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領後期──閩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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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彿穿越小說裡的奇女子──黃阿祿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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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及古代女子時,大多浮現的都是古典婉約的大家閨秀,但在十九世紀中的台灣,艋舺卻出了一位在商場叱吒風雲的奇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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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年,台灣迎來了清領時期的開港通商,也一改清廷過去消極治理的態度,而進駐的洋行、傳教士,也...
|#清領後期──閩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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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彿穿越小說裡的奇女子──黃阿祿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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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及古代女子時,大多浮現的都是古典婉約的大家閨秀,但在十九世紀中的台灣,艋舺卻出了一位在商場叱吒風雲的奇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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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年,台灣迎來了清領時期的開港通商,也一改清廷過去消極治理的態度,而進駐的洋行、傳教士,也為台灣的社會面貌帶來新的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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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如此,所謂的外國人「紅毛番」仍然是不被接納的一群人,甚至被認為是低等的蠻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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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時突破既有社會印象的,便是一位被稱為「黃阿祿嫂」女人,她在丈夫過世後,接手丈夫的事業,在保守的時代率先與洋商往來,並且運用優秀的商業手腕,一肩擔起家族事業的重責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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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她成為艋舺三大富豪之一,可以說是新舊並存時代女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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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籍女性盛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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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後期的女裝繡飾,不同於清中葉的緄邊寬大繁複,逐漸轉為融合了一些具有象徵的圖騰,可以說是在東方的精細中融合了西式的簡潔,在一些藏品上,甚至還可以看到蕾絲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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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鬢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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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髮中分梳於兩旁,頭髮梳於腦後,是20-30歲或新潮女性的髮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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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領+#緄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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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領」,顧名思義是立起的領子,晚清台灣的領子大概一公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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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台灣服裝的領子隨著年代有不同的流行,像是清領中期時,大多女裝並沒有將領子豎起,只是普通的圓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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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日本時代1920年左右時,台灣流行高立領,大概五公分左右,並且有兩三個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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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緄邊」,是繡在領口與袖口的裝飾,不同於清領中期大片繁複的鑲飾,晚清的緄邊較為細小,而圖案變化也較為簡潔,這件衣服的緄邊是纏枝紋、如意雲頭紋,在整體設計上有些剪紙的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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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襟女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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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襟」意指右衽的衣衫(「俗以右為大手,故名右襟為大襟」),晚清的大襟衫比清領中期的袖子來的窄,而下擺也來的更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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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面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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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面裙」指裙子兩側打摺,但中間有一段光面,俗稱「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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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期馬面裙有大片象徵福氣的蝙蝠、如意等等紋樣,而晚清的馬面裙則顏色鮮豔,裝飾繁複華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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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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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黃阿祿嫂根據生平描述,應該是沒有裹小腳的習俗的,但一般閩籍大戶人家的女性,多有纏足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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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裹小腳女性穿的鞋子,俗稱「三寸金蓮」,因為搭配盛裝的服飾,也有許多刺繡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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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艋舺大檀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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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艋舺地區,有一句話為:「第一好張德寶;第二好黃阿祿嫂;第三好馬悄哥」,這三好,指的就是艋舺三大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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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阿祿嫂據說原名為「莊斗娘」,而丈夫黃祿則是開設「料館」,專門承攬木材和樟腦的買賣,在丈夫過世後,因為七個孩子皆未到可繼承家產的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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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黃阿祿嫂突破時代的眼光,以一個女子的身分拋頭露面,甚至親自上山去挑選木材,用她的專業判斷與領導能力,獲得員工的信任,並且最後取得了極大的商業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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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也許是因為她這一生辛苦,所以她也樂善好施,慷於解囊,比如料館中奉祀的媽祖神像,因為靈驗而遠近馳名,於是她就將料館讓予媽祖,在地方上興建「啓天宮」,她也被稱為「艋舺大檀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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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黃阿祿嫂並非典型閩籍女子的形象,甚至無法確定其族群背景,但其精明果敢、堅忍伶俐,都是那個保守的年代裡,極為亮眼的一道光彩,因此即便這位奇女子並不被記錄在任何教科書中,我們也想藉著這一件服裝,來談談她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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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所謂美麗,從來不只有皮相衣著,還有心靈與內在,這是不管古今中外皆通同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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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章我們會進入到日本時代,那是一個逐漸現代化,且結合了台日洋三方的多元年代。但尷尬的民族關係卻也牽扯著人們的一生,這樣複雜的背景也使得當時的台灣時而絢爛時而哀愁,因此我們會分為三個時期,用衣服的變化去試著訴說當年的故事。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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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惠美老師指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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緄邊不是繡,是一種鑲緄配色;並且粉紅色大襟衫下襬的「#四關鑲」出現在1910年代,不是文中所提的186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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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剛剛回去找資料,發現蘇旭珺老師的《台灣早期漢人傳統服飾》中,便有一段引文來自1941年吉見まつよ《服裝解說;晴著》:「1910年左右,台灣女性曾流行一種稱之為『大板緄,反出芽』服裝,鑲邊也跟著變窄,下擺及開岔處增加一道比領,襟邊飾窄系的鑲邊,四個角落各有一吉祥象徵的裝飾圖案,稱之為『四關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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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衣服下襬的鑲邊,是不會在1875年到1895年的清領末期出現的。這部份是我們的誤植,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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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近代台北地區的婦女活動空間及其影響: 以黃嘂娘, 莊斗娘, 張聰明為例〉、《台灣早期服飾圖錄》、夏門攝影企畫研究室、蘇旭珺《台灣早期漢人傳統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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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繪師:吳乃慧(http://bit.ly/2ZbBE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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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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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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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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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想跟大家說下,4/1日後將會暫停非商業委託喔!
但即日起3/25到3/31晚上12點前會開放預約,過時不收件,要就等下次我開委託的時候囉~
然後也不好意思,我開委託總是一陣一陣的XDD
但就像我昨天所說的,是為了因應FF38目標能出古見本新刊,需要集中些精力在這上面...
另外補充,我不收急件,如果您願意等的話,在關閉委託期間有空時我仍會慢慢地去消耗已預約的委託單,不用擔心我會棄單,只是時間就會不一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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