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ni030 (傑尼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債務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求解?
時間Wed Feb 5 14:19:28 2020
不好意思打擾各位 ..
因為這兩天拼命爬文ptt和估狗
但諸多說法及解釋把小弟搞得焦頭爛額
我和弟弟從小父母離異
我們與父親20多年來未曾謀面
2020 一月下旬接到了日盛銀行信貸清償通知
3/26 要前往開庭辯論
原來父親已於民國94年2月 逝世
且生前有借一筆約40萬的信貸
通知書上的日期壓在2019.12.26
巧妙壓在15年效期內= =
現在這筆債款加上利息已達百萬
父親過世時我剛好滿20歲 弟弟未成年
有查詢到當時如果父親死亡3個月內
我們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不理會
但是我們20年來生活毫無交集無聯繫
導致這幾天才曉得父親已過世及債務
父親後來有再娶
這兩天到法院查詢得知
後來的妻子和女兒於父親過世當時皆已辦理限定繼承,我和弟弟是3、4順位
有去詢問了市政府法扶律師及電話法扶..
其中一位律師大哥查了資料
表示父親過世時為94年 .. 當時尚未修法
我們也已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了
只能出庭向法官表示我兩人自年幼及無與父親同居共財 , 無繼承一分一毫財產,莫名承
擔此債,實屬不公 ,希望能朔及既往採用限定繼承
另一位電話法扶律師說法是指
只要以我們知悉清償通知的當下起算3個月內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昨日前往士林法院了解時 ..
當下的櫃檯阿姨?表示
只要父親後來的家人(名義上後母及妹妹)有去辦理限定繼承即可
效力涵蓋到我及弟弟,我們是不用擔心的?
這兩天為了這件事沒有好好闔過眼
只好上來求解惑
敬祝各位好心大大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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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35.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0883570.A.215.html
→ iscu: 限定繼承一人辦理全家受惠02/05 14:34
→ iscu: 任一繼承人辦理 其他人都視為限定繼承02/05 14:41
→ iscu: 然後你跟你弟都是第一順位....02/05 14:42
推 cape129: 利息的時效是五年。而且時效的中斷是以你收到通知為準。02/05 16:24
→ yesohya: 去找律師幫妳寫答辯狀啦 銀行就吃妳不會答辯02/05 17:10
→ yesohya: 這又是常見例子誰敢寫清楚放網路誰就是全行業公敵 = =02/05 17:10
→ yesohya: 不想花5-6萬起請一個審級 起碼花1-2萬請寫書狀 = =02/05 17:11
推 saur176: 你跟你同父異母的妹妹都是第一順位、限定繼承只要有繼承02/05 17:18
→ saur176: 人辦理過即全體適用(除非當時有隱匿財產行為)、目前的02/05 17:18
→ saur176: 確是“知悉”三個月陳報法院、舊法我不太了解,我只是路02/05 17:18
→ saur176: 過回答。02/05 17:18
→ saur176: 是我我會先去和妹妹確認情況(有無辦法限定繼承),沒有02/05 17:18
→ saur176: 就趕快去辦,在寫個陳報狀告訴司法事務官我是看到日盛的02/05 17:18
→ saur176: 訴狀才知道爸爸過世之類的,也沒繼承到他任何財產。02/05 17:18
因為妹妹她們都在日本 已聯繫不到
只是法院那邊有確認當年她們是有辦理限定繼承的
所以我這邊也有受惠嗎?
還是再去辦理一次拋棄繼承比較保險?
→ JustSad: 如不想有瓜葛,確認無遺產可期,辦拋棄繼承省麻煩。02/05 17:38
拋家棄子 沒有遺產沒有交集
推 jay19841004: 辦拋棄會害到下一順位吧?02/05 18:41
※ 編輯: zani030 (49.214.135.31 臺灣), 02/05/2020 18:45:49
推 saur176: 你去一趟國稅局申請你爸的遺產稅證明(因為當初辦理限定 02/05 19:37
→ saur176: 繼承要有陳報遺產清冊)(如果有人拋棄繼承,國稅局也會 02/05 19:37
→ saur176: 有文件),再看看他有沒有遺產。如果確認當初有限定繼承 02/05 19:37
→ saur176: ,看看能影印什麼文件嗎?一定會有民事裁定(公示催告) 02/05 19:37
→ saur176: ,還有民事裁定證明書。假設沒遺產、有用限定繼承,這場 02/05 19:37
→ saur176: 官司就很簡單,連答辯狀都很簡單。假設沒遺產、當初他們 02/05 19:37
→ saur176: 是拋棄繼承,你就趕快去聲請拋棄或是限定繼承吧。想另外 02/05 19:37
→ saur176: 問你,被告當中沒有你後母或是同父異母的妹妹嗎? 02/05 19:37
→ saur176: 現在你就是要想辦法還原當初的事情,你才有辦法解決,否 02/05 19:39
→ saur176: 則都沒辦法進行下一步,冷靜一下 02/05 19:39
S大
寄來催繳文件裡被告有名列我和我弟 後母和妹妹四人名字, 然後有一張文件函有註明後
母
及妹妹都有辦理限定繼承,已准許
https://i.imgur.com/EeXBQie.jpg ※ 編輯: zani030 (49.214.135.31 臺灣), 02/05/2020 19:57:07
推 saur176: 那就去國稅局看看,當初有沒有遺產,沒有的話,事情就很02/05 20:02
→ saur176: 簡單02/05 20:02
→ iscu: 你是說寄來的文件有含後母限定繼承的文件嗎? 這銀行.....02/05 20:31
https://i.imgur.com/tQFjO86.jpg https://i.imgur.com/cmJtL4D.jpg J大 這應該是銀行吧
→ JustSad: 應該不是銀行,是外催公司,外催公司素質參差不齊。 02/05 20:37
→ JustSad: 我就曾幫友人回擊前東家XD02/05 20:38
※ 編輯: zani030 (49.214.135.31 臺灣), 02/05/2020 21:23:58
→ stevenchiang: 你的通知書地址抹的很不好,清晰可見 02/05 22:21
→ JustSad: 債權人是銀行沒錯,你可以忽略我外催公司的推文。 02/06 01:25
→ JustSad: 你目前最重要的動作是時效內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02/06 01:27
→ JustSad: 無法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才有找外催公司協商必要。 02/06 01:28
推 saur176: 1156有提到,其中有一個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人視同陳報 02/06 07:59
→ saur176: 。 02/06 07:59
→ HoneyDragon: 第 1156 條 02/06 13:04
→ HoneyDragon: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02/06 13:04
→ HoneyDragon: 報法院。 02/06 13:04
→ HoneyDragon: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02/06 13:04
→ HoneyDragon: 得延展之。 02/06 13:04
→ HoneyDragon: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 02/06 13:04
→ HoneyDragon: 報法院者,其他繼 02/06 13:04
→ HoneyDragon: 承人視為已陳報。 02/06 13:04
推 maniaque: 樓上好色龍?? 02/06 13:51
→ maniaque: 自從不在笑話版更新,都直接看你的 blog 比較快 02/06 13:52
推 whhw: 那是偽物== 02/06 18:48
→ bluedolphin: 這是蜂蜜龍 不一樣的生物 02/06 21:39
推 taoist9999: 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意旨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 02/06 22:29
→ taoist9999: 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 02/06 22:29
→ taoist9999: 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自 02/06 22:30
→ taoist9999: 己為其繼承人之時」。 02/06 22:30
→ taoist9999: 民國74年修法後的條文,拋棄繼承的除斥期間只有兩個月 02/06 22:32
→ taoist9999: 。 02/06 22:32
→ taoist9999: 總之,趕快拋棄繼承,並且在書狀上向法院釋明為何不知 02/06 22:33
→ taoist9999: 被繼承人死亡之原因。 02/06 22:33
→ taoist9999: 02/06 22:35
→ taoist9999: 網友也好心叫你去國稅局查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02/06 22:36
→ taoist9999: 、遺產清冊之類的。 02/06 22:36
→ taoist9999: 先查再說。 02/06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