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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1#反查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公民不健忘-台灣主權和平獨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意見書】2020年10月26日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鑑定人之意見書 意見書主筆: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 沈伯洋 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2萬的網紅香港花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劉細良、Anthony FPS 轉數快: 94681803 Patreon賬戶:https://www.patreon.com/hkpeanut HONG KONG INTERNET RADIO LIMITED 支票/銀行過數 轉賬至滙豐銀行 023-280233-838,抬頭 HON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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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反查 在 香港花生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3-31 05:55:46主持:劉細良、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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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反查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6-06-07 13:38:30【議員險遭詐騙?批警政單位無作為】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議員險遭詐騙?台中市議員張耀中3日在議事堂自爆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對方宣稱是熟識的呂姓友人,開口借錢15萬元,他發現有異,向被冒稱的呂姓友人查證,證實是詐騙手法後向警政系統報案,但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只能通報,沒有實際作為,他批評警政單位毫無作為。
張耀中說,他上月31日開始接獲詐騙集團來電,對方前後撥了7通電話,而且開口借錢15萬企圖詐騙,他才覺得事有蹊蹺,通報警政系統,從轄區派出所到分局,甚至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派出所主管說,這支來電詐騙的電話號碼已被通報5次,但警察單位未能對此號碼直接斷話,讓詐騙行為一再得逞。
張耀中指出,他接到的詐騙電話是0971-264563這個號碼,用手機程式反查可輕易得知被列為不受歡迎號碼,並非國外來電的境外電話或者二類電信業者的虛擬號碼,為何警察系統從中央到地方,會讓一組門號獲報詐騙號碼5次並從上月23日起通報10天,毫無反制作為。
他強調,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有多少警覺心稍弱的民眾深受其害,而台灣卻被冠上詐騙王國的污名,市府應在行政院會建議中央成立專責單位,統籌處理詐騙被害事宜,讓民眾不再受到詐騙危害。
31#反查 在 公民不健忘-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意見書】2020年10月26日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鑑定人之意見書
意見書主筆: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 沈伯洋
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https://www.tahr.org.tw/news/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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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反查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意見書】2020年10月26日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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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主筆: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 沈伯洋
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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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反查 在 台灣回憶探險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幾年「二二八事件」藉著社群網路的興起,得以進行更多的討論,但我們還是時常看到許多似是而非的言論,在此透過一些簡單的重點整理,希望能讓更多人理性的了解這起臺灣歷史上的大事件。
【二二八事件怎麼發生的?】
二二八事件從中國國民黨集權統治時期完全無法談論,一直到臺灣走向民主化紙包不住火,官方開始定調「官逼民反」、「查緝私菸衝突」,其實背後依然避重就輕不敢直指問題核心。簡單來說,「228事件」是二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臺進行軍事代管,一連串倒行逆施的作為,使原本對新政權高度期待的臺灣人在一年內從歡欣鼓舞變成全面抓狂,之後演變成全面衝突,遭來中國派兵來臺大屠殺的整個過程,才不是被刻意簡化的「查緝私菸衝突」。
【查緝私菸衝突僅是刺破氣球的那根針】
如上所述,查緝私菸衝突,背後是臺灣人對中國政權高度期待卻徹底失望後累積出來的民怨。到底民怨怎麼累積出來的?可看下方延伸閱讀推薦連結。
【二二八事件並非僅是2月28日一天的事】
「228事件」並不是只有1947年2月28日那天的事,而是涵蓋事件爆發後蔣介石派兵來臺3月大屠殺,以及之後長達數個月的清鄉。
【外省人也被殺?】
事件發生後,的確曾發生憤怒的臺灣人開始向中國人報復洩憤的事件。到底多少外省人遭難呢?在事件平定後警備總部調查資料,死亡52人,受傷1364人,失蹤10人。這數字其中也包含被中國軍隊殺死的,近年新出土史料也發現有中國特務組織的「忠義服務隊」刻意對外省人打砸搶燒製造鎮壓事端。http://www.twmemory.org/?p=7737
而對外省人施暴的犯人,在當時大多就已被逮捕判刑甚至處決,受害的外省人也大多獲得官方撫卹,和受害的臺灣人連兇手是誰都不知道完全無法相提並論。
【臺灣人怎麼被殺的?】
衝突爆發後,臺籍士紳依然期待當局願意坐下來談,改善一些不合理作為。行政長官陳儀一方面安撫臺灣人,背後卻急電蔣介石派兵來臺鎮壓。而原本在臺的軍警兵力在增援部隊尚未到達前即已爆發幾波屠殺事件,主要增援部隊3月9日於基隆上岸後,由北往南大屠殺。黨國的特務人員則針對性的逮捕特定人士秘密處決,如林茂生、王育霖、陳炘、阮朝日等數不盡的臺籍菁英人間蒸發。之後長達數個月的「清鄉」,軍隊挨家挨戶進行調查逮捕、處決嫌疑人士。死亡人數難以計算,從數千至數萬都有人主張。
【人死太少不算大屠殺?】
一些喪心病狂的統派人士,宣稱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僅一千多例申請補償,根本不算「大屠殺」。姑且不論年代久遠受害者能否還有後代來申請補償、後代在歷史長期噤聲之下還有沒有人知道前人遭遇,就算真的是一千多人遇難,不管放在全世界何地的標準,依然是慘絕人寰軍事佔領者對人民的大型屠殺事件。鄭捷在臺北捷運進行的屠殺事件造成4死24傷,各界均以「大屠殺」來形容,難道統派人士要宣稱「死太少了根本小case」?會提出這種質疑者,先得問問自己的良心是不是被狗啃了。
【什麼是軍事佔領?臺灣當時的狀態為何?】
當時蔣介石勢力在臺灣的角色為「受盟軍委託來臺軍事代管」,在正式簽條約確認歸屬前,他就是一個幫盟軍看管待處理佔領地的角色。當時臺灣人依然還是日本籍,蔣介石也清楚臺灣「不過為一軍事託管地」(https://www.twmemory.org/?p=10741)。常有人誤以為二二八事件當時整個國民黨控制下的ROC已逃竄來臺,「難民據臺屠殺臺灣人」,其實那是兩年後才發生的事,當時在臺「外省人」人數並不多也並非「難民」,難民是1949才大批湧來臺灣。
【為什麼幾十年了還談?事情為什麼無法落幕?加害者集團的合理態度該是什麼?】
不要說如此大規模的屠殺事件,即使是一般的兇殺案件,犯案者相關人等,從犯案組織到親友家屬,能做的其實就是表現後悔補償的心意,儘可能彌補受害者。絕無立場去主張別人要原諒、要遺忘,甚至詭辯、叫囂「滅東廠」、翻桌。你能想像納粹黨出來叫猶太人要放下、要包容嗎?捷運屠殺事件的犯案家屬有資格叫受害者要原諒嗎?社會需要的也許不過是一個真誠的反省,讓受害者及家屬心情能平復、社會逐步走出傷痛。
………待續
二二八事件相關書籍推薦-
http://gjtaiwan.com/r/jp
圖:1945年10月10日,臺中車站前歡迎「祖國」牌樓影像。
延伸閱讀 1945年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臺後發生什麼事?:
1945年10月31日,劫收正式展開
http://www.twmemory.org/?p=10327
1946年1月5日 駐左營中國軍隊撞倒孩童起衝突,持槍掃射民眾多人傷亡
http://www.twmemory.org/?p=12169
1946年2月18日 中華民國政權公佈「臺灣省接收委員日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www.twmemory.org/?p=12283
1946年3月22日 臺大醫學院職員罷工,要求發行正式證書
http://www.twmemory.org/?p=10925
1946年4月16日 布袋事件
http://www.twmemory.org/?p=9319
1946年4月15~18日,The Pittsburgh Press(匹茲堡新聞)「臺灣的悲劇」系列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twmemory/posts/941858032601548
1946年7月 傳染病大流行
http://www.twmemory.org/?p=9817
1946年8月11日 新營事件
http://www.twmemory.org/?p=9901
1946年11月11日 員林血案
http://www.twmemory.org/?p=12015
1947年2月28日 228事件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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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步刊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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