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離婚協議書未成年子女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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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未成年子女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3 00:57:07

#情人節收到 #勝訴 禮物🎁!! 先恭喜這位單親媽媽,可以和前世情人(寶貝兒子)歡度情人節!!! 案子拖了ㄧ年多,這位單親媽媽依然細心地和我一起整理證據,直到在情人節的今天!終於收到法院駁回對方 #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與負擔(俗稱:#監護權)的勝訴裁定了!! 繼續擁有寶貝兒子的監護權,她開心地終於...

  • 離婚協議書未成年子女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06 18: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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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認為,離婚之後就一刀兩斷,乾乾淨淨,但事實上,如果有小孩子的話,最常牽扯不清的,就是扶養費跟探視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現在法院定的探視行情,對於本來跟小孩互動性算高的一方而言,其實還是相當不足的,可是沒辦法,兩個家庭分開,如果要常常配合探視,對雙方,對小孩,也都是折騰。

    既然家庭美滿已是不可及的夢想,我們就來粗淺了解,如果真的分開,法院會怎麼判小孩的探視方式呢?

    離婚之後,如果監護權是由其中一方取得,那麼另一方起碼會享有探視權,我們稱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都是由雙方協議,並配合各自家庭的生活作息,如果雙方父母是和平分手,又能理性溝通,其實在離婚協議書裡,我們都會建議書寫「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等文字即可。

    但如果父母雙方在分開時是處於決裂的狀態,甚至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因為過度介入而水火不容,就容易出現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各種藉口阻饒對方的探視,譬如:規定探視方不能帶孩子回去過夜、屢次到了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就說孩子不舒服取消探視、不讓探視方單獨探視孩子,一定要照顧方在旁監視,或顯然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像一次5~10分鐘,一個月只能見一次面等等。

    遇到像這樣的狀況,探視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如果對方不遵守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先發函請求照顧方改善,如不改善法院可以課以怠金。

    那麼通常,法院都會如何訂立會面交往的方式呢?所謂的探視的時間,是有『行情』的嗎?

    如果對方給予的探視的時間顯然不如法院通常會裁定的『行情』,當然就可以考慮直接聲請法院來裁定,拒絕讓對方刁難。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看到法院裁定的主文這麼寫:

    聲請人OOO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子女O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然後整個裁定的最後面就會有個探視計畫,通常長這樣
    (一)會面式交往:
    1、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前:
    (1)聲請人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晚間6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弟姐妹,以下同)前往相對人住處接OOO外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許,於當日晚間6時前,由聲請人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子女OOO送回相對人住處。
    (2)聲請人於子女OOO就讀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1)會面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4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期間。此項探視時間,得一次或分次探視,自何日起探視,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3)農曆春節期間(農曆春節放假期間依政府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奇數年(指中華民國107、109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華民國106、10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2、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父親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二)非會面式交往: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與子女OOO交往。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四)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當然依個案狀況不同,法官會依子女的利益做調整,但就以上的格式大致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在通案的狀況下:

    ►每月有兩個週末可以帶回去過夜
    ►寒暑假酌增探視時間,可連續或分開
    ►農曆年節輪流在雙方家庭過夜
    ►平日得以電話、訊息聯絡

    因此如果探視的方式與前面的狀況相差太多的,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值得高興的是,現在也逐漸看到法官會裁定更多的探視時間,這部分以後我們繼續跟大家分享喔!

  • 離婚協議書未成年子女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3 13:01:36
    有 717 人按讚

    ◆監護權(親權)跟扶養權有什麼不同?離婚協議書上該怎麼寫呢?

    我們常常被問到監護權跟扶養權的不同,先說明一般大家所認知的監護權比較接近民法規定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而其實民法中所謂監護人通常是指成年以後因精神障礙被裁定監護宣告後的法定代理人,但為了大家口語上的方便,我們在這裡也就先簡稱監護權。

    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戶政機關都會要求登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是父方還是母方,是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

    所以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上即以正確的名稱書寫,也就是「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男方單獨(或女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

    單獨監護跟共同監護的差別在於,登記共同監護時有關未成年子女的一些生活事項,譬如戶籍、就醫、辦理護照、銀行開戶等主管單位可能會要求兩位法定代理都要出具同意書,如果在父母雙方溝通不良的狀況下,會造成主要照顧子女的一方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時,處處受到阻礙,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其實是有妨礙的,所以近年來法院裁定共同監護的比例其實已經遠少於單獨監護了,但相對的在裁定單獨監護時,更需要謹慎審酌究竟由哪一方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對子女比較有利。

    但不可諱言的,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常常會有一方顧及如果簽下由對方單獨監護,會不會小孩長大了,就認為被其中一方給遺棄了,所以在我們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反而相對的共同監護的比例會高一點。但是通常會在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的約定後面,另外書明,由其中一方負主要照顧義務,或與子女同住,另外一方則享有探視權,並且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

    例如:
    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與男方(或女方)同住,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扶養費共同負擔,女方(或男方)得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就學及生活作息下與子女會面交往。

    就是一個常見的寫法,但因為寫的比較簡要,所以是適合離婚雙方都還能理性溝通的狀況。如果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事項決定常常有衝突,或許就需要單獨監護,或是再約定更明確詳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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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協議書未成年子女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4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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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好的#離婚協議書 帶你乾乾淨淨離開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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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許多已經離婚的當事人帶著之前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書,
    來找我處理關於扶養費與親權的糾紛!
    像是扶養費當初約定太低,小孩越長越大,錢根本不夠,有的甚至對方根本不付,
    或是要看小孩處處刁難,隔著鐵門說小孩在睡覺,但都有聽到小孩在玩的聲音......


    於是整理了離婚協議書到底要怎麼約定,
    希望可以幫助到正在談離婚,或是有離婚打算的夫妻,
    能夠順利處理完畢!


    ❓️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


    🖊️契約註明「離婚協議書」字樣
    🖊️填寫當事人基本資料:包含離婚夫妻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址等。
    🖊️說明「同意離婚」字樣
    🖊️親權: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是未滿20歲喔‼️)需要約定!
    🖊️探視權:不是主要照顧者或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也有跟孩子見面交往的權利!建議約定在平日、假日、寒暑假、特定節日(例如過年、生日、運動會、家長會)探視方式。見面的地點、時間長度、是否過夜、接送方式等也盡量約定清楚!
    🖊️扶養費:除了金額之外,每月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也要註明清楚。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其他約定:例如贍養費
    🖊️證人與辦理登記地點:需要兩位離婚證人分別留下基本資料與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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