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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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法規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雷尼 Raine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可惜我不在你的選區⋯但貨櫃車、遊覽車用150極速奔馳呢? 各人提出淺見,提高高速公路速限應以車齡與車測中心ARTC認證做為依據,車齡小、性能、能耗優者可享最高速限(例如140km/h),車齡高,性能不佳或運輸車、商用車等,適用低速限(例如120km/h),車輛識別由ETC執行!借此可加速老車汰換!...

  • 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法規 在 雷尼 Raine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0 14: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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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惜我不在你的選區⋯但貨櫃車、遊覽車用150極速奔馳呢?

    各人提出淺見,提高高速公路速限應以車齡與車測中心ARTC認證做為依據,車齡小、性能、能耗優者可享最高速限(例如140km/h),車齡高,性能不佳或運輸車、商用車等,適用低速限(例如120km/h),車輛識別由ETC執行!借此可加速老車汰換!

  • 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法規 在 郭稟翰 Kuo Lin-Ha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2-10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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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都要追求一百分
    但進公司後有60分就都心滿意足了齁~

    台灣勞資關係必須從根本矯正,勞動條件不能只依勞基法

    這個基本觀念問題,我講了很多次,都不見政府有任何作為,只好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

    在這次的華航機師罷工事件中,華航董事長振振有詞的說華航的勞動條件都依照勞基法或AOR(飛航管理規則)。如果連董事長都以為只要依照勞基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即可,這就是華航勞資關係一直不穩定的原因之一。

    台灣勞資關係存在著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大家都以為勞動條件只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即可,不管是工作時間、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等等,幾乎都只是依照勞基法規定的公司比比皆是。

    勞基法所規定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其用以防止雇主給予勞工的勞動條件,最低最低也不能低於勞基法所定水準,但絕非在告訴雇主們只要依照勞基法所定水準即可。反而雇主應該努力給予勞工優於勞基法的水準才對。

    如果雇主都只是依照勞基法所定基準,當然就會出現欠缺彈性的現象,因為雇主自己把可能調整勞動條件的空間逼到了死角。如果雇主努力給予勞工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那些優於的部份就是可以透過勞資雙方調整的空間。最近常常聽聞許多人誤解勞基法沒有彈性,本來勞基法就不會、也不能有彈性,畢竟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基準,怎麼可以再有彈性呢?之所以會感覺沒有彈性,都是雇主自己造成的,只要給予勞工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遇到需要調整的時候,自然就會有彈性空間了。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不能以公司都有遵守勞基法規定為滿足。就好比學校考試以60分為及格,你的小孩都以考60分為標準,我就不信你會以此為滿足。又好比高速公路有最低速率60公里的限制,在沒有交通阻塞的情形下,你說既然有法定最低標準,那你就開60公里看看,遲早會發生車禍。

    其實會造成大家以為依照勞基法即可的誤解,除了主管機關沒有宣導正確的觀念以外,我們的法律不夠周延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勞基法第1條第2項立法目的,只規定到「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之最低標準」,容易讓大家誤以為既然不得低於....那我就依照勞基法就不違法。

    反觀日本勞基法同樣在第1條第2項中明定「この法律で定める労働条件の基準は最低のものであるから、労働関係の当事者は、この基準を理由として労働条件を低下させてはならないことはもとより、その向上を図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最後一句話,明文宣示了日本勞資雙方要努力提昇勞基法所訂勞動條件的水準,要優於勞基法、不能以勞基法為滿足。

    不管我們的法律會不會改,至少主管機關勞動部必須瞭解,為何很多雇主不滿勞基法沒有彈性?最主要原因在於大家都只依照勞基法,是以勞動部應宣導正確的觀念與作法,要鼓勵企業優於勞基法,而不是只依照勞基法。

  • 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法規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2-10 09: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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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我所知,
    何煖軒從賀陳旦部長時代,
    他就無法溝通了,
    並不是只有林佳龍部長上任才如此。
    最該被開除的就是他。

    台灣勞資關係必須從根本矯正,勞動條件不能只依勞基法

    這個基本觀念問題,我講了很多次,都不見政府有任何作為,只好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

    在這次的華航機師罷工事件中,華航董事長振振有詞的說華航的勞動條件都依照勞基法或AOR(飛航管理規則)。如果連董事長都以為只要依照勞基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即可,這就是華航勞資關係一直不穩定的原因之一。

    台灣勞資關係存在著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大家都以為勞動條件只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即可,不管是工作時間、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等等,幾乎都只是依照勞基法規定的公司比比皆是。

    勞基法所規定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其用以防止雇主給予勞工的勞動條件,最低最低也不能低於勞基法所定水準,但絕非在告訴雇主們只要依照勞基法所定水準即可。反而雇主應該努力給予勞工優於勞基法的水準才對。

    如果雇主都只是依照勞基法所定基準,當然就會出現欠缺彈性的現象,因為雇主自己把可能調整勞動條件的空間逼到了死角。如果雇主努力給予勞工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那些優於的部份就是可以透過勞資雙方調整的空間。最近常常聽聞許多人誤解勞基法沒有彈性,本來勞基法就不會、也不能有彈性,畢竟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基準,怎麼可以再有彈性呢?之所以會感覺沒有彈性,都是雇主自己造成的,只要給予勞工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遇到需要調整的時候,自然就會有彈性空間了。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不能以公司都有遵守勞基法規定為滿足。就好比學校考試以60分為及格,你的小孩都以考60分為標準,我就不信你會以此為滿足。又好比高速公路有最低速率60公里的限制,在沒有交通阻塞的情形下,你說既然有法定最低標準,那你就開60公里看看,遲早會發生車禍。

    其實會造成大家以為依照勞基法即可的誤解,除了主管機關沒有宣導正確的觀念以外,我們的法律不夠周延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勞基法第1條第2項立法目的,只規定到「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之最低標準」,容易讓大家誤以為既然不得低於....那我就依照勞基法就不違法。

    反觀日本勞基法同樣在第1條第2項中明定「この法律で定める労働条件の基準は最低のものであるから、労働関係の当事者は、この基準を理由として労働条件を低下させてはならないことはもとより、その向上を図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最後一句話,明文宣示了日本勞資雙方要努力提昇勞基法所訂勞動條件的水準,要優於勞基法、不能以勞基法為滿足。

    不管我們的法律會不會改,至少主管機關勞動部必須瞭解,為何很多雇主不滿勞基法沒有彈性?最主要原因在於大家都只依照勞基法,是以勞動部應宣導正確的觀念與作法,要鼓勵企業優於勞基法,而不是只依照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