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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雄市戶政事務所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6萬的網紅聯合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能理解窮學生想吃鮭魚的心情😭😭 #鮭魚 #改名...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3的網紅陳善慧,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民政部門各局處可謂是最需要「接地氣」的單位,善慧於110/04/30民政部門業務質詢,向民政部門各局處探討及爭取的要點如下: (一)戶政早班車、戶政線上e指通推動成效有待加強。 (二)設址右昌派出所二樓之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與派出所駐地安全權衡問題討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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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戶政事務所 在 歷史哥HistoryBro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0-17 07:26:25
【空轉/翻轉】 #罷韓滿兩個月 韓市府在高雄一年半的種種努力, 遭陳其邁狠嗆為「空轉」。 身為中央執政黨候選人的陳其邁, 不斷說2018年的失敗有經過反省, 結果卻是不斷地藉由攻擊韓國瑜來抬高自己。 不會走、就想飛? 沒有紮根、就想長大? 城市建築很美,地下管線基礎工程沒有維護。 河川周邊景致...
高雄市戶政事務所 在 林易瑩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24 15:46:03
517國際不再恐同日【同婚週年慶!讓我們一起繼續努力的走下去!】 #我挺同我驕傲 今天5月17日是「國際不再恐同日」,也是台灣同志婚姻正式合法的一週年,乍聽之下很基本的人民權利,我們還是走得很坎坷的,才達到了這樣一個里程碑,謝謝許多友善同志與同志朋友們站在我們左右,一起為了保障更多台灣人的權益而行...
高雄市戶政事務所 在 嚴洪(ʏᴀɴ ʜᴏɴɢ.)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0 06:57:58
確診軍人足跡👣 ⚠️⚠️注意⚠️⚠️ 出門請注意多帶口罩及消毒 1 新左營車站 2 高雄市左營區高鐵路105號 3 臺鐵屏東站 4 屏東縣長治鄉復興路2號 5 屏東市國民運動中心 6 新潭頭玄天上帝廟 7 嘉義市千葉火鍋垂楊店 8 南紡夢時代MOMO火鍋 9 台南享溫馨KTV 10 嘉義市西區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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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戶政事務所 在 陳善慧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5-03 17:12:16【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
民政部門各局處可謂是最需要「接地氣」的單位,善慧於110/04/30民政部門業務質詢,向民政部門各局處探討及爭取的要點如下:
(一)戶政早班車、戶政線上e指通推動成效有待加強。
(二)設址右昌派出所二樓之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與派出所駐地安全權衡問題討論,並建議戶政事務所選址應以一樓空間考量,打造無障礙友善服務空間。
(三)2021年左營萬年季辦理應多與地方溝通,結合地方想法並讓使活動有延續,以促進發展蓮池潭的特色與觀光。
(四)鄰長為民服務不辭辛勞,鄰里間之事務鄰長為第一線,建請民政局應提升鄰長文康活動品質,慰勉鄰長的辛勞付出。
(五)行政暨國際處應改善職工不得新僱以致人力不足之問題。
(六)高雄應借鏡台北打造數位資料整合系統,讓公部門行政效率更提升!
(七)高雄市公民參與網執行狀況探討,並應將資訊更公開,讓公民更有參與感。
歡迎追蹤訂閱陳善慧Youtube頻道!
粉絲專頁:陳善慧【善於服務 ‧ 慧做代誌】
https://www.facebook.com/shanhuei1124thankyou -
高雄市戶政事務所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6-24 12:41:55#登記結婚禮物感受不到祝福
#結婚跟高雄發大財有什麼關係
有許多新人朋友告訴我,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送的禮物,實在感受不到祝福,經我了解後發現2019年的登記禮物,是印有「結婚人進來,高雄發大財」字樣的對杯,甚至還送給同婚新人,印有一男一女意象的對杯。
因此我要求民政局,結婚禮物祝福應該聚焦在「甜蜜、幸福」的意象上,尤其同婚過後,辦理民政業務的性別敏感度,也應該要提高,才能讓落實基本人權,促進性別平等。
#同志業務聯繫會報
#開會次數應增加
性平夥伴團體爭取多次的「同志業務聯繫會報」,終於在去年招開市府層級的會議,我高度肯定民政局的作為,也感謝高雄性平團體一路上的努力。
但是今年的聯繫會報,預計僅開會一次而已,討論次數過少,恐難達成聯繫追蹤和業務合作的效能。我以台北市為案例,首年招開業務聯繫會報,就以年度兩次會議為目標,近年更是達成年度三次會議。
因此我要求民政局,在今年中應先辦理一次檢討會議,與各性平團體夥伴,討論性別平等業務的政策方向,讓民間與市府一起合作,讓高雄「人權城市」美譽,更廣為人知。
#同志公民運動經費用途不符
據我所知,高雄市政府已經有針對所有公務人員,辦理性別主流化的培訓,然而今年同志公民運動經費,卻成為辦理「內部訓練」的經費。
我認為經費項目既然是「同志公民運動」,就應該辦理市民都能參與的「公民活動」,而不是隨便框列很多名目,到最後經費都隨性使用。因此我要求陳副局長,好好調整經費的使用,而不是用途不符的隨便花錢。
#模範青年公務員遴選
近五年遴選上模範公務員的青年比數,僅有三成,甚至七職等一下非主管的模範公務員,占比只有少少的15%。
我建議人事處參考《台北市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研議高雄市府模範青年公務員選拔,不但提升青年公務員的士氣,也能帶動公務體系的正向回饋。
高雄市戶政事務所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能理解窮學生想吃鮭魚的心情😭😭
#鮭魚 #改名
高雄市戶政事務所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戶所合併=卡罷?>
這幾天 一些粉絲團(峰狂打臉94爽!)及前綠營政治人物冷飯熱炒
覺得現在高市府動戶政事務所動機不單純
因為 #核對罷免連署書是戶政人員業務
還說高市府幫17位主任升等(其實是18位)
不過啊
第一、戶所合併是全國統一的政策
依照人口比互相合併,原小戶所會留下辦公室繼續提供服務,而且服務不打折
六都中的新北、台南都已經合併
其他縣市也一堆合併完成啦
高市府現在推已經算慢的了
第二、高雄市戶政事務所合併計畫籌備許久,在107年由許立明代理市長核定
陳瓊華、一粒你們這些前朝官員不會沒聽說吧,還在陰謀論、貼新聞帶風向用意為何?
第三、戶政事務所從33所+7個辦公室減為18所+22個辦公室
高市府少了15個主任職缺,加上原本大所主任就是8-9職等,現在合併後也是9職等
何來升等之說?
少了這些主管缺 還省下不少人事費(全國皆然)
最後對你們而言,拍觀光宣導MV 辦基層座談 既有計畫啟動戶所合併
都說卡罷是不是?
#腦補 #整天被害妄想不累嗎
#高雄市戶政事務所整併 #陳瓊華
#失業的快去找工作不要整天怨社會
參考新聞:
高雄市戶政事務所23日起大整併 33個整併為18個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7/4390884
By衛編
高雄市戶政事務所 在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高閔琳為同志平權 陳菊:追求人權與城市進步,我願意
高雄市議員高閔琳昨(25)針對高雄市「性別人權」政策提出質詢,追蹤民政局「陽光註記」執行進度,更提出五大要求:「陽光註記」改「伴侶註記」、辦理註記發予證書、集團婚體納同志、建立「單一窗口」辦理多元性別業務,並要求市府重送「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草案至議會審查。陳菊市長表示,將責成副祕書長建立跨局處之溝通平台,盡速送審人權自治條例,並將「多元性別」觀點納入高雄市之性別主流化政策。
高閔琳:「陽光註記」改「伴侶註記」,並應發予伴侶證書
近期同性婚姻合法化,盧森堡總理Xavier Bette於本月15日與男友舉辦同志婚禮締結婚姻;23日,92%為天主教徒的愛爾蘭公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高閔琳指出,許多國家具「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伴侶制度,以法國伴侶制度(PACS, 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為例,其自1999年實施至201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依法受到保障、登記為伴侶者,超過95%為異性戀伴侶。
高閔琳議員以「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兩公約為開場,首先針對民政局「陽光註記」執行情形提出質詢。民政局曾姿雯局長表示,目前已有27對同志伴侶申請註記。
高閔琳認為,民政局應參酌國內伴侶盟目前已送進立法院完成一讀的「多元成家法案」及歐美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之伴侶制度,不應將同志特別標籤出來,而該將「陽光註記」修正為不限任何性別之「伴侶註記」;進而提供任何性別之伴侶能夠彼此認定,同時也能作為未來政府施政、修法及學術研究之需要。
高閔琳更指出,日本憲法並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日本東京澀谷區今年04/01通過「促進尊重澀谷區男女平等暨多元性社會條例」,承認同性之間的伴侶關係,同時為了減少同志伴侶在租屋、醫療探視等阻礙,更核發伴侶關係之證書。高閔琳認為,即使高市府目前的「陽光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民政局應主動核發「辦理伴侶註記」之證書,以便利居住在高雄市的伴侶,能夠適應各種實際的社會生活。
民政局長曾姿雯回應說,所內註記僅供戶政人員內部資料查詢使用,前來申請註記之伴侶不但無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列印,依法民政局亦無法提供公文書等證明其關係。
高閔琳質疑,要求民政局提供「曾向高雄市戶政事務所辦理伴侶所內註記之行為」的證明,並不涉及其伴侶關係的合法性,既不違法、更求便民,民政局實在沒有什麼好不能提供的。民政局長表示,針對核發證書部分,將再作進一步研議。
高閔琳:民政局不應推拖拒絕同志參加集團婚禮
高閔琳更進一步指出,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日前都公開承諾,宣布將納同志參與市民集團婚禮,而目前已經推出「陽光註記」創舉的高雄市政府,對於追求性別平權與人權進步,不該落於人後。
高閔琳表示,我國民法過去關於婚姻的規範乃採「儀式婚主義」,其條文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然在96年修正以後,現行民法第982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即改採「登記婚主義」。
高閔琳說,儘管我國目前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尚未合法化,然現行法律乃既以「登記」而不以舉辦「公開儀式」為締結婚姻的法律要件,可見舉辦婚禮等公開儀式僅是活動性質,因而「讓同志伴侶報名參加集團婚禮非但並不觸犯民法,民政局更沒有任何拒絕、限制同志參加集團婚禮的理由」。
民政局長曾姿雯回應表示,將進一步研究台北市與桃園市的作法,讓同志朋友參與市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或自由婚禮。
法制局:面對相關法律疑義,將提行政訴訟與釋憲
在既有民法、戶籍法等相關法律的限制下,高雄市民政局僅能針對同志伴侶予以行政協助,提供並無法律效力的「陽光所內註記」,然而面對醫療現場及特殊緊急狀況,可見同志生活上的許多困難。
高閔琳指出,即便陽光註記並無實質法律效力,但依據現行民法第1123條及醫療法第63條當中關於「家屬」及「關係人」的法律定義,將有助於為同志伴侶解套(註一)。
法制局長許乃丹表示,有關醫療法上所稱之關係人,可參酌前行政院衛生署92年3月6日衛署醫字第0920010632號函釋,原則上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因所內註記為伴侶,並非戶籍法法定登記事項,僅供戶政事務所人員參考,因此不生法定效力;但經所內註記為伴侶者,若符合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要件,即得依戶籍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為家長家屬登記。她說,「取得家長家屬登記之同性伴侶,則堪認其與病人有同居家屬之特別密切關係,而具有簽署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權限」。
許乃丹更進一步表示,我國家暴法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針對家暴法之適用,將「事實上之夫妻關係」修正為「同居關係」,104年02月04日更進一步修法通過「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納入準用家暴法相關規定之範疇;足見家暴法修法的三個階段,同志若依法成為家屬、有同居關係之同志,或是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同志均得準用家暴法之相關規定。
日前曾有同性伴侶至其他縣市戶政單位辦理「家屬」登記,遭到承辦人員以內政部函釋第1000060324號釋文而不受理(註二);高閔琳追問,「高雄市的戶政事務所,是否也會發生以內政部函釋拒絕同志伴侶登記為家屬之情形」,要求民政局長及法制局基於協助市民立場,以「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救濟。
法制局長徐乃丹表示,內政部函釋內容的確有限縮民法「家屬」之疑義,將進一步與相關學者與團體研議討論,必要時將提出行政訴訟與釋憲。
陳菊:責成副秘書長建立單一窗口,與同志對話
對於民政局「陽光註記」之創舉採取肯定態度的高閔琳表示,陳菊長期為台灣民主與人權奮鬥,高雄市作為進步宜居的大城市,應在性別人權、同志人權、多元性別平等上更有所前瞻性作為。高閔琳更指出,市府每一個局處都可以依「多元性別」觀點重新檢視既有或未來的創新政策,例如經發局可以「粉紅經濟」思考產業發展策略,並推廣建立性別友善企業名單,觀光局比照英國觀光旅遊局推出同志旅遊主題、勞工局應更積極檢查勞動現場是否發生性別歧視與霸凌行為等。
高閔琳認為,高雄市政府應建立單一窗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打開與同志社群之溝通平台,以多元性別觀點、跨局處審視既有政策,營造友善同志環境。她補充說,台北市民政局每年邀集市府相關局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及同志團體,召開二次的同志業務聯繫會報,以深入了解同志需求、加強保障多元性別權益,高雄市應參酌其他縣市作法積極辦理。
陳菊答詢時表示,「高雄市政府有些行政作為走在前面,面對很大壓力,但為了追求城市進步與人權的落實,我願意努力」;陳菊更進一步表示,將責成副秘書長建立跨局處的單一窗口,與同志社群對話,並將「多元性別觀點」納入高雄市的性別主流化政策。
高閔琳要求重提人權自治條例 陳菊:將盡速送至議會審議
高閔琳議員在總質詢的最後指出,市府曾於2010年07月27日市政會議通過「人權自治條例」草案並送至議會審議,然當時因為適逢縣市合併議案眾多,且按議事規則第18條議案「跨界不連續」之規定,本案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審議完畢因此胎死腹中。
高閔琳指出,高雄市已於2005年成為全球第16 個「人權城市」,為維護市民自由發展個人人格與保障市民尊嚴與人權,市府於2010年制定「人權自治條例」草案;其草案內容非常進步,條文中明確保障對於「性別」與「性傾向」等個別性差異不受歧視性待遇(註三)。高閔琳說,本會期議會目前已審理通過「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自治條例」與「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足見新的議會議事效率很高,然而人權自治條例遲未通過,要求市府重新將「人權自治條例」盡速送至議會審議。
陳菊市長表示,當年市府積極制定「人權自治條例」草案,研議過程當中除參考國外諸多人權法案、邀請學者專家討論外,更曾於高雄市南北兩地召開公聽會,廣納市民大眾、各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再經高雄市人權委員會討論,於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然議案因故未能如期通過,承諾將「重新審視整套法案並充實相關內容,以使人權自治條例草案與時俱進,於市政會議通過後,盡速送進議會通過審議」。
高雄市長陳菊表示,重視「人權」一直是高雄市重要的施政價值,即便面對許多「走在前面」的行政作為的壓力,但作為一個追求進步與人權的城市,「願意衝破加諸在任何人的身上若干不合理的狀況」,因為高雄市追求進步,永遠沒有止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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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醫療法第63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註二:內政部於內授中戶字第 1000060324 號,函釋「民法第 1123 條第 2 項固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然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之家長及家屬並非必屬一致。又戶籍登記稱謂欄關於共同生活戶之稱謂,原則上按 8 親等表填記,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關親屬,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填『家屬』,共同居住之非親屬則填『寄居』,故共同居住之民法上姻親,於戶籍登記稱謂宜登記為『寄居』」。
註三: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草案,第六條「本市屬於全體市民。市民在本市有自由發展個人人格之權利。本府施政應以增進市民人格尊嚴及人權保障為目的」,第七條「市民無分其膚色、年齡、身心障礙、疾病、性別、性傾向、語言、宗教、政治信仰、種族、民族、族群、國籍、職業、家庭、經濟背景或其他個別性差異,均平等享有本自治條例之權利,不受歧視性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