋例一的遞延收入也是按每一點的公允價值直接入帳(餘額分攤法)
鄭老師第12版的P160~161也有細談此部分。
※ 編輯: shinfe (122.146.85.121), 02/12/2015 08:10:12
※ 編輯: shinfe (114.45.225.52), 06/22/2015 21: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