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非原住民持有獵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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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非原住民持有獵槍產品中有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在民國102年持有非自製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被判刑3年6月定讞,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包括法規對原民自製獵槍規範仍有不足,應2年內檢討修法。另外,大法官也認為原民自行獵捕野生動物等非營利性自用行為,受...

非原住民持有獵槍 在 公民不下課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06 07:13:51

【原住民持槍狩獵(一)】 . 2013 年 7 月,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 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年邁罹病的母親吃不慣一般家禽畜的肉,上山獵得台灣野山羊及山羌(後者當時為保育類動物),隨後遭警方依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起訴。該案引發數年來有關原住民狩獵權的爭論...

非原住民持有獵槍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5:40:32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3/06-03/12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原住民持槍打獵違法 釋憲案言詞辯論結束  原住民獵人王光祿因持有空氣槍打獵山羌,被依槍砲彈藥管理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三年半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於...

非原住民持有獵槍 在 跟九十路公車去旅行|NinetyRoad Travel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3-13 19:28:57

2013年7月,54歲的布農族王光祿由於年邁的母親想吃肉 便在臺東山區狩獵 他在獵到一頭台灣長鬃山羊與一頭山羌後 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 最終被判刑3年6個月  這件「孝子獵人」案震驚了原住民圈 大法官決議本案因認有違憲之疑義而聲請解釋案 3月9日於憲法法庭舉行行...

  • 非原住民持有獵槍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08: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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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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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原住民持有獵槍 在 公民不下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3 2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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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持槍狩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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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7 月,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 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年邁罹病的母親吃不慣一般家禽畜的肉,上山獵得台灣野山羊及山羌(後者當時為保育類動物),隨後遭警方依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起訴。該案引發數年來有關原住民狩獵權的爭論,Talum 最終於 2021 年 5 月獲得總統蔡英文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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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cialclassonline #法制 #狩獵 #原住民 #王光祿 #台灣 #Hunting #Indigenous #TalumSuqluman #Taiwan #學測 #指考 #讀書 #升學 #時事 #社會議題 #社會科 #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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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基本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原訴字第61號
    .〈原民狩獵爭議的五大迷思!你被誤導了你家裡人知道嗎?〉,MATA TAIWAN:https://www.matataiwan.com/2015/12/14/indigenous-hunting-and-gun-rights/
    .Yapasuyongu Akuyana 陳旻園,〈淺論原住民族狩獵釋憲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訊》第51期
    .Snayian,〈為什麼原住民就是不好好申請狩獵?〉,獨立評論@天下: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2267
    .《台灣原住民族歷史語言文化大辭典》「火藥」條:http://210.240.125.35/citing/citing_content.asp?id=3103&keyword=%A4%F5%C3%C4

  • 非原住民持有獵槍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01 21: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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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月討論度很高的王光祿案,先簡述一下這個案件的事實經過和歷審的判決結果。
        約在2013年7月間,王光祿因為母親想吃肉,於是使用自製獵槍獵捕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各一隻,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並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起訴,本案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終以持有非自製獵槍之部分判處徒刑3年2個月,獵殺保育類動物部分判處徒刑7個月,合併執行3年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定讞。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其涉及「對原住民固有文化的尊重」與「避免以多數價值歧視少數族群」等問題,惟若我們肯認符合一定情況下,原住民族得以自製獵槍合法狩獵,則放寬之標準為何?夠不夠明確而得以使原住民了解?是否有在現行法秩序下與原住民文化傳統中做出權衡?立法者之價值判斷合不合乎憲法要求?以上種種爭議正是本案後來討論度甚囂塵上的原因,最高法院檢察署甚至為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後最高法院亦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審檢辯三方均對本案法律之適用存有疑義,可見此問題不僅僅涉及法律適用,亦牽扯到憲法上解釋及價值取捨,有賴大法官高度法學素養及智慧。
        後來,就如同大家所知道的,大法官於釋字803號解釋,對於王光祿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部分均做出了合憲的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官認為法律本身並無問題,法官在量刑時可於個案中權衡違法情節的輕重去認事用法,結論就是王光祿並沒有辦法根據釋憲結果推翻之前有罪的判決,案件由最高法院繼續審理。
        但因為事件本身涉及高度價值取捨,大法官本號解釋亦招致不少批評,要知道本號解釋中15位大法官就有7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書,可知討論之激烈程度,所以解釋公布後,後續立法者會怎麼修法、司法機關會怎麼審理,大家都拭目以待。
        而近日總統根據憲法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考量王光祿狩獵是為供罹病的家人食用,狩獵自用也經大法官肯認屬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範疇,本於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之尊重,為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
        最後,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法律知識,就是總統根據憲法授權,全盤考量後,是可以個案予以赦免的,不過這邊所指的赦免只是不用被處罰而已,法律上仍然是有罪的,仍然會有所謂的前科,而且也沒有通案效力,如果有下一個做出同樣行為的原住民,仍然會被判刑。這也就是為什麼王光祿的律師團,依然努力的為王光祿在非常上訴的階段作無罪答辯,祈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因為惟有如此王光祿才能真正擁有清白之身,後代的原住民子孫也才能以本案作為前例,為原住民文化的傳承打開一道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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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原住民持有獵槍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5-07 21:12:17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在民國102年持有非自製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被判刑3年6月定讞,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包括法規對原民自製獵槍規範仍有不足,應2年內檢討修法。另外,大法官也認為原民自行獵捕野生動物等非營利性自用行為,受憲法保障,但不包括保育類動物。王光祿今天對釋憲結果表達遺憾,因釋憲後仍需服刑,王光祿表示,服刑完仍會遵照原民文化,繼續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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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原住民持有獵槍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5-12-13 18:08:32

    布農族的獵人王光祿(Talum),因非法持有槍枝以及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遭判決3年6個月徒刑,12月15日即將入監服刑,不過家中94歲的老母和年僅2歲的孫子將失去依靠。

    這個事件的起因,是王光祿高齡九十四歲的母親想吃山肉,為了滿足她的心願,而進行狩獵,卻沒想到被警方逮捕。

    來自全台各地原住民、社運和人權團體在本週12月8日上午,前往法務部抗議,要求檢察總長顏大和准予提出非常上訴,並暫緩執行入監,更有學者提出馬英九總統應該特赦王光祿,並發起連署要求大法官會議釋憲解釋。

    原住民狩獵是什麼樣的權利?布農獵人遭判刑,背後代表的意義又實為何?獵槍如何除罪?國家與原住民文化的關係又是為何?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將邀請來賓與您一同探討!

    來賓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政大民族系副教授 官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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