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驗傷單診斷證明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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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驗傷單診斷證明書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爆發324行政院警民衝突,前立委周倪安等20人申請國賠,北院一審判決出爐,判台北市警局要賠償14人共111萬元,讓警察基層好無奈,認為依法驅離抗爭群眾,卻要國賠,那以後遇到抗議活動或是民眾闖入公署,乾脆就消極處理、什麼事都不要做好了! 前警大教授葉毓蘭也感嘆警察到底"...

  • 驗傷單診斷證明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01 12:21:15
    有 641 人按讚


    新聞: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爆發324行政院警民衝突,前立委周倪安等20人申請國賠,北院一審判決出爐,判台北市警局要賠償14人共111萬元,讓警察基層好無奈,認為依法驅離抗爭群眾,卻要國賠,那以後遇到抗議活動或是民眾闖入公署,乾脆就消極處理、什麼事都不要做好了! 前警大教授葉毓蘭也感嘆警察到底"為誰辛苦,為誰忙"? 憂心重挫警界士氣,身為主管機關首長的內政部長徐國勇親上火線,卻是數度主導發言,連媒體對警政署長的提問,也搶著回答,徐國勇強調尊重司法判決,但市警局有上訴的權利,會全力支持。

    想法:
    1.這個案子的被告,
    除了告台北市警察局外,還有台北市政府,
    不過因為台北市是直轄市,
    它的機關(器官)就可以當被告了,
    所以不需要告台北市政府,
    法院判決也說不需要告台北市政府...

    2.法官在這個案子裡面降低了原告的舉證責任,
    就是原告只要提出他有到現場(行政院)抗議,
    及受傷的診斷證明書,
    不用舉證證明是哪一個警察打你的,
    法官就認定你是因為警方處理抗議過程受傷的,
    我認為這個部分(舉證責任減輕)算合理,
    畢竟當時場面那麼亂,
    不可能確認哪個傷勢是哪個警察造成的~
    我看有些名嘴說難道一個路人也可以拿驗傷單去告嗎?
    不好意思,這些人從事的是不法行為(侵入行政院),
    他告這個國賠,本身也是承認自己有侵入行政院,
    地檢署是要處理的,
    你以為阿狗阿貓
    都會干犯吃上刑事官司的風險去賺這個錢嗎?
    國賠官司還不一定贏,鐵定被檢察官調查甚至起訴,
    誰那麼傻的?

    3.法院這個判決並不是說警察不能驅離非法集會,
    而是即使是非法集會(合法集會本來就不能驅離),
    警察驅離過程裡面,還是要秉持比例原則,
    既然是驅離,把人拖出去就算了,
    即使抗議者因此有小擦傷,
    那也是合理不可避免的身體傷害,
    但警察不能有毆打等行為,那就不是驅離,而是報復了,
    (警察那陣子整天出勤,持續好幾個禮拜,難免有脾氣)
    像香港警察驅離,明明民眾已經進地鐵要離開了,
    警察還進車廂打人,打完就閃人,也不逮捕,
    那也不是合理驅離應該做的事情!

    4.當然有其他律師(葉狀師)上節目說這個是「正對不正」,
    言下之意是抗議者是非法闖進行政院,
    驅離時當然不用考慮手段性,
    我說不對,侵入住宅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
    事後檢察官也會針對這些人起訴,輪不到警察私刑,
    如果不用考慮比例原則,那警察可以開槍嗎?
    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怎麼判也不可能死刑,
    警察可以開槍打死嗎?
    如果可以不考慮比例原則的話(反正是正對不正),
    那下次800壯士跑進行政院,警察就可以開槍了嗎?

    5.其實警察也不用灰心喪志,
    目前並沒有一個警察因為驅離過程打人被起訴,
    即使民眾要告,警察也可以主張是依法行事免除責任的,
    除非你真的有打人,又被拍到,那就沒辦法了~
    還是要強調,執法過程要依照比例原則處理,
    如果只是收到驅離命令,
    執行過程中你還故意去踢民眾,甚至用警棍敲人,
    你做這些行為的當下,
    到底是真的執行勤務?還是想報復呢?
    (這樣的問題,香港警察應該是略懂...)

    結語:
    有人說這個判決會影響警察士氣,
    我說真正影響警察士氣的,是那些有心操弄人心的名嘴,
    明明法院只說驅離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能過度,
    他們就有辦法講成法院說不能驅離,
    那是誰的問題呢?

  • 驗傷單診斷證明書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3 1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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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禍相關資料:
    (1)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內含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車牌號碼、(當事人雙方的連絡電話)。

    (2) 車禍現場圖或現場相片
    車禍事故處理完畢的7天後,至交通隊閱覽或提出申請。
    *若是委託他人處理,需攜帶:
    《委託書》:格式不拘,但須表明委託意旨、委託事由,簽名並加註日期。
    《當事人身分證正本》
    《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3)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事故30天後,當事人向交通隊提出申請,但本表通常會註記「不得作為訴訟或其他證明用途」。

    (4)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若雙方對於肇事責任歸屬有爭議,應申請鑑定,費用3000元。

    (5)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等基本事證資料:
    -人傷:車禍當時的驗傷單、診斷證明
    -車損:車輛維修花費評估
    -死亡證明

    2、 可求償項目:
    (1) 醫療費用
    1. 檢附:醫療費用單據
    2. 額度:
    (a) 須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
    (b) 被保險人(肇事者)已為一部之賠償者,受害人請求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必須扣除肇事者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31II)。

    (2) 喪葬費用
    1. 檢附:醫療費用單據
    2. 額度:殯葬費有額度限制
    (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殯葬費項目及金額表」)

    (3) 工作損失
    ■ 收入減少的相關證明(例如請假單、單位營業額收入證明等)

    (4) 精神賠償
    ■ 檢附收入、身分等證明資料
    ■ 說明所承受的痛苦

    (5) 殘障勞動損失
    ■ 檢附受害殘障等級
    ■ 可求償至65歲。

    (6) 殘障增加支出
    ■ 義肢、看護費用等
    ■ 可求償到死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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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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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等基本事證資料:
    -人傷:車禍當時的驗傷單、診斷證明
    -車損:車輛維修花費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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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費用
    1. 檢附:醫療費用單據
    2. 額度:
    (a) 須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
    (b) 被保險人(肇事者)已為一部之賠償者,受害人請求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必須扣除肇事者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31II)。

    (2) 喪葬費用
    1. 檢附:醫療費用單據
    2. 額度:殯葬費有額度限制
    (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殯葬費項目及金額表」)

    (3) 工作損失
    ■ 收入減少的相關證明(例如請假單、單位營業額收入證明等)

    (4) 精神賠償
    ■ 檢附收入、身分等證明資料
    ■ 說明所承受的痛苦

    (5) 殘障勞動損失
    ■ 檢附受害殘障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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