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commission用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commission用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commission用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commission用法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Apple Daily - English Editio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墨西哥一個電台的持有人「鴻慧資本」被指與鳳凰衛視及北京當局有密切關係,利用法律漏洞,收購墨西哥電台,向南加州華人社區宣傳中共政權。 全文:bit.ly/380pO7W #中美關係 #墨西哥電台 ==== 🍎立即下載全新英文版《蘋果》App http://onelink.to/apple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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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mmission用法 在 Apple Daily - English Editio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3 14: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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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西哥一個電台的持有人「鴻慧資本」被指與鳳凰衛視及北京當局有密切關係,利用法律漏洞,收購墨西哥電台,向南加州華人社區宣傳中共政權。

    全文:bit.ly/380pO7W
    #中美關係 #墨西哥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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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mmission用法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09 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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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必須打造一個面向全球的project!】

    昨天,我受邀擔任「#2019區塊鏈應用法律高峰論談」的與談人,跟大家談談STO監理規範的世界趨勢,同時,也跟大家分享這些日子以來,包括代表台灣參加G20第一次的虛擬貨幣法規議程和上週前往新加坡參加由星國新躍社科大學(#SUSS)舉辦的區塊鏈論壇(Singapore blockchain forum by SUSS)與其他國家政府、立法工作者、專家學者交流的心得。

    我們回顧這 10 年來發展的進程,區塊鏈其實已逐漸脫離「#比特幣」這個光環,1年前我們在談區塊鏈的時候,對於「區塊鏈」的認識還是有限,到現在區塊鏈的技術廣泛被應用與實踐,面對新科技的衝擊時,政府的態度決定了產業未來發展的深度與廣度。

    #監理者或法規制定者要怎麼面對威脅並同時看見機會?

    我認為當我們面對新科技是用比較負面或消極的心態來看時,往往只會去思考怎麼去圍堵它、不讓它對既有產業造成破壞;但若從正面或積極的心態來看時,將會促使我們去思考怎麼幫助現有產業進行轉型、提升整體競爭力。

    上週我在新加坡見了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主席 #HesterPeirce、新加坡金管局副局長、泰國中央銀行代表、馬來西亞金管局代表。我們在閉門會談中,大家敞開心胸分享各國政策法規現況,「我相信,不管是法遵或技術應用,2019年將是一個分岔點。」我也談到,台灣的STO監理規範仍是不足的,例如限於專業投資人的部分,應朝向實踐普惠金融的大方向思維,才能符合未來的趨勢跟產業發展,台灣必須要做面向全球的project,第一步就要走到全球去,「#這是台灣的歷史機運!」

    #Libra從來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我也談到了 #Libra(#臉書幣),我大膽預測,Libra將在一年後,在美國以外的地區先發行,甚至第三方國際組織例如 #IMF 或 #世界銀行 都會加入運作,這將迫使美國不得不作出政治妥協。

    目前美中貿易戰已經漸漸燒向數位經濟大戰,這將連帶導致各國去思考更強而有力的監管介入的必要性,例如法國在7月通過法案,允許針對大型網路公司(全球營收至少7.5億歐元,法國營收至少2500萬歐元)的法國營收,徵收3%稅賦(就是所謂的 #數位服務稅),包括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也正在思考可行性。

    台灣能不能夠在國際數位金融重組的空窗期找到切入的利基點,將是台灣如何定位自己下一個十年很重要的契機。

    最後,我也提到三點是我們現階段可以再去努力的:

    1|#交易所必須將營運資金和用戶資金分離。
    2|銀行應協助交易所開放相關業務,並鼓勵協助 #交易所信託用戶資金。
    3|主管機關應 #擴大金保法適用範圍,將虛擬通貨交易所也納入,來避免往後更多投資糾紛導致投資人求助無門的窘境。

    虛擬通貨或區塊鏈這條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交易所合法、合規才是正道,更希望我們的政府要與時俱進,「科技一定是走在法律前面,法律若跟不上科技的步伐,科技應用發展最終將無所適從。」

  • commission用法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4-14 1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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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哲法漫談】廉署報案隨時變被告

    舉報罪案,特別是涉及貪官權貴者,肯定係正義行為,但個人會否因為正義行為而惹上官非?其實是大有可能,報道說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被廉署拘捕控以「披露收調查人身份等資料」,而經常高調批評並談論廉署多宗案件的前廉署官員,現立法會議員的林卓廷,亦被親共媒體及政府官員點名指控已經犯法云云。報案告人就算有根有據,但隨時惹上官非,這其實已成另類白色恐怖。

    首先筆者必需指出,法律歸法律,法律是否執行是政策考慮,當權的人不能一句「依法辦事」就將濫用法律打擊異己,迫害忠良的行為推得一乾二淨。亂報案涉及報假案,是犯法之事,但執法機構極為寬鬆看待報假案的行為,就是不想影響了一般人的報案意欲的政策考慮。

    林卓廷作為前廉署官員,爆內幕有一定依據,公眾也相信真有其事,但就幾乎一定會涉及《官方機密條例》中禁止披露保密資料的問題,例如涉及特首UGL案。如亂說話就是誹謗,說真話就是刑事罪,因為官方機密是包括保安及情報資料,關乎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related to commission of offenses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s),未經授權的披露或在機密情況下託付的資料(information entrusted in confidence).

    另一條政府正大加利用阻止反對派爆料的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早在1994年港英政府就曾經用這一條檢控《明報》報道廉署正調查地產商涉聯手壓低拍賣價的報道。此案裁判官裁定違反資訊自由的人權無效,上訴庭推翻無罪裁決成有罪,上訴到英國樞密院再裁定報道由於沒有明確調查對像所以無罪。

    但第30條還是存在,目的本是保障廉署的調查工作及受查人士的利益,也時有人因隨便「爆料」廉署正在調查某人而被檢控,但一般判刑甚輕,多為守行為或社會服務令。

    1996年時法例被修改以保障公眾知情的人權,在六種情況下可以披露,包括:
    (1)已發出逮捕手令;
    (2)受調查人已被逮捕;
    (3)受調查人已被要求提交法定聲明或書面陳述;
    (4)已收到限制令;
    (5)受調查人已被據手令被搜查;
    (6)受調查人已被要求交出旅行證件。

    最後,披露廉署人員的不合法及濫用權力或疏忽職守,或事件對公眾的健康或安全有嚴重威脅,都是可豁免的披露。◇

    [ 黃覺岸 .....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