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速公路警察局檢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高速公路警察局檢舉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高速公路警察局檢舉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高速公路警察局檢舉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241的網紅楊典忠,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過去經常聽到民眾 #車輛拖吊的不愉快經驗,往往要吞下怨氣,事後再花時間陳情,現有明訂收費標準,民眾應了解相關資訊,留意、索取並保留單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典忠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幾點: #高速公路道路救援須知: 1.應先向保險公司詢問,確認有無理賠,說不定有免費道路救援。因為有的保險公司在道路救援的...

  • 高速公路警察局檢舉 在 楊典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10 16: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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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經常聽到民眾 #車輛拖吊的不愉快經驗,往往要吞下怨氣,事後再花時間陳情,現有明訂收費標準,民眾應了解相關資訊,留意、索取並保留單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典忠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幾點:

    #高速公路道路救援須知:
    1.應先向保險公司詢問,確認有無理賠,說不定有免費道路救援。因為有的保險公司在道路救援的部分可能會有敘明需要先通知保險公司處理,不接受事後補通知。

    2.拖吊救援,黑色標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

    3.要向拖救人員索閱「高速公路小、大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拖救服務費用標準登載於三聯單第三聯背面,確認無誤並於「車主及駕駛人簽章」欄位簽認後,才可同意其進行拖救作業。(收費標準詳見內文)

    4.用路人接受拖救服務時,撥打1968 免費客服專線回報拖救車車號,以利後續追蹤管考。

    5.拖救後務必向業者索取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之車主聯(第三聯),及向拖救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以作為日後申訴或檢舉之憑據。

    6.用路人如遇有不當或超收費用及其他不法行為,或有任何疑問時,請記明 拖救車車號、編號、公司名稱、發生時間、地點 等資料,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三聯單、#發票)向三聯單上的 #轄區養護工程分局 查詢或檢舉。

    #高速公路小型車拖救費率
    1.「車輛拖救費」:10公里以內,收基本費1500元。超出10公里後,不分國道或市區其他道路,每公里加收50元,且各項公告費率皆為上限,並無議價空間。
    2.「現場作業費」:分900與1800元兩類。
    3.「待時費」:事故車輛拖至警察局製作筆錄,拖救車等待期間之費用,每小時以150元計。

    #蘋果即時: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210/JPQXFAO65R325W76TKFMR7RKA4/

  • 高速公路警察局檢舉 在 忍者無尾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02 05:17:29
    有 60 人按讚


    在台灣,正常騎車都會被謾罵 指點....好可悲 拜託哪個良心媒體宣導一下.....汽車道是甚麼拉?????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
    (新增後座乘客留言)

    謝謝大家的留言建議及討論!英國騎士都一一看過了!

    █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提醒我們讓後車先行的朋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基於「安全考量」的建議,真的謝謝你們!我們一直以來都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果我們意識到後方來車有超車需求,並給予我們安全禮讓的空間與時間,我們一定會讓。

    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1) 提前輕按喇叭或閃燈一次提醒並保持安全距離
    (2) 前車示意允讓(慢慢靠右)
    (3) 再行超越
    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今天機車騎在「禁行機車」的車道上,或是騎上「高速公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超車」或「逼車」。

    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亦即機車屬於快車,在法律上隸屬於汽車類別,在無禁行機車表示之一般道路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

    《新聞:沒禁行機車卻被警察糾正 警方坦承說法不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v-D-TuUPo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

  • 高速公路警察局檢舉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9-01 19:55:11
    有 228 人按讚


    先來看一下這台貨車違反了哪些交通規則:
    1.不依規定使用喇叭
    2.跨越雙黃線
    3.超車未保持安全間距

    然後還有就是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或是公共危險罪
    建議原PO直接將本支影片拿去網路檢舉(有人要幫他更好),然後投訴該派出所員警,請他們給媒體一個說詞。

    另外我也針對原PO的駕駛方式給個建議,雖然沒有劃設禁行機車就有行駛的權力,但是火花羅在世界各國看到的,就是在這種單線車道如果後方有快車接近,前方車主都會盡可能地在安全的情況下禮讓後方快車超車(不像台灣的山路上小烏龜死都不讓)

    原PO也許應該加強檢查後照鏡的頻率,多留意後方路況,在有快車逼近的時候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稍微靠邊讓對方先過,之後再回到既有行駛路線,這才是最安全同時也是讓車流更順暢的行駛方式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
    (新增後座乘客留言)

    謝謝大家的留言建議及討論!英國騎士都一一看過了!

    █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提醒我們讓後車先行的朋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基於「安全考量」的建議,真的謝謝你們!我們一直以來都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果我們意識到後方來車有超車需求,並給予我們安全禮讓的空間與時間,我們一定會讓。

    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1) 提前輕按喇叭或閃燈一次提醒並保持安全距離
    (2) 前車示意允讓(慢慢靠右)
    (3) 再行超越
    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今天機車騎在「禁行機車」的車道上,或是騎上「高速公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超車」或「逼車」。

    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亦即機車屬於快車,在法律上隸屬於汽車類別,在無禁行機車表示之一般道路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

    《新聞:沒禁行機車卻被警察糾正 警方坦承說法不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v-D-TuUPo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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