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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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朋友問我關於離婚的注意事項,其實除了家暴跟犯法之外,我不大鼓勵離婚這件事,人說寧毀一間廟,不拆一樁婚。 但朋友堅持要離,因為先生除了外遇,也不斷的要求跟她離婚,連協議書早就簽好了,只是朋友太愛老公,所以沒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她也告訴自己給彼此2年時間。 🍀這兩年來,先生講話又酸又刻薄,叫他做事像喊小...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茜茜與人夫謙 Chien&Chie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單親家庭 #婚姻生活 茜茜之前有分享過,曾和人夫謙因為生活忙碌,以及期待有所不同而不斷的吵架冷戰和好中循環...越溝通越吵架,彼此的怨懟無法化解,想要做最後的努力而尋求婚姻諮商的協助。 每對夫妻多是因為相愛而決定攜手走向婚姻,一起生育孩子,但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哪對夫妻之間能從來沒有問題呢...

  • 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06 08: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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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問我關於離婚的注意事項,其實除了家暴跟犯法之外,我不大鼓勵離婚這件事,人說寧毀一間廟,不拆一樁婚。
    但朋友堅持要離,因為先生除了外遇,也不斷的要求跟她離婚,連協議書早就簽好了,只是朋友太愛老公,所以沒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她也告訴自己給彼此2年時間。
    🍀這兩年來,先生講話又酸又刻薄,叫他做事像喊小的一樣沒有尊重,經常吵架,而且幾乎沒有房事,如今兩年到了,她的心也快死透了,堅決要離。
    先生知道她打定主意,卻突然態度轉好,恢復有愛有關心有呵護的樣子,但朋友說她的心已經死了,不想再繼續下去。
    ❤記得跟Kevin 說過一句話,其實女人要的不只是安全感,還有很重要的歸屬感。安全感是我知道你不會離開我,而歸屬感是我確定我不想離開你。
    #安全感 #歸屬感 #離婚

    🍀女人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31860382154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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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15 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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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法律小教室🔹

    【⚠️注意!結婚後,夫妻間共同生活上的關鍵要點!(二)】

    我們延續上週小教室關於夫妻共同生活上關鍵要點的話題(複習👉https://reurl.cc/Z6W5Q),接下來在婚前必須先溝通好的事項還有下列各點喔~

    ❤️婚姻之普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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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日常家務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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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03條
    I.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II.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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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謂的「日常家務代理權」,例如修理家電、購買生活日用品、收受郵件等。因社會上一般均認為認為夫妻可以互相代理、獨自決定這些事務。而由於這個代理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是法定代理喔!而這個代理權的範圍僅限於「日常事務」,若是有一方超過了通常家務的事項(例如購買房地),就會屬於無權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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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而同條第2項規定濫用代理權,另一方的夫或妻可以限制他不讓他去做代理的行為。但就算做了,也是不能向交易的對方說「我已經跟我老公說不能以我的名義去買昂貴的傢俱了!」,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設的規定,不然與之交易的第三人也是很倒楣啊!但買都買了,這時候也只能依民法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處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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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與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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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03條之1
    I.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II.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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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這邊要注意喲!很多家庭紛爭都源自於金錢的問題,要怎麼樣分配才公平雖然很重要,但前提要先了解「家庭生活費用」的概念,不然怎麼分都有問題。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是指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包括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育、樂及對子女之養育等生計費用。而夫妻間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並非平均分擔的,而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有約定外,依夫妻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決定分擔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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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間可以對於負擔的事項、數額,以婚前協議書或其他契約約定之,若是沒有約定的話,則依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下,夫妻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情事分擔家家庭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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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關於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連帶清償責任的部分,是指在對外關係上,夫妻就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對於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例如今天房東找丈夫請求給付租金,而丈夫沒有錢付時,房東就會再去找妻子要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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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貞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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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從民法第1052條中有規定重婚或通姦是構成離婚事由所推導出來的,總之呢夫妻既然要結婚,就應該互服忠誠義務,但若還是不放心,可以在 #婚前協議書 先約定好若有出軌、不忠誠的情形發生時,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需要賠償一定的金額。總是聽到有些情況是,一方偷吃後離了婚,與小三交往後結了婚,結果又偷吃,整個渣到爆(握拳暴怒),這時候其實就是可以跟他約定個賠償金,不然讓他總覺得偷吃都沒有什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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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本篇文章,如有需要「婚前協議書」,請各位粉粉直接私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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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這樣的知識分享值得您傳遞出去,讓更多人受益喔!

  • 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09 21:00:00
    有 40 人按讚

    🔹家庭法律小教室🔹

    【⚠️注意⚠️結婚後,夫妻間共同生活上的關鍵要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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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婚後)結婚前,除了確認彼此相愛外,更重要的是將來共同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是需要雙方自己應該遵守的各自負擔、義務等溝通清楚(也就是婚前協議),為此本文將介紹法律上所規定的注意事項,請準備要結婚的各位粉絲仔細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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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之普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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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之稱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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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00條規定:
    I.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II.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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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夫妻是保有本姓的,除非有書面的約定時,戶政機關才會幫你登記冠姓喔!冠配偶姓氏以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若是夫妻離婚而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冠性之一方應回復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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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之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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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01條規定: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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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同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下之同居,非僅是場所上的意義。若是同住一屋而分房居住分別生活,就不是「同居」囉!
    而所謂「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有1.不宜同居(如一方有傳染性疾病);2.事實上不能同居(如雙方不在同一國家工作);3.不堪同居(如一方有構成家庭暴力之行為,另一方與之同居恐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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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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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02條規定:
    I.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II.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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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住所的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是不一樣的,住所是用來決定各項法律效力的中心地,非同居義務履行地的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然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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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篇文章我們除了會繼續介紹「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及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及「貞操義務」外,另有不藏私的「#婚前協議書」的範本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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