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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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7萬的網紅不禮貌鄉民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就是我欣賞蔡英文的地方 一個有遠見的人 做事會有準備,想到未來五十年 短視的人才會口說無憑 整天喊著發大財的話術來騙人 ▌蔡英文總統: 我當年起草『港澳條例』就已預想『五十年不變』承諾可能不會實現,已寫有相關條文協助香港抗爭者 #以下次採訪逐字稿 #國民黨候選人看清楚了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1:35:19

《港人移民台灣》 ⁡ 作者|王紀芙 校正審查|厚澤 ⁡ ⁡ ❙ 作者簡介 ⁡ 王紀芙,一六·台北投稿作家。曾經撰寫《仇亞犯罪—疫情之下浮現的種族歧視傷疤》。 ⁡ - ⁡ ❙ 香港移民潮及移居台灣的原因 ⁡ 北京當局繞過香港立法機構,違背對於「香港五十年不變」、「高度自治」的承諾,大幅限制香港言論自由...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06 19:00:01
    有 7,589 人按讚


    這就是我欣賞蔡英文的地方

    一個有遠見的人
    做事會有準備,想到未來五十年

    短視的人才會口說無憑
    整天喊著發大財的話術來騙人

    ▌蔡英文總統:
    我當年起草『港澳條例』就已預想『五十年不變』承諾可能不會實現,已寫有相關條文協助香港抗爭者

    #以下次採訪逐字稿
    #國民黨候選人看清楚了
    #這才是國家領導人的高度

    ============

    主持人》:
    請問蔡英文總統候選人,對於香港反送中運動,政府有何實踐作為?能否落實"難民法"或者修訂特殊的法案來協助香港的示威者呢?

    蔡英文》:
    這一題其實問的人滿多的,但是香港就是香港,我記得在 1990 年代的後期,台灣就開始起草一個法律,叫做"港澳條例",#那個起草人就是我

    那個時候面臨到 1997 年主權要移轉給中國的這個過程,而且在雙方,中國與英國之間的協議是"五十年不變",但真的會是五十年不變嗎?香港真的會按照當時的承諾走得像一個"民主化"的過程嗎?

    在當時的歷史發展,大家都希望至少五十年不變,而且香港要走得像中國所承諾的民主化進程

    但是在那個時候起草的過程中,#我們也預想了一個可能性,#也就是說中國的承諾沒有實現,或者香港沒有發生我們預期的情況,以至於香港有需要特別協助的地方

    所以那個時候在"港澳關係條例"裡面已經寫有相關的條文,可以照顧我們在香港,尤其是在反送中的過程中受到壓迫或者是不公平對待的人,希望到台灣來就學就業,我們都可以有一個法律上的基礎為他們提供協助

    所以在這個階段,倒也不需要到"難民法"的階段,#港澳條例本身就有提供足夠的法律基礎來處理

    我們對於參與推動香港民主化過程的這些學生也好、年輕人也好,他們如果想來台灣唸書,或者想就業的話, #我們都會提供必要的協助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8 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主管機關於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情形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行政院專案處理。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在 上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01 09:00:00
    有 27 人按讚


    【#投書】香港這次幾乎等於全民運動的選舉,讓人感動,對台灣一個半月後的大選影響,可想而知,台灣也應該修修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使因此運動被訴與坐牢的港人,日後來台讀書就業,甚至居留。

    看更多評論:https://is.gd/7cGMSI

    上報評論圈 #香港 #反送中 #選舉 #台灣 #居留

    以上投書不代表《上報》 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24 09:23:50
    有 83 人按讚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樂活」❤
    #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Yl0NG4
    📌懶人包👉 https://reurl.cc/ObjLny
    📌陳同佳案時間軸👉https://reurl.cc/Yl0NG4
    📌《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背景👉https://reurl.cc/Yl0NG4
    📌拒絕陳同佳投案 徐國勇:香港為什麼不審?👉 https://reurl.cc/M7y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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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
    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刑事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

    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當通緝犯於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卻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 #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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