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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公證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上個禮拜有一則很轟動的新聞是:鴻海有一名協理在2013年2月7日的公司尾牙上抽中10張股票。
因為這名協理在2013年3月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協理在同年2月22日向公司申請退休,並在申請退休的文件上注記請公司將他中獎的十張股票一併核發。
總經理對此批示「准予核發」,後總經理轉呈總財務長,但總財務長以「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為由拒絕核發中獎股票。
這名協理不服鴻海拒絕核發10張股票,就起訴到法院。
法院在今年11月2日作出判決,認定鴻海決定不核發10張股票給這名協理是合法的,判決原告也就是這名協理敗訴。
為什麼法院會這麼判。法院在審理這個案子的時候,認為本件審理的重點在於,公司在尾牙上舉辦的抽獎活動,抽獎抽到的股票,性質到底是什麼?
法院認為,員工在公司舉辦的抽獎活動中抽中獎品,公司與員工間就因此成立一個「贈與契約」。
又因為公司在抽獎開始前,會場前方就有以投影片方式逐一宣達抽獎規則,而且主持人也有以口頭方式對抽獎規則逐條說明,抽獎規則裡面就載明了「獎項發放時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
所以其實這個贈與契約,是附「停止條件」的。白話來說,就是必須滿足一定要件,贈與契約才生效,公司才有履行贈與的義務。也就是如果條件沒滿足,公司不需要履行這個贈與契約。
可是,這名協理在申請退休的時候不是有註明請公司核發十張股票,而且總經理也准予核發了嗎?為什麼公司可以反悔不核發股票呢?
法院認為,其實從鴻海公司內部的「授權核決權限一覽表」可以看出,關於獎金發放的部分,不論是年度獎金總額(現金、股票),或主管年度績效獎金及股票分紅,其等之核決權限在於「總裁」,而非「總經理」。
所以雖然總經理在協理的申請文件上簽名,但只是行使建議權,表示會將申請文件呈遞給總財務長做最後決定。因此法院認為,總經理依照公司內部規定,並沒有權限核發獎金,所以就算他在員工的申請文件上簽名,也不會發生同意核發獎金的生效力。
所以提醒民眾,在向公司主管申請獎金或其他事項的時候,不要以為自己的主管簽名了,就表示自己的權利可以獲得實現。一定要清楚知道公司內部,就相關事項有決定權的是哪個部門、哪個主管。
另外,法院還提到說,因為是贈與契約,所以只要在公司還沒有把股票背書轉讓給員工以前,其實根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都有撤銷贈與意思的權利。
所以只要公司在還沒把股票轉讓給員工前,公司可以隨時撤銷贈與。所以在這個案件中,公司既然有撤銷贈與的表示,那員工就沒辦法再主張這十張股票了。
謝憲愷律師提醒大家,依我國民法規定,當一方同意贈與,另一方接受此種贈與,那麼雙方間成立贈與契約。但是,在贈與物還沒有移轉前,例如約定送一筆不動產,在還沒辦理過戶前,;或者約定送一輛汽車,在汽車沒有交付給受贈人前;或者像新聞中的例子一樣,約定送股票,但還沒背書轉讓前,贈與人隨時都可以撤銷贈與,不負擔任何責任。當然,如果已經履行贈與的程序了,例如已經過戶、交付、背書了,就不能反悔,不能撤銷已經履行的贈與。當然也必須提醒民眾,這種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的情況,也有例外,例如贈與有經過公證,或者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的,就不能隨時撤銷贈與。
所以民眾如果成立了贈與契約,受贈人想確保贈與人不隨時撤銷贈與的話,建議民眾可以對這個贈與契約作公證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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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公證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歌手『方季惟』清新脫俗的氣質,擄獲許多人的心,因此有軍中情人的稱號。明星光環的背後,是幫父親還債,決定單身不嫁,靠房產完成財富自由,未來這些財產她想要留給照顧她的人。
要怎麼做,才能『平安』的把財產留給照顧我的人?
一紙有效的遺囑,一張意定監護契約書,一份附條件贈與契約書,三種方法可以幫『方季惟』完成心願。
單身不婚的人懂得生活,自然壽命也長,在面對到自己財富傳承的時刻,由於沒有配偶、子女的情形下,法律上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父母或祖父母也可能都不在了。
如果沒有遺囑,財產就會充公,所以單身朋友『必須』寫下一份遺囑,才能夠讓財產給未來可能照顧她的人,或所愛的家人繼承。
現在也許還不需要被照顧,但是如果大概可以知道由哪一個人照顧你,可以先把遺囑寫好,不必事先經過他的同意,未來知道財產他可以多得一些,可以讓照顧的人覺得很『感心』。
如果已經確定照顧你的人選,兩個人可以到公證人面前簽署「意定監護契約書」,未來發生自己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時,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就由指定的監護人照顧你。也可以約定照顧方式(高水準或是平價,住自宅還是養生村,健保房或是頭等房...等)。
附條件贈與契約可以說是最直接的一種,也就是把房產贈與給要照顧你的人,但附帶條件,就是要照顧你一輩子,照顧方法跟每個月負擔的金額在贈與契約記載清楚,如果沒有照著做的話,可以撤銷贈與拿回來房產。
如果擔心先贈與房地產後,反而多付稅費(如:土增稅、贈與稅)又沒有受到好的照顧,也可以採用「死因贈與契約」,雙方可以先簽訂贈與契約(最好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房產等到被照顧者上天堂,照顧的人就可以依照「死因贈與契約」跟繼承人請求,達到財產留給照顧我的人,這個愛的心願。
財富有多少,要看多努力, 愛的故事能多長,靠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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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公證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送出禮物分手後還可要回嗎❓
夫妻在離婚時,經常會爭執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情侶在分手時,也常會有一方想說,能否把以前送給對方的禮物要回來。
有些人會想說,我是因為交往才送的,既然分手了,也沒贈送的理由了,應該可以要回來吧!
可惜立法者並非這麼想的。
依照法律規定,如果說好送別人禮物,「所有權移轉給對方後」,就不能再撤銷贈與要對方返還。
也就是說,
如果送的是動產(如現金、手錶、寵物),在講好要送,並且「交付」給對方後,就不能再撤銷。
如果是不動產(例如房子),則是在辦妥「移轉登記」後不能撤銷。
🖋不過上述這套規則,有一些例外狀況:
📕兩種情況下,儘管「尚未」移轉所有權,贈與人仍然「不能」撤銷贈與:
1️⃣贈與是經過公證的。
2️⃣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於災難之際為慈善,或為公益之目的而為施捨)。
📙另外,下列幾種情況,儘管「已經」移轉所有權,還是「可以」撤銷贈與:
1️⃣贈與契約中,附有「負擔」義務條款,例如講好「受贈人將來應和贈與人結婚」,結果受贈人反悔沒履行。
2️⃣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贈與人的「下列親屬」,有故意違反刑法的侵害行為時(例如傷害):
配偶
直系血親(例如父母)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例如兄妹)
二親等內姻親(例如大嫂)
3️⃣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沒履行。
不過要特別注意,在2️⃣、3️⃣的情況,贈與人要在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撤銷,超過的話撤銷權就會消滅。且贈與人如果曾對受贈人表示「原諒不追究」,撤銷權也會消滅。
所以送禮前最好要想清楚,避免將來後悔卻要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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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規定及判決:
民法第408條、412條、416條
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10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1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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