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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15: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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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行政執行法增訂強制驅離制度,換句話說就是要技術性阻攔人民表達意見,根本漠視人民權利,那專制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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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離婚之後就一刀兩斷,乾乾淨淨,但事實上,如果有小孩子的話,最常牽扯不清的,就是扶養費跟探視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現在法院定的探視行情,對於本來跟小孩互動性算高的一方而言,其實還是相當不足的,可是沒辦法,兩個家庭分開,如果要常常配合探視,對雙方,對小孩,也都是折騰。
既然家庭美滿已是不可及的夢想,我們就來粗淺了解,如果真的分開,法院會怎麼判小孩的探視方式呢?
離婚之後,如果監護權是由其中一方取得,那麼另一方起碼會享有探視權,我們稱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都是由雙方協議,並配合各自家庭的生活作息,如果雙方父母是和平分手,又能理性溝通,其實在離婚協議書裡,我們都會建議書寫「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等文字即可。
但如果父母雙方在分開時是處於決裂的狀態,甚至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因為過度介入而水火不容,就容易出現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各種藉口阻饒對方的探視,譬如:規定探視方不能帶孩子回去過夜、屢次到了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就說孩子不舒服取消探視、不讓探視方單獨探視孩子,一定要照顧方在旁監視,或顯然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像一次5~10分鐘,一個月只能見一次面等等。
遇到像這樣的狀況,探視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如果對方不遵守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先發函請求照顧方改善,如不改善法院可以課以怠金。
那麼通常,法院都會如何訂立會面交往的方式呢?所謂的探視的時間,是有『行情』的嗎?
如果對方給予的探視的時間顯然不如法院通常會裁定的『行情』,當然就可以考慮直接聲請法院來裁定,拒絕讓對方刁難。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看到法院裁定的主文這麼寫:
聲請人OOO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子女O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然後整個裁定的最後面就會有個探視計畫,通常長這樣
(一)會面式交往:
1、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前:
(1)聲請人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晚間6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弟姐妹,以下同)前往相對人住處接OOO外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許,於當日晚間6時前,由聲請人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子女OOO送回相對人住處。
(2)聲請人於子女OOO就讀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1)會面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4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期間。此項探視時間,得一次或分次探視,自何日起探視,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3)農曆春節期間(農曆春節放假期間依政府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奇數年(指中華民國107、109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華民國106、10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2、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父親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二)非會面式交往: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與子女OOO交往。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四)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當然依個案狀況不同,法官會依子女的利益做調整,但就以上的格式大致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在通案的狀況下:
►每月有兩個週末可以帶回去過夜
►寒暑假酌增探視時間,可連續或分開
►農曆年節輪流在雙方家庭過夜
►平日得以電話、訊息聯絡
因此如果探視的方式與前面的狀況相差太多的,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值得高興的是,現在也逐漸看到法官會裁定更多的探視時間,這部分以後我們繼續跟大家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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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保障?」她說。
這兩年,越來越多女性找上事務所要寫婚前或婚姻協議書,有趣的是,幾乎沒有男性當事人主動找我們處理這樣的協議,我對於這樣的現象跟趨勢感到很好奇,想問大家,你們覺得是為什麼呢?
其實應該是這樣…….
即使進入了這樣高喊兩性平權時代,母性畢竟還是天生的本能,我自己也是,生了小孩,就會忍不住想要有多一點的時間陪他,或許是賀爾蒙分泌的關係吧!(說錯的話,請專業的來指正)
人的時間精力有限,花在孩子身上多一個小時,就得少花在事業上一個小時,錢雖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卻有很多事情就得犧牲,抱著孩子很幸褔,但抱著孩子,要伸手跟人家要錢,就委屈了。
朋友霏霏就是個家庭主婦,老公是個企業家,收入的確相當優渥,也跟霏霏說,她只要在家帶小孩就好,賺錢的事交給他。
一開始霏霏也覺得自己嫁對人了,每個月固定入帳的家用金額雖不算多,但只要想要什麼,老公從來也沒說不過,卡可以隨她刷,想跟姊妹淘約下午茶也無上限,衣食無缺,每個禮拜還有固定的家事清潔到家裡打掃,老公常應酬不會回家吃飯,她也不是一定要煮晚餐,看似真的是「帶小孩就好」。
「如,妳覺得,我算好命嗎?」霏霏問我。
我知道她是拿否定句當問句,否則這麼多年姊妹淘做假的嗎?於是坦誠地對她說:「這因人而異,但對我而言,不算!」
「怎麼說呢?」
「我看過太多了啊!做了多年家庭主婦,心都懶了,疲累沒有少,資歷沒有多,老公一放手,什麼都沒有。」(哇!我還押韻呢!)
也就是說,當經濟收入完全來自對方,一旦斷了金援,雖還是好手好腳,但一時片刻的斷炊也夠嚇人了。
「可是不是說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對方一半的財產嗎?」
「是沒錯,但真的要破局之前,有不少人就先脫產,就算拿到判決也沒用,名下無財產,判決也只是一張紙。尤其是像你這種老公是企業家的最常見,他們更懂遊戲規則了。」
「那怎麼辦?可以跟他簽所謂的婚姻協議保障我自己嗎?」
「簽是可以簽,但就跟判決一樣,名下無財產,就還是紙一張,除非他現在就給你一大筆錢,保障妳未來的生活。」
「現在突然跟他要錢,不會顯得很現實嗎?」
「如果是他要你在家顧小孩,不要上班,那這本來就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是妳自己選擇在家帶小孩,那就是個很浪漫的問題,當然談錢就俗氣了。」
我的直白,瞬間讓霏霏的眼眶刷紅了。
我嘆了口氣,有點於心不忍,畢竟自己也走過三年全職媽媽的生涯,目前也是自己在親自帶個幾個月大的嬰孩,沒辦法,我們就是活該在放不下、捨不得、離不開啊!
「其實,不用這麼悲觀啦!我還記得我以前認識一個單親媽媽很厲害,一個月薪水不到三萬元,也養大了兩個小孩,房子還是租的。有個很大的關鍵點是,娘家願意幫忙當支援系統,一碗麵也是飽、一桌菜也是飽,日子怎麼過是看人的。」
「那我還要簽婚姻協議嗎?」
「其實如果對方尚稱君子,經濟狀況也穩定,簽個婚姻協議也無妨,不過有幾個重點要讓你了解一下。(順便也讓在看這篇文章的妳了解一下)
首先,多數太太都喜歡訂下一方如果外遇,就自願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事實上,小孩的監護權在離婚時,如果協議不成,仍然需要依照小孩的利益由法院做裁定,譬如幼兒從母、原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同性別原則、支援系統……並不會直接依照婚前協議來裁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屬。
但如果約定外遇,要給付對方多少錢的精神賠償倒是可以的,只是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進了法院,法官會依雙方地位財力身份,及外遇所造成的痛苦程度調整,但通常會比完全沒有約定由法官直接判決來得高。
不過,會建議妳何謂外遇行為要寫得更清楚一點。
此外,婚姻協議還可以約定夫妻雙方的住所、夫妻財產制,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及約定一定的生活零用金(自由處分金)贈與給你,以後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如果是錢方面的事情,我會建議要公證或是簽張本票,以免以後還要透過訴訟曠日費時。
像我之前就看過一個太太請老公簽下每個月要給付多少家庭生活費用給他,還請老公簽本票作為擔保的,剛好老公是公務員,薪水跑不了,所以拿本票去聲請裁定再強制執行就好。」
霏霏抱著懷中的寶貝,看起來似懂非懂,我猜想她短時間內應該也無法成為犀利人妻,就答應先傳張本票的範本給她,也順便告訴她,為了怕本票過期,可以請對方一倂簽一張授權書,以免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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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舊五年前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