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
在台灣眾所關注的殺警案,法官根據精神鑑定報告,
判定因精神障礙,被告男子無罪。
社會群情沸騰,負責精神鑑定的醫師被出征,
輿論質疑減輕甚至免除精神病患罪刑的制度。
在這個時候,想起上個月看的這本書。
這本書的作者為德國司法精神鑑定醫師,
書中有她從自身職業體會出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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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
在台灣眾所關注的殺警案,法官根據精神鑑定報告,
判定因精神障礙,被告男子無罪。
社會群情沸騰,負責精神鑑定的醫師被出征,
輿論質疑減輕甚至免除精神病患罪刑的制度。
在這個時候,想起上個月看的這本書。
這本書的作者為德國司法精神鑑定醫師,
書中有她從自身職業體會出的觀點、
與德國對於精神病患犯罪者的的司法實務作法。
——
司法精神鑑定醫師的職責為,鑑定一個人在犯罪時是否具有足夠的責任能力(控制、識別能力)?
是否罹患何種精神疾病,並導致責任能力的減損?
精神鑑定報告會協助法庭判斷,
犯罪者是因為精神障礙無法控制自己,
亦或是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犯罪行為?
書中收錄9個案件,作者與犯罪者詳談,
瞭解他們的成長環境、生活、個性、犯案動機。
這些犯罪者中有嚴重精神障礙者、
從小受虐的異常人格、也有如你我一般的平凡人。
——
「要判斷責任能力並不取決於某人的不幸有沒有理由,而取決於由於疾病而導致欠缺生活能力的程度,
取決於症狀有多嚴重,也取決於情緒與行為的控制能力在犯罪之時降低的程度,這是個關鍵性的問題。」#
對於精神病患者的犯罪,
作者解釋了區分犯罪者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的必要性,
在於「降低隨著精神障礙而來的危險性」。 在德國,有精神障障礙而無法意識自己在犯罪的人,有權並也須接受專業治療。
然而,若治療無效、有再犯的可能,
為避免對社會造成危險,須隔離於司法精神醫院中。
有些精神障礙者,在監護機構中的時間比刑期更久,甚至終生無法回歸社會。
如何看待與對待因精神障礙/心智缺失而犯罪的人,
始終需回歸至各國的文化與社會價值觀。
台灣不一定要全盤照收它國,但藉由瞭解德國作法,可思考自己是否能接受這樣的觀念與制度?
——
「我們都有可能會犯下殘忍的殺人案,差別只在於每個人的處境與必須跨越的門檻不同。」#
奉公守法的丈夫,因不想照護患病的妻子而殺害她。
未婚的年輕女孩,為了對家人掩蓋懷孕事實,多次殺害剛產下的嬰兒。
有穩定工作的工程師,無法接受離婚要求,情緒衝動下殺害了配偶。
以上是書中提到的案例,他們並無精神障礙,
也非弱勢,有正常的工作與生活,卻犯下殺人罪行。
就作者看來,正常人與暴力犯罪者之間的差異,
其實沒有我們想像的界線分明。
若將自己放在相同的處境,我們是否也會犯下罪行?
後記中,作者對於人性的邪惡與犯罪的思辨很精彩。
——
「讓人成為兇手的原因往往十分平凡:自我憎恨、嫉妒、寂寞或是恐懼———這是我們大家或多或少都熟悉的感受⋯⋯”邪惡”是多麼平凡無奇⋯人類社會不可能沒有惡⋯正因為如此,一個社會必須保持其人性。」
-
「司法精神鑒定醫師在做出鑑定時要始終本著知識與良知,不把公眾的期望納入考量。但是精神疾病不能成為一面可任意使用的免死金牌,用來解釋局外人無法理解的犯罪行為。這永遠要視個別的案例而定。」
-
「掌控自己人生的能力是一份天使的禮物。因此,我認為人類有著共同的根。基本上,在我們自己和那些我們必須譴責的人之間,僅有一線之隔。」
-
「我堅決反對把那些犯下嚴重罪行、深深傷害了他人的人視為泯滅人性的妖魔。我在做精神鑑定時,面對的從來不是怪物。事實上,作為人類,我們彼此間的共同點遠遠多過差異。而正因如此,正因為我們都是用同一種木材刻成的,只在細微的紋理上有所差別,我們必須認出那些犯下醜陋罪行的人也是人──從而在其中也認出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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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障礙鑑定醫院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 #屏東 #超商 #社區治療 #司法 #報導者
閱讀障礙鑑定醫院 在 愛長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身障申請 #輔具代辦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有2種......
1.一般流程:
由申請人自行選擇的醫療院所,透過申請人指定的醫師進行鑑定與評估。
2.併同辦理流程:
由衛福部公告的醫療院所,在指定的門診時間與診次進行鑑定與評估,不可指定醫師。
完整閱讀:https://www.ilong-termcare.com/Article/Detail/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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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障礙鑑定醫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雖然我並非醫療專業,不過這篇劉潤謙醫師撰寫的文章涉及 #偏鄉資源議題,該文作者與我都曾在澎湖服務也有密切的合作,看完這篇後,深感所言不虛。
所以要推薦給各位閱讀這篇〈十年公費,十年醫奴?延長下鄉年限不是偏鄉缺醫的解方〉:https://bit.ly/2KMywyT
題外話,來介紹一下這篇文章的作者,以及過去在司法精神醫學領域的合作經驗:
這篇作者為衛生福利部精神科公費生,於澎湖下鄉服務,還完公費後又自願留任兩年才調回高雄凱旋。而我司法官學院結訓分發到澎湖地檢服務一年後也可調回本島,但也是多留一年,後來是因為要回到台大博士班上課,所以才調回新北。
劉醫師與我都曾經在澎湖服務,雖然我們分別在司法與醫療體系看似截然不同的領域,但是我們在司法精神醫學方面有密切的合作,關於偏鄉資源問題也有很多類似的感慨,雖然懷抱熱忱,但一己之力有限,只能「做多少算多少」。
我是在澎湖地檢署服務的第二年認識劉醫師,當時我注意到澎湖的精神疾患與酒癮犯罪議題亟需解決,而劉醫師當時擔任澎湖醫院身心科(精神科)主任,他對於司法精神領域議題不但有專長也有熱情,因此我們一起努力促成了地檢署與該醫院的一些合作契約,也推動了好幾個個案在司法與醫療合作的社會復歸。
除此之外,我之所以能夠在澎檢推動 #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特別是羈押被告於案發後的即時鑑定)、 #刑前保安處分的無縫接軌、 #偵查中輕症轉介門診醫療 等措施,劉醫師其實也是幕後的推手,如果沒有他力排萬難的跨領域協助,我是不可能辦到這些「高難度任務」的。
除了精神疾患被告/受刑人的執行模式,在酒癮家暴被告、施用毒品被告等處遇領域,也都建立合作關係。
那段歲月面臨的困難、挑戰重重,每天都覺得很累,也常常在左支右絀下感到失望,但如今回憶那段努力點亮社會陰暗角落日子,覺得非常溫暖。
而以上的這些工作,在我到新北,所謂的「大都會」後,反而做不到。
許多檢察官、律師也常常問我「澎湖經驗」,很好奇為什麼我國偵查體系做不到的事情,反而在偏鄉離島能夠執行。
我們當時各自的團隊(醫院的醫護人員/地檢署的行政人員)也有合作與溝通熱誠,例如住院被告/受刑人突發狀況的即時聯繫、司法精神鑑定過程中醫院與地檢署的即時溝通,這也是促成合作的關鍵因素。
在那段期間,我也唸了許多司法精神醫學的文獻(包含手冊)、劉醫師也跟我討論了不少與法律有關的議題,彼此都從各自的領域跨出一步。
所以關鍵不是只有在人數、設備、財力,體系中人的熱誠與跨領域合作也很重要。
或許,「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問題,不只是在醫界,在司法(偵查)體系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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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澎湖地檢期間司法精神領域有關的故事:
吳忻穎觀點:一封來自醫院的信─他們的犯罪人生不是沒有原因 https://bit.ly/39rJBQm
吳忻穎觀點:無彩青春離島版─一個智能障礙、思覺失調患者的人生故事 https://bit.ly/3fSED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