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extreme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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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extreme意思產品中有3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62的網紅LazyWife。懶太太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朋友送的鰻魚 #鰻魚飯 #鑄鐵鍋料理 #食譜 自從上次解鎖用鑄鐵鍋煮飯後信心大增,而且準備起來省事又不會熱得滿身汗,舒舒服服嘛! 最近一直在回味前幾年出國玩的照片,收到鰻魚的當下就決定要做鰻魚飯,一桌豐盛的餐點從準備到收拾只花我半小時就完成。 材料 蒲燒鰻 一份250g 白米 1.5杯 水...

 同時也有1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萬的網紅Lukas Engströ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的直播有一點不一樣. 就是我最可怕的直播!!! 謝謝你來看我的影片!想看更多這種的影片嗎?想看的話, 可以考慮參加頻道會員. 會給你一些滿特別的東西和同時支持我一下. 我收到的錢都會用到提高我的頻道的品質,旅行和影片播出率!-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

extreme意思 在 LazyWife 懶太太日記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1:02:33

- 朋友送的鰻魚 #鰻魚飯 #鑄鐵鍋料理 #食譜 自從上次解鎖用鑄鐵鍋煮飯後信心大增,而且準備起來省事又不會熱得滿身汗,舒舒服服嘛! 最近一直在回味前幾年出國玩的照片,收到鰻魚的當下就決定要做鰻魚飯,一桌豐盛的餐點從準備到收拾只花我半小時就完成。 材料 蒲燒鰻 一份250g 白米 1.5杯 水...

extreme意思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0 07:22:09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

  • extreme意思 在 LazyWife。懶太太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4 18: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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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送的鰻魚
    #鰻魚飯 #鑄鐵鍋料理 #食譜
    自從上次解鎖用鑄鐵鍋煮飯後信心大增,而且準備起來省事又不會熱得滿身汗,舒舒服服嘛!

    最近一直在回味前幾年出國玩的照片,收到鰻魚的當下就決定要做鰻魚飯,一桌豐盛的餐點從準備到收拾只花我半小時就完成。

    材料
    蒲燒鰻 一份250g
    白米 1.5杯
    水 2杯
    蔥花 隨喜
    柴魚高湯 隨喜
    小菜 隨喜

    作法
    1 白米洗淨後鋪在鑄鐵鍋內,放入兩杯水與切塊的蒲燒鰻。
    2 放在瓦斯爐上大火煮開後,轉成中小火續煮15分鐘。
    3 這段時間可以煮柴魚高湯,拿出柴魚片、小魚乾和昆布,加水放進鍋內煮滾就好囉。

    把冰箱內有的現成常備菜拿出來擺一擺看起來就很豪華啦,中午吃完這一整桌,晚餐都可以省了哈哈。

    禮拜天去見了X55老師,X55是Extreme 55 minutes的意思,總之這55分鐘內要狂深蹲狂跳躍,還要拿著槓片舉來舉去,而且,還要戴著口罩呢,上完一整堂課覺得精氣神都被消耗光了,大概晚上七點就睡了吧哈哈哈。

    #食物攝影 @willy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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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treme意思 在 秋天剩旅行【cts.travel】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7 22: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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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憶卡如何挑選?各符號代表什麼意思?

    戶外與山岳紀錄拍攝需求:
    ✔錄製 4K 高畫質
    ✔錄製120幀4倍慢動作
    ✔存取設備讀取/寫入速度快
    ✔長時間處於低溫、潮濕、灰塵的嚴苛的環境
    ✔經常快速移動,儲存裝置穩定性需求高

    SanDisk Extreme PRO SDXC UHS-II V90 記憶卡
    ✔讀取300MB/s 、寫入260MB/s
    ✔可錄製4K 120p 高畫質慢動作影片
    ✔連拍快速存取
    ✔耐寒、防水、防震、耐高溫、抗 X 光
    ✔記憶卡隨附 RescuePRO Deluxe 資料修復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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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nDisk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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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treme意思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2 14:42:24
    有 1,116 人按讚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