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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長孫定義法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施振榮 Stan哥,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宏碁第三代快滿18歲了!施振榮推準家族憲章強調2大主軸,7人全簽了 2019.12.18 by 王郁倫 台灣企業面臨傳承交棒挑戰,宏碁創辦人施振榮透露7位家族成員已經完成「家族事業治理準則」簽署,未來第三代滿18也將簽署,內容最關心公益跟和諧這兩件事。 宏碁創辦人施振榮在75歲生日當...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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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孫定義法律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6-12-22 10:16:04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國家45年來平白無故地替國民黨,負擔其黨工黨職期間的月退俸及18%利息。
黨職併公職從頭到尾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年資應指依法任用為公務人員後之年資,並無任何合併其他社會團體服務年資的空間,黨職併公職明顯違反上位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以胡志強為例,他的教職與公職年資合計不到15年,依法原本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併入10年11個月的黨職年資後,胡自強便得以請領月退休金,一來一回就多請領5406萬元。針對這個問題,我也特別在第五條中明訂,重新計算年資後若從月退變成一次退者,應該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
至於重新核算退休年資、溢領繳還,有無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說得很清楚,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信賴當時不值得保護。
本次我和時力的版本,其實大方向都一致,只不過有些處理的細節上不同,其中兩個比較大的不同是「名詞定義」與「追討對象」,針對這兩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的第二條,與時力的第3條,我用的是「附隨組織」,時力是直接列出團體。考量「附隨組織」已成為不黨黨產處理條例的專有名詞,而要成為附隨組織需要經過認定程序,我認為本條可以以時力的版本去修改。
但應該加入我的第三款,將「優惠存款利息」列為退職、退休給與的一部份,不然會有定義上的疑慮。
第二,我是向「政黨」與「受領者」追討,時力則是向「受領者」追討,我認為有兩個原因,應該用我的版本:
1. 黨職併公職的背景是威權時代,國民黨當然要負上最大的責任。
2. 不管是黨職年資或公職年資,受領人本來就都可以依據不同法令請領退休金,只不過國家替國民黨付掉了黨職年資的部分(勞工與公職計算方式不同先不論),既然國家替國民黨付掉,所以當然是向國民黨討回來。
長孫定義法律 在 施振榮 Stan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宏碁第三代快滿18歲了!施振榮推準家族憲章強調2大主軸,7人全簽了
2019.12.18 by 王郁倫
台灣企業面臨傳承交棒挑戰,宏碁創辦人施振榮透露7位家族成員已經完成「家族事業治理準則」簽署,未來第三代滿18也將簽署,內容最關心公益跟和諧這兩件事。
宏碁創辦人施振榮在75歲生日當天宣佈,著手家族百年計畫,鑑於第一個長孫女17歲,快滿18歲,家族成員溝通後已經完成「家族事業治理準則」,成員7人簽署,施家將成為未來宏碁經營穩定力量,更鼓勵家族成員投入回饋社會。
由於家族第三代成員將滿18歲,因此施振榮近日已與家族成員溝通,並已完成制定「家族事業治理準則」,除了施振榮、施太太葉紫華及第二代家族成員總計7人簽署,日後滿18歲的第三代家族成員(現在有8個孫子)也都將簽署。
施振榮說,事業傳承方面,宏碁「經營權」已順利交棒給宏碁董事長陳俊聖接班,至於他個人及家族持股6~7%的宏碁「股權」,他與夫人葉紫華也已著手安排,除了由長子施宣輝代表第二代進入宏碁董事會外,「家族事業治理準則」近期簽署完成,要為華人家族的代代傳承立下典範。
準家族憲章,關心兩大主軸
對於施家的家族事業治理準則,大致可分兩大主軸,首先是 家族無形資產要保護,有形資產要回饋社會 ,因此規章是「家族創造的財富要50%回饋社會」,包括家族持股殖利率報酬50%,但也期望用經驗影響力做回饋,比方支持藝文也是一種無形的貢獻。
其二則是 家族成員要和諧 ,所以「建立處理準則」,由於家族定義是有血緣跟婚姻關係,當家族成員脫離婚姻關係的處理準則,如何用公允價值去收購回未上市股票,維持家族控股穩定,也是這次準家族憲章涵蓋範圍。
施振榮近年退休後,陸續將股票轉贈第二及第三代,施振榮說,宏碁股票都到已經分散,未成年股權都有監護人管理,施振榮說,他希望一代比一代強,持續回饋社會,但不會強硬到每年必須50%回饋,而是一種人生「算總帳」的概念。
「 我看太多了,你看王永慶、王文洋的事情,我們不需要家族爭執,一切會按照法律, 」施振榮說,宏碁是家族重要事業,家族有長期支持專業經理人穩定的必要,目前先以做公益角度,還沒考慮信託。
施振榮說,家族事業治理準則有點準「家族憲章」概念。建構機制不必完全靠信託,智融基金是家族事業代表單位,最近他也加碼捐一些股票到智融基金會。
宏碁經營權接班人選,尊重董事會決議
至於經營權的接班規劃,在第二第三代尋覓新經營者時,如何挑選?施振榮表示,一切尊重董事會決策,董事會至少會有三個獨立董事,獨董由董事長指派,董事會將會決定董事長跟CEO,朝產業正規的作法做。
施振榮說,新經營者接班人是由董事會決議,這個決議是為所有股東負責,而不是為施家家族負責,「不要因為是專業經理人,只為顯性價值而奮鬥」,施振榮說,歐洲有不少百年家族企業,都會跟經理人建立緊密關係,而他也期許施家家族能維持創業初衷的使命。
而若施振榮家族成員若除股權外,也想要接經營,施振榮說,這得確認「能勝任」,否則跟家族理念違背,因為家族很多人或許也想挑戰經營,但經營權責任超過所有權,能否勝任仍是關鍵。
責任編輯:蕭閔云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5962/quanta-computer-year-end-talk
長孫定義法律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國家45年來平白無故地替國民黨,負擔其黨工黨職期間的月退俸及18%利息。
黨職併公職從頭到尾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年資應指依法任用為公務人員後之年資,並無任何合併其他社會團體服務年資的空間,黨職併公職明顯違反上位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以胡志強為例,他的教職與公職年資合計不到15年,依法原本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併入10年11個月的黨職年資後,胡自強便得以請領月退休金,一來一回就多請領5406萬元。針對這個問題,我也特別在第五條中明訂,重新計算年資後若從月退變成一次退者,應該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
至於重新核算退休年資、溢領繳還,有無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說得很清楚,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信賴當時不值得保護。
本次我和時力的版本,其實大方向都一致,只不過有些處理的細節上不同,其中兩個比較大的不同是「名詞定義」與「追討對象」,針對這兩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的第二條,與時力的第3條,我用的是「附隨組織」,時力是直接列出團體。考量「附隨組織」已成為不黨黨產處理條例的專有名詞,而要成為附隨組織需要經過認定程序,我認為本條可以以時力的版本去修改。
但應該加入我的第三款,將「優惠存款利息」列為退職、退休給與的一部份,不然會有定義上的疑慮。
第二,我是向「政黨」與「受領者」追討,時力則是向「受領者」追討,我認為有兩個原因,應該用我的版本:
1. 黨職併公職的背景是威權時代,國民黨當然要負上最大的責任。
2. 不管是黨職年資或公職年資,受領人本來就都可以依據不同法令請領退休金,只不過國家替國民黨付掉了黨職年資的部分(勞工與公職計算方式不同先不論),既然國家替國民黨付掉,所以當然是向國民黨討回來。
Youtube: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uABk-mYp7Y
長孫定義法律 在 Campus TV, HKUSU 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7:05)《香港花生》半夜發表回應 圖為無名火開脫
《香港花生》凌晨3時就其昨日由作者無名火指控港大學生會的文章發表回應,並對港大評議會刊登有關評議會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會議議程提出疑點(《香港花生》所指應是「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而非「港大評議會」)(註1)。
評議會檢視屬會聲明僅為記錄 不存在懲處屬會一說
校園電視就相關報導向學生會評議會(下稱評議會)主席黃浩揚查詢,黃回應指會議議程中「review」一字並沒有統一的中文定義。而該次會議的用意是為檢視屬會發出的聲明作為正式記錄,委員會成員並不會評論有關聲明的內容,因此「懲處幾個曾發表不符幹事會立場的聲明的屬會」一說並不成立。而評議會主席只是按照學生會附例(By-law)的要求召開會議檢視不同屬會所發出的聲明,並無特別原因。
是次會議的議程由評議會主席黃浩揚以電郵方式發放,會議議程由評議會主席一人決定,其他評議員包括學生會幹事並沒有干預會議議程安排。當日學生會會長孫曉嵐因事缺席會議,因此黃相信孫會長對該次會議所討論的內容並不清楚。
黃指出檢視聲明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是界定屬會所發出的帖文是否「聲明」,若委員會未能定義有關貼文是否「聲明」而通過的話就會出現濫權的情況。當日委員會討論國事學會帖文時,由於該學會幹事表示相關帖文只是部分幹事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國事學會的立場。因此在國事學會的幹事和委員會成員的同意下將有關的帖文界定為「評論」(commentary)非「聲明」(statement)而毋須通過。席間亦通過十院會所發出有關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約頂尖學生參與飯局一事的聲明,以作記錄之用。
評議會主席:希望《香港花生》指控學生會前多了解本會會章
至於為何會議議程中是用「檢視」(review)一字而非「通過」(approve),黃指《香港花生》對學生會附例中有關評議會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毫不理解。相關附例的原文如下:
“XIV. TERMS OF REFERENCE OF COUNCIL BUSINESS COMMITTEE (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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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o review statements issued by Union sub-organizations to the general public or any external body; (Amended in CM9 2003) “
黃浩揚重申委員會的作用僅為了解和通過聲明,並不會對聲明的內容和立場作任何評論和採取任何行動。
法律學會外務副主席:從未接受自稱《香港花生》的人訪問
法律學會外務副主席梁子容昨夜於個人Facebook發表聲明(註2),指自己僅接受過一名自稱任職「Hong Kong Team」楊姓記者訪問,惟該記者從未向本會幹事介紹自己為「香港花生」的「無名火」。因此昨日《港大學生會圖統一意志, 屬會立場不容有異》(註3)一文中經多次編輯的版本中,當中所指「經本網再三了解,與作者聯絡的應是法學院學生會的外務副會長。」,與梁聲明有所出入。
備註:
註1:回應港大學生會的反駁聲明︱香港花生(http://news.hkpeanut.com/archives/17688)
註2:法律學會外務副主席梁子容澄清聲明(https://goo.gl/dZqb5k)
註3:港大學生會圖統一意志, 屬會立場不容有異︱無名火(http://news.hkpeanut.com/archives/17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