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睡覺這件重要的小事
#寶寶床墊選擇🛏️💤
今年7月底時
Bonnie因為整隻快把床擠爆
我們決定讓她從床邊床畢業
而我在同一個位置
幫她佈置了一個全新的小床
每每在動態中拍到她在小床翻滾的畫面
就會有人詢問我是哪一牌的床
#她的床真的很舒服😌
-
因為很常被問到這問題
決定在這篇一起說給大...
#關於睡覺這件重要的小事
#寶寶床墊選擇🛏️💤
今年7月底時
Bonnie因為整隻快把床擠爆
我們決定讓她從床邊床畢業
而我在同一個位置
幫她佈置了一個全新的小床
每每在動態中拍到她在小床翻滾的畫面
就會有人詢問我是哪一牌的床
#她的床真的很舒服😌
-
因為很常被問到這問題
決定在這篇一起說給大家聽
我就先來解釋一下
其實床墊下方也不是真的床架…
我們家除了當時用的床邊床外
也有一張Kimi小時候的嬰兒床
嬰兒床比床邊床大許多
我們主臥旁邊的走道擺不下原本的嬰兒床
Kimi剛出生那半年確實有睡嬰兒床
當時擺放的位置因無法靠我們的大床
半夜有動靜都得下床去確認處理
而Bonnie則因為從月中返家就睡床邊床
我已經好習慣一轉身就能看到她
一直在想要怎樣讓她繼續跟我們一起睡
其實嬰兒床也就只差0.5公分不到
但就是放不進去….
因為主臥床架是木工做固定式的
想挪這麼一咪咪的距離也沒辦法
#這時候就要奉勸買屋裝潢真的要在走道預留嬰兒床位置💡
#我們家是老公當初單身時裝潢的他完全沒想到這一點
好吧 床放不進去
但床墊可以‼️
而且寬度剛剛好‼️
最後我們是用家裡原有的韓國四折地墊
共兩大塊當底墊高
最邊邊一道縫隙用其他東西補平
放上一塊原本嬰兒床附的床墊後
#再補上最重要的這塊透氣床墊‼️
是不是很波折….^^”
但現在睡起來是真的很舒服
連哥哥都搶著睡
最後這塊床墊真的功不可沒
以下就來分享一下這厲害的角色👍🏻
-
#安全
這塊床墊是專為新生兒/兒童打造的
#pamabe二合一水洗透氣嬰兒床墊
從內到外做到95%透氣
如果是嫩嬰時期用
不用擔心寶寶在睡覺時因翻身而產生安全上的疑慮
#好睡
當初收到床墊時
一開箱就立刻跟爸爸說這質感好好
而且很訝異它的內芯如此厚實又富有彈性
我拿捲尺實際測量有5公分厚
彈力內芯就像無數個獨立筒彈簧支撐身體
支撐寳寳發育中的脊椎
讓孩子骨骼順利成長
#原本嬰兒床附的床墊除了不透氣也偏軟
#太軟的床墊易造成脊椎彎曲
目前床墊我實際躺過是真的很舒服
軟硬適中 完全不輸我們大床的獨立筒
Kimi也認證好舒服
三不五時就霸佔妹妹這個位置
所以偶爾是哥哥睡在這😄
#抗敏
很棒的是這個床墊 #可以水洗 💦
床墊內芯三段式切割
(組合後躺上去完全不會感受到分界)
#哪塊髒了就洗哪塊
例如嬰兒時溢奶吐奶 大一點的孩童尿床
都不用擔心清潔問題
內芯可以直接拿去浴室蓮蓬頭直接沖洗
遠離細菌塵螨
切割成三塊還有個好處就是
要帶出門過夜也很方便
有附提袋方便過夜用好貼心
#涼感
這床墊兩面皆可用
觸感略有不同 但都一樣的舒服
有時如果看到整個白色沒有圖案
不是我們換了床墊
我們只是反過來用喔!
純白這面為PAMABE涼感面
讓寶寶能睡得更舒適安穩
K&B遺傳了我們倆怕熱又易流汗的體質
半夜冷氣房裡我包緊棉被時
這兩隻仍然可以滿頭大汗上演濕背秀
但換了床墊後真的有較改善
#安全認證
內芯使用環保材質製造
通過SGS安全認證
不含膠水 無甲醛 不含重金屬
對人體無害
而床墊外層的鳥眼布x涼感布
則是通過OEKO-TEX紡織品一級認證
(一級 : 僅供給0-3歲寶寶使用 最為嚴格)
#保固
一般商品保固都是一兩年
他們做到三年保固
相信對自家產品很有信心!
在網頁上也可以看到多位專業物理治療師的推薦
讓媽媽特別放心
#透氣枕
然後我們還搭配了同款圖案的4D透氣枕
一樣是水洗速乾內芯
整顆裡裡外外皆可以沖洗
當天洗就能當天用(速乾)
一樣兩面皆可以使用
涼感面舒適涼爽
鳥眼布透氣親膚
枕頭還符合人體工學設計
很貼心的在中間及左右兩邊設計不同的軟硬度
仰躺時能貼合 平衡頸椎壓力
側睡時能支撐肩頸 放鬆肌肉
4.5公分的高度我覺得挺剛好的
這顆枕頭原本是要給妹妹的
但Kimi也是愛不釋手
我在熬夜打文的這晚
這張床墊和這顆枕頭
又被Kimi霸佔了…..😅
目前用了一個半月
真心給讚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 哪裏購買:
@oceanbaby_taiwan
可到代理商洋誠國際的IG首頁點連結唷!
官網介紹得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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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數甲詳解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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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數甲詳解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職場要不要說真話?]
在職場不講真話,對自己比較安全,公司則比較危險;至於講真話,對自己比較危險,但是如果用對方法講,並且勇於任事,擔起後來的工作責任,這種人容易被尊敬,也會有出頭的一天,同時公司會由於聽到真話而帶來改善契機。
不過在說真話與否之間,充滿天人交戰,很多人說「心很累」,原因就在這裡。
事實上,你只要學會我兩個填空題,從此不再陷入要不要說真話的困境裡:
💚第一個填空題:教你表示你有在聽對方說話
💚第二個填空題:教你說出真話卻不得罪對方
最近有個年輕人來跟我私訊,說到在公司無法講真話的痛苦,明明看到有些提議不可行,也嘗試表達意見,但是人微言輕,不敢太過強烈,擔心得罪人,只能輕輕點到,結果意見並未被採納,讓他很挫折。眼見事情一路錯下去,越到最後越是離譜,他質疑自己沒有做對的事:
勇敢說出真話﹗
這個情景,我們多數人在職場都會遇到。在說與不說之間,有很多的擔心害怕;就算決定要說了,也會對怎麼說﹑何時說感到猶豫不安,這使得多數人最後都選擇不說。而不說好嗎?老實說,根據「心理安全感的力量」一書,的確比較沒有風險,反而是說了要冒風險,而且是我們最不敢冒的一種風險,那就是—
人際風險﹗
阿德勒說,所有的問題都來自於關係,他的學生因此寫了一本書「被討厭的勇氣」。可見得在人際關係中,我們之所以有很多莫名的焦慮﹑帶來高度的壓力,不少源自於擔心別人討厭我們。其中說真話,是最有可能被別人討厭的原因之一。更何況被老闆﹑主管或同事討厭,而他們決定我們的職場前途。所以多數人在職場都選擇—
明哲保身。
這樣的態度久了,會讓我們成為兩種人:
💚1.麻痺無感的機器人
💚2.有罪惡感的偽善者
不論哪種人,我們都不喜歡這樣的自己,因為任何人都想要有所貢獻。因此即使繼續留在公司,情感上都會跟公司逐漸疏遠,一旦日子長了,不是逐漸在工作上不積極而為,就是心裡有一股怨氣,想要離職他去。因為工作要做得開心,就是要有參與感,才能融入工作環境,受到肯定,形成良性循環。
之所以變成這樣的人,主要是性格使然,比如膽小;另一方面是企業文化﹑管理風格造成,讓員工不敢暢所欲言,造就一個不健康的職場環境,反噬的是企業的生產力。當一家公司開會時,大家都沒有意見,或是一面倒地支持老闆,表面看似一派和諧,骨子裡卻是危機四伏,很多問題不被看見或提出。
上個月我在線上為企業做內部培訓,主題是「職場溝通UP」,不僅滿意度極高,大家也學到馬上能夠應用的方法,效果立竿見影。另外,我也跟上市企業講過「向主管報告」,他們的董事長非常讚許我的看法與做法。為什麼?因為我就是膽小型員工,可是又很想講真話,所以我知道上班族的痛點,以及突圍的方法。
首先,你得先了解自己的溝通風格,以及主管偏好的溝通模式,這需要花時間解釋怎麼觀察。今天我先講在開會時,當你不同意對方提出的看法時,怎麼說會最好?很重要的一個原則讓對方知道你有「仔細聽」他的意見,而且「聽懂了」,然後表現出來,這會讓對方感到你有誠意,他就會聽得進你不同立場的陳述。
你想想看,有時你在會議中被質疑或反嗆,你心裡的OS是不是「他根本沒在聽我講什麼,只想講他的」?這使得很多爭辯變成雞同鴨講,無法聚焦。怎麼讓對方有這種仔細聽的感受呢?有兩個原則:
💚1.表現出你有理解性的聆聽:你有感受到他的心情。
💚2.表現出你有積極性的聆聽:你有聽懂他的意見。
我有個簡單的溝通方式如下,是個填空題,在任何情境都能簡單套用:
💚第一步,理解性聆聽:
我看得出來,你很______(說出對方的感受,比如生氣﹑難受﹑開心等)
💚第二步,積極性聆聽:
我有注意到你提到________(說出對方剛剛的關鍵字,比如改變流程等)
跟你確認一下,這是不是你的意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說出對方的重點,比如想要做促銷等)
掌握這兩種聆聽的原則,當對方一聽,便會有如獲知音的感受,跟你同一國,哥倆好了起來,卸下防衛的盔甲。心情對了,事情就對了,便能夠聽進你的意見。
好,接下來你要切入正題,表達不同的意見時,該怎麼說?我一向推崇「三明治溝通」,有三個原則:
💚1.認同對方
💚2.說出自己的意見
💚3.請求對方展開行動
你試試看以下這個填空題:
💚第一步,認同對方:
我很認同你剛說的這一點:________________,
很有說服力,因為______________
💚第二步,說出自己的意見:
我也有個想法: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有一點: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步,請求對方展開行動:
我們就這麼做,你看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第二步要特別注意,不要說「但是」﹑「然而」﹑「不過」這些字眼,它們讓人聽起來很不舒服,覺得你說了半天就是要來全盤否定前面的認同,非常虛偽﹗如此一來,怎麼會聽進去你的意見?你要用的字眼是「同時我有個想法」﹑「而且我有個補充」,表明態度是來「1+1大於2」的,有建設性,不是來搞破壞。
這個手法是即興話劇的最高原則:「Yes,…and…」,幫助對方的意見更成熟﹑更周詳﹑更務實可行。相反的,用「Yes,…but…」會覺得你是來踢館的﹑打臉的,誰都不歡迎,不是嗎?
說什麼不重要,怎麼說才重要。而且不需要違背良心或拍馬屁,照樣讓對方心服口服,顯示你的專業,也贏得尊敬,並讓事情順利推展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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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分奪秒】
我相信,如果肥媽知道我今日的功績,一定會展露她那招牌甜美笑容,俾兩個叻叻我!
午膳時間,我收到一個緊急求助!
「阿肥姑娘,我外母宜家冇人照顧,我唔知點算好?妳可否幫幫我?」
芳婆婆,93歲、認知障礙、溝通困難、行動不便、需吃糊餐、背有壓瘡;和64歲兒子同住,平日由他主力照顧,有上門服務支援;問題是,兒子今早身體突然不適,被送進醫院,現需要留醫!
女兒和女婿收到消息後趕到現場支援,致電上門服務機構,對方說至少要一星期才有機會找到暫住宿位!可是,女兒和女婿星期一要上班,更重要的是,以婆婆這樣的身體狀況,要妥善照顧,根本不易!
女婿情急之下,即時向我求助!
我聽了後,發現情況確實危急!若找不到合適院舍接收婆婆,把她送進急症室是唯一出路,但我絕不想這樣做!
公立醫院本身照顧已差,疫情下不准探訪情況更差;以婆婆這樣的狀態進了去,能否平安出來真的是未知之數!
我雖口頭承諾女婿會盡力協助,但信心也不是太大,主要原因有兩個:
1)星期六,還要是下午,很多院舍也沒有負責處理住宿服務的社工返工!(事實證明我沒有錯!我替婆婆致電了13間有緊急和暫住服務的院舍查詢,最終只有2間有社工接聽;而其中1間也表示,要待星期一上司回來才可回覆!)
2)疫情下,很多院舍除了要求院友入住前如常遞交《體格檢驗報告甲》(一份由註冊西醫填寫的文件)和照肺部X光片外,還要做有72小時有效的核酸檢測!
距離放工時間只有不到四小時,我能順利替婆婆找到合適的護養院宿位嗎?
以前在護理安老院工作時我負責接收院友,肥媽在院舍十四年多我是院友家屬;今次,我的角色是轉介社工了!
或許我的熱心和決心感動了上天,幾經努力,終替婆婆找到兩間願意即時接收婆婆的院舍!
在此,衷心感謝護養院社工呂先生和護老中心院長駱姑娘和彭姑娘的協助!
我把兩間院舍的資料交予女婿,向他詳盡解釋及給了他一些建議;女婿感謝我的協助,準備即時帶婆婆往做核酸測試,有報告後就即時入住!(我還就著婆婆乘坐交通問題,向女婿推介可用輪椅上落的「星群的士」)
我望望鐘,下午5:20,距離放工時間尚餘半小時.....
今次這個重要任務,我用了不到三小時完成;如果肥媽知道,會給兩個叻叻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