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骨折診斷證明書休養天數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骨折診斷證明書休養天數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eraphdeva (中肯狐狸)看板medstudent標題Re: [問題] 要怎麼解釋我不想...
病人來要求診斷書開立,主要的目的不出請假、保險與訴訟。分享幾個個人心
得,歡迎指教。
開立診斷書要先把握幾個點:
1. 醫師除非有法定的理由,不能拒絕開立診斷書
2. 醫師不能開立不實的診斷書
換言之,診斷書你是一定要開的,但是內容醫師有完全的決定權。法規在診斷
書的內容上其實給予醫師裁量的範圍很大,原則上都是尊重醫師的判斷。簡單
來說,你覺得怎樣「合理」就怎麼寫,你不能接受的內容就不要寫。若勉強開
了不合理的診斷書,雖然好像打發了當下的麻煩,之後還是有可能收到法院函
文要求說明判斷理由的。
分享一點常見的診斷書要求:
1. 要求寫「接受…手術」:
有些病人的保險有理賠手術,但是其實是否理賠其實還是要仔細看合約內容。
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是健保醫療西醫給付標準底下的第二章第七節,直接被定
義是手術。其他有些治療列在第二章第六節的「治療處置」,到底病人的保險
有無給付應該還是要看合約而定。所以不確定算不算手術的我會直接把接受的
處置寫上去,例如「接受心導管檢查與冠狀動脈支架置放」、「接受胸管引流
」、「接受震波碎石」等等。如果病人還是很盧的,我都會要他回去問清楚她
的保險內容是什麼,看清楚合約或找業務員釐清。另外我也會告訴他們若保險
公司有疑慮他們會函文來醫院調病歷看診斷碼和申報碼,不是一張診斷書就一
切解決。
2. 要求寫「宜休養…天」:
這種簡單的是要請假用的,但是也有人是為了訴訟要求對方賠償無法工作期間
的薪水。這種的開立上個人會很保守,如果很明確的需要休養例如重大車禍等
可以依照病情的專業判斷開出去沒關係,但若是明顯覺得不合理,例如腳扭到
要求休息三個月之類的個人認為應該明確拒絕。開之前想想,如果法院來函文
要求解釋為何開立這個期間,你有信心自圓其說的再開出去會比較妥當。通常
面對這樣的要求我會以只寫「宜休養」為原則,臨床合理上可寫「宜休養○天
」為少數例外。
3. 要求寫「因意外」:
這也是保險衍伸出的問題。但醫師無從判斷病人是不是真的是意外,所以個人
認為這並不適合寫在診斷書上。實務上認為是否為意外主要還是從病歷判斷,
輔以其他證據例如目擊者、監視器、警察筆錄、EMT 救護紀錄等。所以這種病
人要在病歷主訴或病史上寫下病人來描述受傷的過程,如果有爭議則由保險公
司或法院調閱病歷來作裁判,醫師不需要去判斷這方面的問題。
4. 要求寫「需專人照顧」:
這通常是牽涉到訴訟賠償或是外籍看護申請。這方面一樣是建議據實填寫即可
。失能的評估很專業,流程複雜,若遇到不熟悉的領域會轉給相關專科作評估
。這類病人我都直接說「診斷我可以寫,但失能評估我不會,我幫你掛號轉給
復健科/神內/精神/職醫/家醫的門診處理」。若是病人家屬還是一直盧,那你
要更小心因為這種狀況不合理,要注意病家是否有其他隱藏的目的。
5. 要求寫「住院幾日」:
這種我都表示我會直接把入院出院的時間年月日時分寫清楚即可,天數和給付
是保險公司去認定,不是由醫師認定。病人若對日數認定有爭議,那是她病人
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問題,也不該交由醫師作仲裁。
6. 要求寫「腸病毒」「流感」:
這通常是幼稚園或學校要求,作為是否停課或隔離之依據。但是這些病人臨床
上常常沒有確診,許多狀況是臨床診斷。個人認為這是其他機關不理解臨床作
業的思維所致,也沒有什麼對錯。若臨床很有信心例如快篩陽性,或是很典型
手足口症狀可以寫上無妨,若不是很確定的話我則是會寫疑似。
7. 要求寫「食物中毒」:
這個要很小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六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
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所以
只要有疑似食物中毒就要通報,一般的烙賽不能亂寫。當然如果你有通報就可
以寫「疑似食物中毒」。
個人以為熟悉一下各種相關的規定可以在開立的拿捏上更容易。有時候不是病
人盧,而是合約或法規病人自己不懂然後醫師其實也搞不清楚,病人會一直吵
是因為他不知道下一步要怎樣做,好不容易來了當然希望可以這裡一站解決。
如果醫師能指給他一條明路,大部分病人或家屬還是明理的。
如果講清楚了病人還是不接受,那就牽涉到怎麼拒絕病人不合理的要求,這就
稍微複雜一點,關乎一些交情、技巧、還有擇善固執的堅持。通常我會表明診
斷書我會開,但是內容依照我所受的訓練和評估就是只能寫到這樣子,你的要
求對我來說是造假。或是我偶爾說因為之前曾經因為寫太長接到法院函文,所
以這方面我無法寫我認為不合理的內容。
個人認為拒絕開立不合理的診斷書本來就是醫師的義務,而不只是「想不想」
的問題。試問如果病人拿了不合理的診斷書去跟無辜的第三人求償,醫師是不
是間接造成了他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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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也不會把糖尿病高血壓氣喘都寫上去。但如果你堅持要寫上去他也不能拿你怎
麼樣。最重要的是病歷要詳細記載,各種爭議最終還是回歸到病歷。
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是搞清楚病人的目的是什麼,是否有其他沒說出
口的需求(secondary gain)。如果病人是真的想知道答案,想以此作為治療進度參考,醫
師其實就是本著一般來說的專業判斷來寫,例如骨折會有教科書上的恢復期,又或是感染
症可能退燒多久之後視為沒有傳染力之類來做判斷。若你不知道答案或是病人背後牽涉的
需求比較複雜,那當然是轉給專科評估或是照會討論。
一個處置是否算手術,最直接的方式可以參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
(西醫)第二章(特定診療)第七節(手術),裡面有的就是手術,你應該可以放心寫上
去。如果不在裡面,你大可拒絕跟病人說健保就沒有把他劃在手術裡。另外我還是會跟病
人強調不管「是否是手術」、「保險給付與否」不是醫師判斷,那是保險公司的問題。至
於如果把處置寫成手術會不會怎樣?其實也還好,那是保險公司要去煩惱的問題。
我是覺得寫上去也沒關係,調病歷都看得到。但如果拒絕其實也可以,叫他們來調病歷就
好了。法規沒有規定你一定要寫上去。
※ 編輯: Seraphdeva (1.162.110.22 臺灣), 10/10/2020 12: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