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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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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數甲詳解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9 18: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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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IPCC公布史上第六次全球暖化報告》

    #人類十年來煤炭石油天然氣能源排放量過去幾年沒有下降
    #地球升溫至1.5度不可避免
    #我們已經無法阻止未來三十年暖化加劇
    #我們可以阻止它變得更糟
    #全球十億人口將不斷面對熱浪野火乾旱水資源爭奪
    #格陵蘭冰層融化及南極冰棚崩塌不可逆轉
    #地球上一些動植物將從此滅絕
    #珊瑚礁白化將大規模死亡無法保護魚群

    2007年與美國前副總統高爾一起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IPCC(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公共最新近期最重要的一份報告,全球變暖的一些破壞性影響已不可避免。但人類仍有可能在短時間內全力阻止狀況變得更糟。

    聯合國IPCC此份重要的新科學報告指出,各國推遲控制化石燃料排放(煤炭及天然氣)的時間太長,以至於人類已無法再阻止未來 30 年全球變暖加劇,儘管我們仍有很短的時間,阻止最悲慘的未來結論。

    自 19 世紀以來,人類的活動已經將地球升溫度大約 1.1 攝氏度或 2 華氏度,主要是原因還是燃燒煤炭、石油,其次天然氣,獲取能源。其後果目前已經可以在全球上演衝擊各地,的氣候災民。

    光是今年夏天,熾熱的熱浪在美國和加拿大造成數百人死亡,洪水摧毀了德國和中國,而西伯利亞、土耳其和希臘的野火燎原,已經失控。

    根據這份由聯合國召集的科學家團體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周一發布的新報告,這只是一個開始。

    即使各國今天開始,大幅減少排放,未來二十年內全球溫室氣體總量仍然可能會使地球氣溫上升 1.5 攝氏度左右,我們可以説:人類現在基本上已經鎖定、無法逃避,更熱的未來。

    科學家們發現,在地球升溫 1.5 度時,危險會大大增加。

    全球近 10 億人可能會在更頻繁危及生命的熱浪中,傷害健康及一大部分老人死亡。

    由於嚴重的干旱,還有數億人將爭奪水源。水資源,可能引發戰爭。

    今天地球上一些動植物物種,將滅絕消失。

    全球大片海域維持漁業的珊瑚礁,將遭受更大規模死亡。

    英國利茲大學的氣候科學家、此次為IPCC撰寫報告的數百名國際專家之一皮爾斯·福斯特說:“我們可以預期,在未來 20 或 30 年內,極端天氣將大幅增加。” “不幸的是,我們必須了解,情況只會比現在更糟。”

    然而,人類仍然可以防止地球變得更熱。但這將需要各國協調努力,到 2050 年左右停止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

    這代表我們需要立即開始迅速擺脫煤炭等化石燃料,並從空氣中快速去除大量碳!

    IPCC報告總結:如果全球真誠的合作,全球變暖可能會停止⋯⋯並穩定在於升溫於1.5 攝氏度左右。

    但如果各國的努力失敗,全球平均氣溫將繼續上升——與工業化前時代相比,可能會超過 2 度、3 度甚至 4 攝氏度。

    IPCC報告描述了變暖程度每增加一次會如何帶來更大的危險,例如更嚴重的洪水和熱浪、惡化的干旱和加速的海平面上升,這些都可能威脅到一些島國的生存。

    地球越熱,越過危險的“臨界點”的風險就越大,例如格陵蘭島和南極洲西部巨大冰棚,將出現不可逆轉的崩塌。

    “地球氣候系統發生了一些變化,沒有回頭路,”該小組副主席兼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氣候高級顧問 Ko Barrett 說。但是,她補充:立即和持續的減排“確實可以改變我們面前的氣候絕望。”

    此次公布的IPCC的報告共獲得了 195 個政府的批准,基於共14,000 多項研究,是迄今為止氣候變遷物理學最全面的總結。

    此報告將於11 月在蘇格蘭格拉斯哥舉行的聯合國峰會上成為各國領袖高峰會的討論焦點。

    包括拜登總統在內的越來越多的世界領導人支持將全球變暖限制在 1.5 攝氏度的目標,儘管主要污染國家目前的政策距離實現這一目標還很遙遠。溫室氣體的 10 大排放國是中國、美國、歐盟、印度、俄羅斯、日本、巴西、印度尼西亞、伊朗和加拿大。

    這份新報告毫無疑問地認為人類應對全球變暖負責,並得出結論認為,自 19 世紀以來,全球平均氣溫的上升基本上都是由燃燒化石燃料、砍伐森林和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國家驅動的。和吸收熱量的甲烷。

    報告稱,迄今為止的氣候變化在人類歷史上幾乎沒有相似之處。過去十年很可能是地球 125,000 年來最熱的十年。世界上的冰川正在以“至少在過去 2000 年中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化和消退。至少 200 萬年來,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從未如此高。

    在過去的一個世紀裡,海平面平均上升了 8 英寸,自 2006 年以來上升速度翻了一番。自 1950 年以來,熱浪變得明顯更熱,並且在世界大部分地區持續時間更長。野火天氣在全球大片地區惡化。自 1980 年代以來,海洋中的極端高溫爆發——這會殺死魚類、海鳥和珊瑚礁——的頻率增加了一倍。

    近年來,科學家們還能夠明確全球變暖與特定惡劣天氣事件之間的聯繫。報告稱,世界上出現的許多致命的新極端溫度——比如 6 月份席捲太平洋西北部的破紀錄熱浪——“如果沒有人類對氣候系統的影響,就極不可能發生”。溫室氣體排放明顯使一些乾旱、傾盆大雨和洪水變得更糟。

    報告稱,熱帶氣旋在過去 40 年中可能變得更加強烈,這種轉變不能僅用自然變化來解釋。

    報告指出,隨著全球氣溫不斷上升,危害也會隨之上升。考慮一下危險的熱浪,在過去,這種熱浪每 50 年只在特定地區發生一次。如今,平均每 10 年就會出現一次類似的熱浪。在全球變暖 1.5 攝氏度的情況下,這些熱浪將每 5 年發生一次,而且溫度會明顯升高。在升溫 4 度時,它們幾乎每年都會發生。

    或採取海平面上升。在升溫 1.5 度時,預計本世紀海平面將再上升 1 到 2 英尺,許多沿海城市經常被洪水淹沒,而過去一個世紀只會發生一次。但報告稱,如果氣溫持續上升,南極洲和格陵蘭島的巨大冰蓋可能會以不可預測的方式破壞穩定,在最壞的情況下,本世紀海平面可能再上升三英尺。

    可能會有更多不可預測的變化。例如,有助於穩定歐洲氣候的大西洋重要海洋環流系統現在開始放緩。儘管該小組以“中等可信度”得出結論,該系統不太可能在本世紀突然崩潰,但它警告說,如果地球繼續升溫,這種“可能性低、影響大”的結果的機率將會上升。

    羅格斯大學氣候科學家羅伯特·科普 (Robert Kopp) 說:“這不像我們可以劃出一條明確的界線,如果我們保持在 1.5 度,我們就安全,而在 2 度或 3 度,則遊戲結束。”報告。 “但每增加一點變暖都會增加風險。”

    專家估計,世界各國政府目前正在推行的政策將使世界在本世紀末升溫約 3 攝氏度。這加大了各國做出更雄心勃勃的承諾的壓力,超出了他們根據 2015 年在巴黎達成的國際氣候協議所達成的承諾。

    如果各國兌現最近的承諾——比如拜登先生 4 月份承諾到 2050 年消除美國的淨碳排放量或中國承諾到 2060 年實現碳中和——那麼接近 2 攝氏度的變暖可能是可能的。其他行動,例如大幅減少農業和石油和天然氣鑽探的甲烷排放量,可能有助於將變暖限制在該水平以下。

    “這份報告讓我深感緊迫,”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副主任簡·盧布琴科說。 “現在是保持 1.5 目標觸手可及的關鍵十年。”

    雖然近年來對氣候變化的廣泛科學理解沒有發生巨大變化,但科學家們取得了一些關鍵進展。計算機模型變得更加強大。研究人員收集了大量新數據,部署了衛星和海洋浮標,並通過分析冰芯和泥炭沼澤更清晰地了解地球過去的氣候。

    這使科學家們能夠改進他們的預測,並更準確地得出結論,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每增加一倍,地球就可能變暖 2.5 至 4 攝氏度。

    新報告還更詳細地探討了全球變暖將如何影響世界特定地區。例如,雖然迄今為止南美洲只有一個角落出現了可能損害農業的干旱,但如果全球平均氣溫升高 2 攝氏度,這種破壞性乾旱預計將在整個非洲大陸變得更加普遍。

    巴黎薩克雷大學氣候科學家、報告編寫小組的聯合主席瓦萊麗·馬森-德爾莫特 (Valérie Masson-Delmotte) 表示,對區域影響的關注是這份報告最重要的新方面之一。 “我們表明,氣候變化已經以多種方式在每個地區產生影響,”她說。

    過去的氣候報告主要關注大規模的全球變化,這使得國家和企業難以採取具體措施來保護人員和財產。為了幫助制定這樣的計劃,該小組週一發布了一個交互式地圖集,展示了隨著全球氣溫上升,不同國家將如何變化。

    “為社會、決策者和領導人提供每個地區的準確信息非常重要,”馬森-德爾莫特博士說。

    這份新報告是 1988 年創建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六次主要氣候科學評估的一部分。第二份報告將於 2022 年發布,將詳細說明氣候變化可能如何影響人類社會的各個方面,例如沿海城市、農場或醫療保健系統。同樣預計在明年發布的第三份報告將探討更全面的戰略,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阻止全球變暖。

    ⋯⋯⋯⋯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問題小組」(IPCC)今天(9日)發布2013年以來最重大的IPCC第六次氣候科學評估報告(AR6)。報告明確警告,人類使用化石燃料造成的嚴重氣候變遷效應,地球平均溫度的上升幅度,將在本世紀跨越巴黎氣候協定設下的攝氏1.5度門檻,或甚至超過攝氏2度。部分摘要如下:

    1. 2011~2020年全球地表溫度相較工業化前水平(1850~1900年)增加約 1.1 °C。目前的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至少是 200 萬年來最高(410 ppm)。

    2. 自從上一份2014年評估報告(AR5)以來,全球地表溫度強烈地變暖。過去五年(2016~2020 年)是自 1850 年有紀錄以來最熱的年份。

    3. 海平面上升和冰層流失的速度加快。目前海平面以近3000年來最快的速度上升中,相較於1901~1971 年,目前海平面上升速度增加 2 倍。

    4. 極圈冰層流失更快,若以2010~2019 年期間與 1992~1999 年期間相比,格陵蘭冰蓋的平均流失速度增加 6倍、南極冰蓋的平均流失速度則增加 3 倍。

    5. 更多科學證據歸因溫室氣體排放和極端氣候的關聯性,特別是極端降雨、乾旱、熱帶氣旋和複合極端事件(乾燥/炎熱天氣與野火事件)等。

    IPCC報告撰寫人之一的 Helene Hewitt表示,「先前報告中,對北極海冰融解的趨勢略有低估,現在我們綜合多方面的證據顯示,在所有情形下,我們可能在2050年之前,就會首度看到北極幾乎沒有海冰的景象。」

    https://www.ipcc.ch/assessment-report/ar6/

    https://www.nytimes.com/2021/08/09/climate/climate-change-report-ipcc-un.html?referringSource=articleShare

  • 103數甲詳解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8 14: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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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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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

    【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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