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驗傷單可以補開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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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驗傷單可以補開嗎 在 小瑜星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1 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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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愛情像災難電影,而我變鬼都要找到你。】

    雖然我的星盤當中,沒有任何水象星座,但我特別佩服 #水象星座(#巨蟹座、#天蠍座、#雙魚座)這三位戀愛小天才,不用靠大補帖,老師會把她們自動就會往愛情資優班裡面送,「談戀愛永遠預留一步的距離,看似被動的主動真的超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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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象星座的戀愛,是沒有公平這件事。如果是一個水象星座在愛情裡佔上風,他是一步都不會讓你,戀愛小天才每項科目都要拿100分,任何大小事都要管你,任何大小事都要念你,他其實很少把你放在眼裡。跟一個略居下風的人談戀愛,只為了滿足他的魅力與把控欲。(把控欲跟控制欲不同,把控還帶有玩弄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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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情裡面有兩種遺憾,一種叫做你曾經很用力地愛過,結果發現人間不值得,這人根本不特別;另一種叫做你沒有好好的去愛,失去了才發現他是一直在等你的人。

    水象星座的戀愛,只有一種刻骨銘心就叫做 #不甘於平庸的戀愛。兩種遺憾常常並存在水象的愛情中,深深愛過的通通被辜負了,結果下一輪,輪到水象跑去辜負別人。

    滿意了嗎?你煩不煩?你有完沒完?

    所有跟水象星座星座談過戀愛的人,心都好累。就是你把他推開後,他竟然又會舔著臉過來找你,但一陣子之後,他又開始了那原本的樣子。因為對於水象來說:「我在試探你的底線,而這件事情才能讓我獲得安全感。」天才總是難搞的,偏偏跟水象談戀愛,他對你的無限包容、滿足你大男人、大女人的言語水象最會做。

    有完沒完,常常都是我們看不懂的愛情戲碼,跟水象談戀愛的人就像是一場SM,規則他定,遊戲他先開始,結果分手了,你還想起他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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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象星座的愛情思維,不是我們其他星座能夠理解的。當你跟一個水象星座聊感情觀時,你會被她那股聖母氣息的普渡世界觀給深深打動,但你也會被她偶爾一句:「我好想殺了他」的冷言給驚住,你到底有幾面?哪一面才是你的真實面?

    #這一輩子水象星座只能甩別人不能被甩。講真的,水象星座在生活各方面無節操,但只有在感情裡面 #高度自尊,他不會讓你的,他可以讓外面所有人,但他就是不會讓你。所以,水象星座這一生最難忘的感情,就是那個他以為 #永遠不會走的那個人竟然某天無聲無息的離開了他。#他做鬼都要在夢裡糾纏那個人。

    此後,水象星座談感情都是行屍走肉。他的靈魂與肉體徹底分離。他的感情是場災難電影。而他的靈魂變成鬼,

    #厭愛症 填寫你被水象打擊後的驗傷單:https://lihi1.com/3GJt4

  • 驗傷單可以補開嗎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10 13: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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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保護?法律淪為施虐保護傘!』
     
      還記得年初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嗎?那位持木杓狂抽幼兒腳底板、把孩子強塞進櫃子,在事件爆發後嗆聲「那你想怎樣」的夏主任嗎?當時身為主管機關的新北市社會局當機立斷,開罰行為人夏主任及兩位老師各14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又重又迅速的裁罰讓心痛的被害家長們至少還願意相信正義和公理的存在。
     
      但就這樣結束了嗎?當然沒有,因為衛福部最近撤銷了社會局對夏主任、江姓老師兩位的14 萬元罰鍰及裁罰公告。兩位行為人皆以持木杓拍打幼兒腳底板僅會造成兒童感到疼痛,不至於成傷,無《兒少法》第49條第2款身心虐待的情事;又新北地檢署已對本案偵查,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由司法機關享有優先管轄權等兩點為由,主張社會局的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訴願機關衛福部亦認定,本案有「刑事優先原則」的適用,即原處分有違一事不二罰,故將原處分撤銷,意味不能罰14 萬元罰鍰,裁罰公告也必須撤下。
     
      問題來了,打人的人到底會不會被罰錢?如果最後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無刑責確定的話,就會回到行政法處罰,社會局可以按原處分裁罰14萬元;倘若有起訴且有刑責的話,這14萬元社會局可是不能罰的。話說回來,他們犯的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286條妨害兒童身心健全或發展罪,本案雖有狂打小朋友的影片,但多數家長都是事後得知,手上並沒有孩子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導致犯罪結果難以舉證,最終本案可能雷聲大雨點小,再加上夏主任和江姓老師應該沒有前科,法官也許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以1000元折一日計算,至多繳18萬元。
     
      惡劣行徑總該公告吧?家長有沒有辦法查到?《兒少法》於今年4月24日修法增訂第49條第2項,可將受裁罰者建立資料提供相關機構查詢,俗稱「註記」。但本案發生於今年1月,即修法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實體從舊原則」,就算刑事無法處罰,管轄權移轉給社會局,社會局仍不能為姓名公告,亦即不管現在或未來,皆無任何法源授權社會局可對他們為公告或註記!在缺乏公告及註記之下,不僅家長沒有任何機會在政府公開資料中查閱到夏主任和江姓老師對孩子的虐待紀錄,甚至其他托嬰中心或幼教業者在使用查詢系統時,也看不到任何註記。
     
      現在回想起當時社會局明確又快速開罰,不禁感慨萬分,原本充滿正義的處罰竟淪為一場空。更令人擔憂的,是日後其他違反《兒少法》的行為人仿照本案,對主管機關的裁罰提起訴願,藉由「一事不二罰」的保護傘來去規避處罰,無疑是對被害幼童及家長們的二次傷害。
     
     孩子的身體權不該被侵害,加害人也該得到制裁,法律是家長最後的防線,希望藉由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的荒謬情形喚起立法者對於現行《行政罰法》第26條不合時宜,以及《兒少法》尚存許多漏洞急需填補的重視,進而修法彌補不足。改善台灣幼教環境、保護兒童安全單憑少數人的力量是極為困難的,我願盡一份心力與家長們在兒少權益共同努力,成為孩子快樂成長的堅實後盾。

    #請分享標記關心兒虐的家長
    #新北市議員婦幼律師張維倩

  • 驗傷單可以補開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8-31 2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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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