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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撤銷拋棄繼承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弟弟欠銀行錢,父親過世留下的遺產,會不會被銀行扣押?
當然會。
銀行是弟弟的債權人,債權銀行得代位債務人(弟弟)請求分割遺產,分割遺產後,債務人(弟弟)就繼承取得父親的遺產,銀行在扣押遺產清償。
簡單的來說,爸爸過世後,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父親的遺產,其中弟弟是繼承人之一,本來就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取得他應該繼承的那部分財產,如果弟弟知道欠銀行錢,所以沒有辦理分割遺產繼承,銀行(或任何弟弟的債權人)是可以代替弟弟做這件事,讓弟弟繼承遺產,之後在依照債權數額拿走遺產。
有位朋友詢問:
如果這位弟弟本身有債務,只要和所有繼承人協議好不繼承不動產、現金等等,讓其他人繼承取得,這樣債權人就無法聲請法院扣押,對嗎?
不太對喔!
如果弟弟未辦理拋棄繼承,透過遺產分割方式與其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不利於弟弟)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目前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但要個案認定,也有法院認為不能撤銷)
白話的說,弟弟故意在遺產分割協議上簽名,遺產都分給其他人,弟弟都沒分到,讓債權人受損,債權人可以起訴撤銷這個分割協議,再去取得弟弟應有繼承的一份,拿來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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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撤銷拋棄繼承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債權人等很久了,結果債務人在分割遺產時,協議不分配有價值的財產,債權人夢碎?
本案事實是這樣:
小明積欠債權人銀行100萬元,小明父親過世後,他跟媽媽繼承父親房屋,協議分割遺產,決定由媽媽取得房屋全部,小明沒有取得房屋持分,銀行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法院撤銷小明與媽媽間的遺產分割協議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39號 認為,債權人銀行不能撤銷小明所做的遺產分割協議,理由如下:
1、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於保全債務人原有之債權清償力,並不在於增加其清償力
2、繼承之拋棄,係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之一身專屬權
3、遺產之分割協議,係為消滅因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關係,如果未因此增加債務人的不利益(例如繼承全部負債),不能認為是有害於債權人之法律行為,
4、銀行貸款給小明時,所評估的是小明本身之資力,通常不會就小明的被繼承人資力也一起評估,所以銀行自應以小明個人的財產為信賴的基礎,對小明的爸爸的期待,法官認為沒有保護的必要。
5、繼承的遺產如何分配所為的協議,應屬於具有濃厚人格法益為基礎的財產上行為,如果沒有因此增加小明的不利益,不能認為有害銀行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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