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25機車載重限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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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機車載重限制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4-18 12:00:17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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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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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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