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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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產品中有12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屏東東港空軍眷村「共和新村」,2018年被屏東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不服,向文化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月初判決出爐,以審議程序有瑕疵等為由,判縣府敗訴;屏東文資所雖決定暫不上訴,但表示會啟動暫定古蹟程序,重提文資審議,而空軍司令部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6:46:53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台南鐵路東移抗爭 ! #法院怎麼說 ? 〕  台南的鐵路地下化方案自 1995 年開始研擬,中途不斷變更,直到 2009 年拍板定案(以下稱為政府版方案)。  政府版方案希望在原軌道的東側進行地下化工程,並將原軌設為臨時軌使用,並在完工後,將東側地上土地保留,作為...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8 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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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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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在 澎湖陳慧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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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路徵收案應以民眾權益為優先】

    民國44年因地下水管工程,台灣省政府疑徵用馬公市新生路土地,雖有造冊但卻未能證明完成徵收,故所有權也並未轉移至政府名下。事隔65年,澎湖縣政府提出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縣府敗訴,但案情尚待釐清。既然有疑慮,在公部門和一般民眾資訊及資源皆不對等的情況下,慧玲主張縣政府謹慎處理此事,應以民眾的權益為優先。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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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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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20:51:50

    屏東東港空軍眷村「共和新村」,2018年被屏東縣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不服,向文化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月初判決出爐,以審議程序有瑕疵等為由,判縣府敗訴;屏東文資所雖決定暫不上訴,但表示會啟動暫定古蹟程序,重提文資審議,而空軍司令部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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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6-25 16:23:54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4-11-21 21: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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