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extreme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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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eme英文 在 辣媽英文天后 林俐 Carol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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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eme英文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0 07: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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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eme英文 在 17.5英文寫作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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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treme英文 在 辣媽英文天后 林俐 Carol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8 20: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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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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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彷彿要出國了😍😍😍

    俐媽今天來補習班錄影,
    忍不住和這扇安全之門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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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課前後的防疫,我們很在乎~
    ———————————————————————-
    之前俐媽已經分享過 #俐媽英文教室消毒篇 ,
    今天送上「溫度搭配詞篇」

    🚪 俐媽英文教室—溫度temperature搭配詞篇:
    🌡 thermometer (n.) 溫度計
    #俐媽英文教室字根字首字尾篇therma
    🌡 sensor (n.) 感應器

    🌡 high temperature 高溫
    🌡 low temperature 低溫
    🌡 moderate/ comfortable/ mild + temperature 適溫
    🌡 room/ ambient temperature 室溫
    🌡 global temperature 全球溫度🌏
    🌡 body temperature 體溫
    🌡 normal temperature正常的溫度
    🌡 extreme temperature 極溫
    (boiling/freezing temperature 極熱/冷溫)🥵🥶
    🌡 average temperature 平均溫度
    🌡 stable temperature 穩定的溫度
    🌡 temperature fluctuation 溫度起伏變化
    🌡 temperature + go up/ increase/ rise/ soar 溫度上升📈
    🌡 temperature + go down/ drop/ fall/ decrease/ plummet/ plunge 溫度下降📉
    🌡 raise/ increase the temperature 提高溫度📈
    🌡 reduce/ lower the temperature 降低溫度📉
    🌡 have a temperature 發燒🤒️
    🌡 take sb’s temperature 量⋯人的體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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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防疫,
    你我有責💪🏻💪🏻💪🏻💪🏻

    #俐媽英文教室
    #俐媽英文教室搭配詞篇
    #俐媽英文教室搭配詞篇temperature
    #台大明明防疫超前部署
    #家長學生都好安心❤️❤️

  • extreme英文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2 14: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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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

  • extreme英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10 15: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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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不做讓台灣丟臉的事,國民黨就會渾身不對勁。

    最近日本和美國先後捐贈給台灣疫苗,紓緩台灣的疫苗缺口,更證明近年來台灣與各個民主國家的良好關係不僅是外交上的進展,更實際讓人民受惠。旅居台灣的新加坡社運人士鄞義林在推特上表達對台灣的認同,引來國民黨回覆,內容卻極度的不恰當。

    若國民黨是針對他的觀點提出質疑,那都還算合理,但國民黨竟然說鄞義林是「有色人種中的白人至上主義者」(extreme white supremacist while being a PoC),拿疫苗捐贈跟種族主義掛鉤,離譜到極點。

    大家要知道,種族在國外是多麼敏感的話題,而鄞義林身為海外社運人士,跟許多駐台記者關係都非常良好,國民黨用英文寫下這則留言,在外國人看來是什麼意義?台灣最大在野黨把友台人士扣上種族主義者的帽子,這像話嗎?

    國民黨在國內添亂就算了,至少台灣人都知道國民黨的德性就是這樣,但顯然他們還不滿足,非得讓台灣的臉丟到國外才甘願。不會講話就不要講話,拜託國民黨乖乖安靜一陣子,不要讓台灣蒙羞,這個要求應該不算過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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