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離職員工惡意檢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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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離職員工惡意檢舉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任,請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在民國86年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萬的網紅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外工作時,多少都碰到被惡意刁難,或是砍班放無薪假,面對這種不合理的要求時,許多人多半選擇忍氣吞聲,開始過上縮衣節食的日子。而剛被惡意砍班減薪的溢瓏,面對這些惡意時沒有選擇退讓,反而勇於反抗並爭取資遣費。 為了節省資遣費,很多公司會故意把人調部門流放邊疆,意圖迫使員工主動離職,其實有相關法規寫明員...

  • 離職員工惡意檢舉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03 2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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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任,請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在民國86年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由於目前新進員工勞工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1年年資以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因為試用期建議約定 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雇主只需要給付0.12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並請記得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以免被解僱員工檢舉而被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 離職員工惡意檢舉 在 換日線 Crossi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0 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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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職場霸凌和惡意解雇】#理論與親身經歷
     
    上個月英國的內政大臣巴特爾因為霸凌同事,被檢舉違反英國內閣的高級公務人員紀律,在媒體上公開道歉。被巴特爾霸淩的內政部員工 Sir Philip Rutnam,在離職後控告政府「建設性解雇」──即非志願離職,而是在機關組織的壓力下被迫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
     
    看完這則新聞,作者的第一個反應是聯想起他在從事英國的第一份工作期間,也發生過被直屬主管霸凌的事情。在文章中和讀者們討論在英國工作時,如果在職場上被霸凌該怎麼辦,並分享當時發生的真實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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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職員工惡意檢舉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12 21:44:43
    有 3,500 人按讚

    「杜絕職場霸凌與惡意解僱,請讓法律保障每個做出正確決定的人!」
     
    康軒董事長日前傳出在居家檢疫期間多次違規外出,被檢舉後,遭新北市衛生局開罰,然而,事後公司竟傳出集體霸凌、圍剿一名遭認為是吹哨者的員工。
     
    該女員工不僅被主管約談,電梯甚至還直接貼出指名道姓的字條,「出賣公司還有臉進公司?若妳懂的做人道理,請自重!」、「公司待我們不薄,誰向媒體爆料出賣公司?」。
     
    該女員工在公司年資高達18年,卻因此遭公司扣留業績獎金,個人電腦權限也遭到鎖定,最終該名女員工也被迫離職。
     
    明明是董事長不顧防疫措施、違規在先,但為何康軒公司卻反過頭來,急著要揪出、霸凌可能說出真相的吹哨者?
     
    這個消息出現後,引發社會譁然,許多民眾呼籲,應該抵制這樣的劣質公司,更要求康軒出面道歉。康軒作為台灣指標性的文教企業,竟用這樣的方式對待資深勞工,顯然是最糟糕的教育示範。
     
    上週新北市勞工局在接獲檢舉後進行突襲勞檢,並且在今天下午召開勞資爭議的調解會議。會議中,康軒坦承錯誤,將在官方網站公開道歉 7 日,並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協調會結束後,該員工語帶哽咽地說,此次事件也凸顯出勞工在社會上的弱勢之處,希望政府單位能夠在立法方面做加強,給予勞工更多保障。
     
    其實,根據《勞基法》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介入調查。
     
    另外,根據《職安法》第六條第 2 項第 3 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勞工若遭遇相關情形,雇主本就應該有相應措施。除此之外,職安署的相關指引也載明了通報、調查的完整程序。
     
    但是,大多數的勞工朋友們,可能根本不知道這些權益,進而導致行政機關接獲通報的次數屈指可數。
     
    追根究柢,就是因為畏懼公司或同儕的壓力,讓遭遇到困難的勞工們不敢發聲,這也就是「吹哨者保護」的重要性!
     
    我們早在上個會期的優先法案中排入《公益揭發保護法》,希望保護揭弊人,在勇敢指出社會上不公不義的事情時,能受到保護、免於恐懼!我也在 4 月的質詢中,要求行政院盡快將對應版本送入院會審理,並且獲得蘇院長首肯。
     
    最後,我要再次呼籲朝野黨團,共同支持這樣的法案通過,讓法律能保障每個做出正確決定的人!
     
    上期時代力量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https://reurl.cc/bRWkA6

  • 離職員工惡意檢舉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5-15 15:21:45

    在外工作時,多少都碰到被惡意刁難,或是砍班放無薪假,面對這種不合理的要求時,許多人多半選擇忍氣吞聲,開始過上縮衣節食的日子。而剛被惡意砍班減薪的溢瓏,面對這些惡意時沒有選擇退讓,反而勇於反抗並爭取資遣費。

    為了節省資遣費,很多公司會故意把人調部門流放邊疆,意圖迫使員工主動離職,其實有相關法規寫明員工是可以拒絕這些調派,且若有違法處還可向地方法院檢舉,有效保證勞工權益。


    影片授權:瓏氏兄弟 (https://youtu.be/xvdJDazPb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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