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 #新創事業
在這個人人都想創業的時代,但你知道我們有好多種型態可以選擇嗎?從最基本的合夥、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跟兩合公司沒人要成立了吧)到最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為了更有利於新創事業的發展,還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等彈性型態以供選擇,你知道自己適合哪一種嗎?
🔸以上所說的各種不...
#創業 #新創事業
在這個人人都想創業的時代,但你知道我們有好多種型態可以選擇嗎?從最基本的合夥、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跟兩合公司沒人要成立了吧)到最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為了更有利於新創事業的發展,還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等彈性型態以供選擇,你知道自己適合哪一種嗎?
🔸以上所說的各種不同型態,在人數上、責任型態上、出資種類以及權利義務都不太一樣,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東所出的稱作「出資額」,原則上每一股東,均有一表決權,除非以章程訂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的多寡:只有在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份」的概念,到現在還會有人認為是拿回有限公司的「股份」這個錯誤觀念,也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亦得選擇無實體發行,108年修法也引進無票面金額股,這個放到下次針對修法部份一併再作介紹。
🔸接著就是出資額度比例該怎麼設計,絕對不是平均分配,這樣在做決定時恐怕無法做出決策,再來是有無需要設立境外公司的考量,以及出資方式是想要以公司所需財產、技術出資等方式,那該如何評估該換得多少股份等都是一大問題。
🔸在出資或股權轉讓上,有限公司股東,非得其他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轉讓出資於他人;但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自由轉讓,當然實務上還是常常有股東協議來限制轉讓的情況。
🔸最重要也是最後一點就是當你發現理念不合,不想繼續經營下去了該怎麼辦,我國公司法對於無限、兩合有退股的設計,但在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也就是說如果你成立是後面兩者,你只能循轉讓的方式處理,基本上沒辦法要求公司買回,這違反了股份回籠禁止規定,違反的話,契約也是無效的。
🔸但是你可以事前與其他創業夥伴協議談好,當發生什麼樣的情況及條件時,其他創業夥伴可以受讓股份、比例、方式等,制定出一個適當的退場機制,才不會失去了創業夥伴,也同時失去了一位朋友。
🔸以上是簡單介紹,如果需要進一步法律服務的請來信至事務所Email(個人主頁上有網站連結供參)。
🔹下次再介紹108年修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影響及差別。希望大家創業都能順利賺大錢!就算分開了也要好好分手,分得體面不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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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h斜槓律師#公司法
閉鎖型公司股份轉讓限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元照讀書館《#從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型態談僵局的化解與預防》
近年來國內不少知名企業集團爆發經營權爭奪風暴,因經營權的爭奪所導致的僵局,讓公司陷入無解的困境。國內有學者參考國外制度,就公司陷入僵局該如何化解,提出若干解決對策,甚至建議公司成立之初,就應有預防僵局發生及友善退出公司的可能協議,包含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股權轉讓限制條款、控制權條款、表決權拘束契約(Voting Agreement)與表決權信託(Voting Trust)、股東間的僵局化解協議等。
本講座為深化實務應用價值,嘗試依個人處理案例之經驗,融合學者建議,規劃若干合約或約款範例供專業人士處理客戶此類問題時之參考。 必須特別強調的是,居國內數量最多的有限公司,因公司法第109條就有限公司所設的監察機制,賦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立法政策犯了嚴重錯誤,例如董事僅有1人,而得行使監察權的股東有2人以上,甚至多達數十人時,如果股東在利益分配或經營理念產生歧見,容易發生股東利用監察權內鬥,影響公司經營。經濟部109年1月8日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釋,不容許有限公司過半數表決權同意就特定股東減資,又無其他合諧退場機制,導致少數股東濫用監察權干擾公司經營,本講座特別就此提供化解對策,並說明實務操作之流程。
《主講人》
🗣#陳連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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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財會稅務課程第一彈! 本次邀請 #PwC 審計服務部協理 #葉芳婷,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講述新創事業開始常見的稅務概念。
⭐️以下分享課程中重要的一大內容: 公司型態。
#公司型態設立
設立公司的第一步,先知道自己適合什麼企業型態,後續經營管理以及未來發展性將會更清楚明瞭。
以下介紹不同的公司型態供大家參考。
#商號
屬於「組織」形式概念,不須公司登記,僅需商業登記即可。
優點為股東單純、管理成本低、報稅相對容易。
但成員須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若有虧損或是欠債(甚至高於當初的投入資本),都必須償還直至付清為止。
🔸獨資: 股東人數1人
🔸合夥: 股東人數2人(含)以上
#公司
(1) 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有「無限清償責任」。
(2) 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3) 有限合夥: 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普通合夥人是實際經營業務之人,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僅以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4) 兩合公司: 公司股東組成包含(1)、(2),即具有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股東。
(5) 股份有限公司: 需有兩個股東以上,責任以股數作占比。內部會有股東會、董事會、監察會等。
🔸股東會: 擁有公司的責任所有權
🔸董事會: 實際營運者
🔸監察會: 監督董事有實際營運狀況
(6)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近似,但股東限制50人以內,可以勞務出資,且股份轉讓受限制。
💡新創企業可先以有限公司、有限合夥、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作優先考量,再以自身狀況判斷適合的公司型態。
🔥本次課程讓大家更瞭解目前的企業型態與概念,在開始新創的第一步時,以自身條件選擇適合的型態,藉此能更全面掌握事業的規劃和發展!
💪而接下來的財會課程也請各位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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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十幾年資訊公司部門主管經歷的小呂問:
「接下來打算自己成立公司進行軟體開發? 怎麼知道哪種公司型態比較適合我?」
👩🏫小編說明書:
在臺灣常見的公司型態包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三種公司型態各有其優缺點,一定要充分了解之後再選擇適合自己事業的公司型態!
1⃣#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組成人數較簡單,但是當要進行股份轉讓、變更公司章程等決議都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意見分歧時容易造成公司決策延宕。
2⃣#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東,公司成立一年後,股份原則上就可以自由轉讓,公司重要事項表決為股東多數決,未來公司若有募資需求,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會是比較好的選擇喔!
3⃣#閉鎖性股份公司:可以透過技術出資保障資金較少的股東,也能夠設立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但對創投或投資人來說,無法自由轉讓股份容易降低投資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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