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09數乙題目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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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數乙題目 在 乙烯的讀書帳⌬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5:18:54

《錯題本的製作ft.超詳解》 這篇貼文是要跟大家分享我的錯題本製作方法٩(˙▿︎˙)۶ 讓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 【什麼樣的人需要錯題本?】 像烯的補習班老師錯過的題目他說他都會記得,但像烯這種容易忘東忘西的人,就適合用錯題本輔助學習 【錯題本?做了會看嗎?】 我自己是會回去複習錯題本的 複...

109數乙題目 在 Lori Tsang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5:43:28

#中史人share DSE 2022改制後策略 所有中史轉制問題都是因為 「學校教唔切」來決定的, 變相將責任推到學校老師、同學身上。 所以學校會建議你專攻甲部/ 乙部。 此次改制,決定分數的不是能力, 文科仔女—永遠係靠策略與準備功夫, 以及在考核時的選題及時間管理。 所謂改制,只是由必答變...

109數乙題目 在 乙烯的讀書帳⌬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5:18:54

《𝕓𝕚𝕠𝕝𝕠𝕘𝕪生物》呼吸-1 難得的筆記呀呀呀(⁎⁍̴̛ᴗ⁍̴̛⁎) 後面有可愛的異形生物(? - 今天回去翻了台大心理杜鵑花節的貼文 沒想到竟然有身心障礙甄試的名額 但是收聽覺障礙(;´༎ຶД༎ຶ`) 我今年填的時候也有填台大心理 希望台大心理開名額啊啊啊 (雖然要考數甲和物理但至少身障甄試...

  • 109數乙題目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04 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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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5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12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C)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

    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削弱商業對手之A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A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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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答案】(B)、(D)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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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兩題是司律一試測驗誣告罪蠻經典的題目,各有各的重點,所以老師把它放在一起講。

    首先,什麼叫「誣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0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誣告罪,所稱「虛構事實」,係指 #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若因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誇大其詞,或作為其訟爭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或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為誣告。申言之,倘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 #尚非全然無因,#只因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 #因證據不充分,#致被控告之人不受追訴處罰,仍不得遽行反坐,以誣告論擬。

    白話來說,誣告就是「虛構事實進而申告」。只不過,虛構的事實是否100%都要是假的,才會肯認誣告者有誣告故意?應該不能這樣講吧~~畢竟「虛構」可能局部為真,可能全部為假,都有可能,並不是說「只要有講一點點真話就沒有虛構事實」,而應該反過來說,以行為人是否確有「誣告故意」來判斷,如果是故意憑空捏造,那不管你講的有沒有事實在內,都算誣告。所以我覺得100律師那題的(D)選項才會是錯的。(至於要怎麼認定行為人是完全出於憑空捏造?這點就要看實務上怎麼證明啦!)

    再者,行為人誣告時要有「意圖」,也就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之意圖。因此,如果自然人沒有受刑事處罰的能力(如109司律一試那題的(B)選項),行為人不會成立誣告罪。至於法人,學說認為係包含於「他人」概念內,故100律師那題的(A)選項才會是對的。可參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70。

    又條文規定的「意圖」是主觀要件,不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故109司律一試那題的(C)選項錯誤。

    此外,誣告罪為 #即成犯,一經向該管公務員提出不實申告時,犯罪即已既遂(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1號刑事判決),不會因為事後的息事行為而有影響,故100律師那題的(B)選項正確。

    接下來是誣告罪的罪數認定。由於誣告罪保護的是國家法益,故應以國家法益受侵害的個數來認定罪數。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883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 #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因此,100律師那題的(C)選項正確、109司律一試那題的(D)選項正確。

    附帶而論,109司律一試那題的(A)選項是錯的,不要忘記還有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109數乙題目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4 09: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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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陣子在寫一本刑總解題書,名稱暫訂為「周易的基礎刑總解題書」。雖然名為「基礎」,但其實裡面難寫的題目一大堆啊~~比如以下這題,雖然是政大轉學考的考題,但這難度......如果你沒唸過文章的話,其實會寫得很淺QQ
    姑且不論這一題是哪位老師命題(猜這個很無聊,也不重要),可以確定的是:本題非常適合接下來要準備司律二試的同學練習,真是一道好題目啊!!

    題目如下:

    甲與乙原來極為友好,但甲因乙橫刀奪愛而心生怨懟,向友人訴苦後,甲決意毒打乙一頓給他一個教訓。某日晚上甲拜訪乙,乙的管家開門讓甲進入乙家,甲進入後看見「乙」持槍接近自己,甲心想是否其友人走漏消息,以至於「乙」事先有所防範並要先下手為強,情急之下甲為了保護自己,拿起桌子旁邊屬於乙的古董大花瓶,擲向「乙」頭部,「乙」立即死亡。惟實際上死亡之人不是乙,而是長相與乙極為近似的雙胞胎兄弟丙,丙不知甲、乙已鬧翻,以為甲來找乙串門子而上前歡迎,並且要向甲展示他剛入手的珍貴擬真玩具槍,卻不幸被甲誤認為乙而殺死。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50分)
    【109政大轉學考(二年級)】

    簡析:

    本題涉及三大考點。首先,乙的管家不知道甲的來意,放他進來,實際上甲想殺死乙,此時甲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關鍵在於是否該當「侵入」之要件,涉及「法益關聯性理論」的操作。這雖然是分則的考點,但跟總則也是有一點關係啦~~涉及「構成要件同意」該如何認定的問題(法益關係錯誤v.動機錯誤)(註1)。當然,這邊不是甲直接以作為的方式施用詐術,而是「不告知其來意」,筆者認為仍可討論此爭點,答題會更為詳盡。

    接下來就是甲殺丙的部分。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部分,涉及「等價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無論依照傳統的「法定符合說」,或是現今多數學說以「對應理論」來思考,都會認為甲主觀上誤丙為乙的事實錯誤,只是不重要的動機錯誤,不會影響甲的殺人故意,不法構成要件該當;而在違法性部分,則要討論「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的界線,也就是「防衛情狀」的認定,究竟是「事前認定」還是「事後認定」?多數學說係採「事後認定」,惟亦有對其內容進行修正(註2)。此處應肯認存在防衛情狀,之後就是探討防衛手段必要性的問題,也就是甲的防衛手段有沒有過當,要討論甲當下有沒有先行退避(履行退避義務)的問題(註3)。寫好寫滿才是王道!!

    綜上,這真是一題充滿文章見解的考題,無論讀者接下來是否要準備轉學考,都應該好好練習,因為難度跟司律二試差不多,甚至堪比法研所考題啊啊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變質的友情:侵入住居與妨害性自主之個案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2016年8月,頁24-26。

    註2: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論誤想防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111-193。

    註3: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退避義務與防衛手段的必要性,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2018年11月,頁22-24。

  • 109數乙題目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24 20:31:07
    有 114 人按讚

    🔥冬宇老師的解題小教室🔥來啦~
    今天我們來解109高考法制的刑法第1、2題吧!
    老師這次把題目截圖下來放置於下方,並且將題目中關鍵的審查爭點畫上黃線,希望大家可以在看題目的時候能夠更快速的掌握重點!👀

    🗞第一題
    🔎爭點
    1. 玩具手槍是否為「凶器」的認定?
    2. 如何判斷「致使不能抗拒」之手段?
    3. 假珍珠項鍊對於成罪有無任何影響?
    4. 擄人勒贖罪的既遂時點-「勒贖」要件的解釋?
    5. 甲放棄追趕的行為是否得適用第347條第5項?
    6. 若肯認成立強盜罪,那是否能論以強盜擄人勒贖結合犯?

    🔎論理核心
    雖然本題爭點看起來蠻多可以討論的,但老師認為最重要的部份應該在於第2點及第4點,其餘的皆僅是附隨的小爭點,不用花太多篇幅討論,甚至這些問題應該都有顯而易見的結論;至於第2點的部分便會涉及到判斷「致使不能抗拒」要採取主觀說或客觀說的爭議(可參107台上586判決);另外第4點部分,則是取決於「勒贖」乃為主觀意圖要素或客觀構成要件的爭議(可參99台上2661判決)。

    🔎解題關鍵
    本題畢竟得以討論的爭點較多一點,所以務必掌握作答時間,不要花太多篇幅去論述單一爭點,否則很容易看起來有頭重腳輕的效果;針對較重要的爭點再提出不同看法,適度進行說明即可。
    -------------------安安我是分隔線---------------------------

    🗞第二題
    🔎爭點
    1. 甲搶A雨傘的行為可否緊急避難?
    2. 甲揮擊以身體的行為可否正當防衛?
    3. 乙朝甲丟石頭的行為可否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論理核心:
    本題屬於頗為基本的刑法總則阻卻違法事由考題,首先當然是要知道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適用狀況、審查方法(但這些應該都是很基本必備的技能),再者就是逐一針對甲、乙的每個行為各自開標檢討,只要按照既定的解題流程,將阻卻違法事由的審查跑一遍,應該就能拿到不錯的分數!若要談詳細一點的討論的話,最多就是乙朝甲丟石頭的部分可以多討論「自招危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的問題(可參72台上7085判決)。

    🔎解題關鍵:
    本題相對於第一題爭點就少了許多,需要稍微花篇幅討論的可能只有「自招危難」的問題,只要按部就班將每個行為依序檢討,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安安我是分隔線---------------------------
    🔥冬宇老師碎碎念時間🔥
    老師覺得今年高考法制的考題相對以往真的蠻平易近人的,沒有太機車的爭點讓考生想破頭,但又可以藉由不同類型的題型來考驗大家的寫題技巧,仍算是一個蠻好的出題類型,蠻值得給仍在準備考試的同學們作為練筆之用。
    以這兩題來說,老師認為剛好是兩個不同類別的考題,第一題考點較多,所以寫作時不要寫過多無謂的鋪陳;第二題考點較單純且少,在逐項要件的審查上,請務必多論述一些,不然篇幅可能會很短哦😂
    -----------------安安我依舊是分隔線------------------------
    接下來幾天仍然會不定期跟大家繼續討論考題,請大家務必繼續follow哦,最後仍然跟大家分享一首歌😁最近在寫文章想靈感的時候很喜歡聽滅火器的歌,這首歌相信身為北漂青年的同學們應該會非常有感,希望大家在聽完這首歌以後,可以讓自己重新充滿能量,繼續往自己的目標前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