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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顧問委任僱傭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創業圓夢 Start-up Hub,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守著電視轉播和朋友一起觀看今夏體育盛事的Ryan,想問:「如果我想開健身房推廣體育健身,在經營上有甚麼細節需要注意呢?」 👩🏫小編說明書: 隨著現代健身風潮不停歇,越來越多人注重運動習慣的養成及體態的維持,上健身房更是許多人必備的生活習慣了。但是顧客在健身房運動的過程中,若場地因設備...
顧問委任僱傭 在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守著電視轉播和朋友一起觀看今夏體育盛事的Ryan,想問:「如果我想開健身房推廣體育健身,在經營上有甚麼細節需要注意呢?」
👩🏫小編說明書:
隨著現代健身風潮不停歇,越來越多人注重運動習慣的養成及體態的維持,上健身房更是許多人必備的生活習慣了。但是顧客在健身房運動的過程中,若場地因設備或人員有所疏失,便可能造成學員生命無法挽回的遺憾!
以下幾點就需要創業者多加注意:
1️⃣設置三溫暖、蒸氣室、淋浴設備等應更加注意
若有設置三溫暖或蒸氣室,應特別注意 #土地使用分區限制、#裝修規範 及 #消防法規。如果不符合相關行政法規,都有可能被認定違反應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2️⃣不在場的主管也有監督義務
無論是人事及器材的管理,或是教練資格規定及學員人數配置等,都應有明確規範及監督管理。
3️⃣巡場教練、客服人員都要隨時注意場內狀況
就算是 #自行使用器材沒有上教練課的學員,巡場人員也要隨時保持警覺及注意。平時主管就要建立好SOP及各項工作規則,否則就算出事那天你不在現場,也可能會有業務過失責任。
在經營上,健身房對消費者應準備合法但風險最小化的健身房設備使用合約、教練課程合約,對內員工要簽立僱傭契約或委任合約,並要確實執行「健身房專用的工作規則」及內部流程管理。
相關事件常見刑法上業務過失傷害的判決及民事賠償,建議想經營健身房的朋友在場地法規上一定要多加留意,若有相關疑問也可請教消防技師或建築師等專業人士。若有經營管理或合約訂定相關的疑問,也可洽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由專業顧問幫您解答喔!
而關注創業之餘,更別忘了和小編一起追 #世界菁英賽事 喔!讓我們 #一起為台灣選手加油 !
註:本文引用自新創圓夢網方道樞顧問專欄文章<三個健身房老闆一定要知道的法律風險>,更多詳細內容歡迎可參考:https://taiwangov.com/d2dPs
貼心提醒:因應疫情,在8/9之前健身房仍須遵照政府營運指引:https://taiwangov.com/JlE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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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委任僱傭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諮詢講座分享】新創必知的專利保護10
撰寫專利申請書時,應依格式內容詳實完整填寫,若有聲明事項者,務必於申請書中載明。關於專利「申請書」,有幾個重點要特別注意
【申請人】
所有具備專利申請權的自然人、法人、行政機關或學校都可以申請專利,當專利申請權為2人以上共有時,須由全體共有人提出專利申請。
所謂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以發明申請案為例說明各項專利申請人:
🔹發明人:一般指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除外)。
🔹發明人之受讓人:發明人可以把專利申請權讓與他人,受讓取得專利申請權者,可具名申請專利。
🔹發明人之繼承人:指發明人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該專利的人。
🔹雇用人: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
🔹出資人: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以契約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
【代理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包含外國人),應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申請,若無以上問題者則可自行辦理。
🔹代理人資格:具有代理人資格的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師法公布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為限。
🔹代理人的人數:每一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人2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
【委任書】
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者,須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並應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
代理權限方面,申請人可自由決定該代理範圍,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特別委任:單一特定事項代理
🔹概括代理:概括授權一切代理行為
須注意的是,在辦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等相關專利申請事項時,非受特別委任者不得辦理。
特別委任事項得於委任書上一併載明,不須單獨提出。但若原委任書上未載明,之後辦理須特別委任事項時,應提出載有特別委任權限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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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委任僱傭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採購評選委員的資格警示機制要建立啦】
不知道大家對於政府採購評選委員的期望是什麼?是不是除了專業以外,也希望這些掌握評選權力、影響上萬上億的委員,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
事實上,現行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就規定了委員可能不公正,而應該辭職或予以解聘的四類狀況: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從第二款「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來看,評選委員和廠商必須沒有一定的契約關係,避免因為這一層利害而對廠商特別青睞。
但是,總會有人違反規定。
我們辦公室在休會期間接獲爆料,指出「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作業」,竟然有一位評選委員「高邦基」,曾經是投標廠商「台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代表人。
這樣一位明顯有利害衝突之虞的評選委員,竟然還參與採購評選會議!難道機關都不知道有這樣的狀況嗎?
我馬上聯想到,因為防彈衣有瑕疵而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竟然還能繼續得到移民署防彈衣標案的問題。
當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明確指出,其實有建置政府採購標案的電腦系統,如果機關要決標給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的廠商,系統會有警示,也無法進行相關操作。
我和辦公室同仁在休會期間,研究了相關制度後,發現對於採購評選委員的部分,根本欠缺相類的警示機制。
因此,我在9月10日,發函給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是否能建立相關的警示制度。畢竟,政府採購涉及了龐大的利益。如果沒有健全的制度,類似的狀況就會一再發生。
就在今天,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業務報告,以及給辦公室的回函,明確地表示會修正相關規範,並建立檢核機制。對於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效率的決定,我覺得非常欽佩。
最後,這個標案裡面,相關人員有沒有違失,我會繼續追下去。也希望主管機關勿枉勿縱。如同今天在質詢上所說的,如果相關人員涉有違失,該法辦的就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