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 字 766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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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字 766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2 15:25:12

今天我們來複習一下大法官解釋。 - 事情是這樣的,故事的主角是A,他在 2008 年時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他的配偶在 2010 年死亡。在傷心之餘,他前往馬公勞保局來聲請「國民年金」中的「喪葬給付」。 但是他還可以外加聲請「遺屬年金」,但是他忘記了,承辦人員也沒有告訴他,就這樣過了兩年。 但他聲請...


釋字第 766 號 【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請領案】 https://goo.gl/1tmVKH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
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本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改列為
同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
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
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其中有關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上開規定
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
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其遺屬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同法第
28條所定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理由書
聲請人林挺泰之配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加入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99年6月23
日死亡。聲請人依國民年金法第39條規定,向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人勞工保險局(103年2
月17日更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馬公勞保站(下稱勞保局)申請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
付。嗣於101年1月30日始申請發給遺屬年金。勞保局以101年3月6日保國四字第
D00000037469號函核定(下稱核定處分),自101年1月(即聲請人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
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遺屬年金。聲請人不服核定處分,認係因勞保局怠於告知申請
遺屬年金事宜,以致遲誤,其遺屬年金應溯自99年7月,其符合申請條件時發給,勞保局
應補發99年7月至100年12月止18個月每月3,000元之遺屬年金,共計5萬4,000元,乃循序
申請爭議審議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
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4號
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100年6月29日
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改列為同條第1項,下稱系
爭規定),國民年金遺屬年金係「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相較勞工
保險條例第65條之1第3項規定,勞工保險遺屬年金可追溯補給提出請領日起前5年得領取
之給付,同為社會保險,並無特殊理由竟為不同處理,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侵害
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2
  憲法第155條前段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基於前開憲
法委託,立法者對於社會保險制度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本院釋字第568號解釋參照)
,是社會保險給付之請領要件及金額,應由立法者盱衡國家財政資源之有限性、人口增減
及結構變遷可能對社會保險帶來之衝擊等因素而為規範。惟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
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上價值,應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如其內容涉及
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則應兼受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對此等兼受生存權保障之社
會保險給付請求權之限制,即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3
  國民年金保險係國家為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依憲法第155條及憲法增修條
文第10條第8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福利措施,為社會保險之一種
(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8期第132頁及第135頁參照)。國民年金法即係依上開憲法意旨而
制定之法律,旨在「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
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國民年金法第1條參照)國民年
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29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
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
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遺屬年金係被保險人死亡事故發生
時之主要保險給付,目的在謀求遺屬生活之安定,故被保險人之遺屬作為遺屬年金之受益
人依法享有之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屬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上價值,應受憲法
財產權之保障。且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或為未成年人,或為無謀生能力者,或為每月
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者等(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2項參照
),其等常因被保險人死亡頓失依怙而陷難以維持最低生活需求,因此遺屬年金之給付亦
涉及被保險人遺屬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綜上,立法者就兼受財產權與生存權保障
之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並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亦即,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實質關聯。
4
  系爭規定明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
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
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據此,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始按
月發給。是符合請領條件之遺屬,如未於當月提出申請,其自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至提出
申請之前1個月止,此一期間內未罹於國民年金法第28條所定5年時效,原得領取之遺屬年
金部分,因系爭規定而不能領取,與喪失此部分請求權無異。就此而言,其遺屬年金給付
請求權受有限制。嗣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增訂第2項規定:「
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
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
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則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
付請求權未罹於時效部分,保險人應追溯補給,系爭規定就此部分所為限制業已排除。惟
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受益人如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
,自符合請領條件當月起至提出申請之前1個月止,尚未罹於時效之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
仍因系爭規定而受有限制。
5
  查系爭規定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係基於「請領
條件複雜,以當時保險人之實務作業能力,以及實務上追溯認定確實存在困難」及「經審
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定有請領資格及給付始點等相關限制條
件」等考量(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26日衛部保字第107110415號函參照)。惟國民年金保
險之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是否複雜而追溯認定困難,係行政上應如何克服問題。此與追溯認
定所需行政作業費用之減省,均係基於追求行政便宜考量,尚難謂係重要公益。至因審酌
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而限制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即使所追
求者屬重要公益,然該限制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部分之給付,相對於所犧牲之
謀求遺屬生活安定之法益,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
6
  綜上,就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系爭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
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
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其遺屬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
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同法第28條所定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湯大法官德宗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蔡大法官明誠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璽君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之協同意見書
羅大法官昌發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志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瑞明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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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ttw: 精華區已收 07/13 18:56
mainjoey: 為了這五萬四打到釋憲真是非常執著啊 07/13 19:31
googleeeeeee: 哥不是為了錢,哥是為了一口氣。 07/13 19:48
mstar: 以前聲請出 Nr.535 的李先生也是為了一口氣, 07/13 20:18
manlike: 笑死,這些老人無業遊民保兩年,每月可領3000多元月退 07/13 22:28
jardon: 不能越級打怪 07/13 23:24
luismars: 二審常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駁回。以此鍵盤猜 07/14 00:41
luismars: 二審是阿北自己寫的。申請憲理由就專業多了,有請律師? 07/14 00:43
love8dgo: 某樓 所以國家才要徵年輕人的錢補這洞阿 當初政策就沒規 07/14 07:31
love8dgo: 劃好 政府不減少浪費的同時還想增加福利 結果就是 從薪 07/14 07:31
love8dgo: 資沒成長的年輕人身上揩油 07/14 07:31
jason88633: 每一個解釋文背後都有段故事,而解釋文出來後有利的是 07/14 14:15
jason88633: 全民,「為了幾萬元釋憲」但我們不也因此受惠嗎?國家 07/14 14:15
jason88633: 體制的設計不足,不就是透過法律一步步的彌補,講這 07/14 14:15
jason88633: 種話會不會太過頭了? 07/14 14:15
jason88633: 我相信聲請人絕對不會是為了區區五萬四,而是對於國家 07/14 14:16
jason88633: 制度的無奈! 07/14 14:16
axis0801: 同意樓上,釋憲本來就是實現民主政治一種司法救濟的手段, 07/14 15:19
axis0801: 不論是哪種理由,最終都會衡酌較大公共利益做統一解釋,體 07/14 15:25
axis0801: 現出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精神,而不是小鼻子小眼睛從數字 07/14 15:27
axis0801: 上面隨便做個結論就把一大桶顏料潑在別人身上當做笑話.. 07/14 15:29
以下內容出於 臉書社團「一起讀判決」 原文網址:https://goo.gl/YrbFFt
<釋字766聲請書主筆人的留言>
昨天大法官作成的766號解釋,聲請人是一位林老先生,在配偶過世後18個月申請遺屬年
金,但因為國民年金法的規定,只能從申請當天往後,而不是從符合資格的當天開始請領

聲請書除了最後一段是林先生的心情抒發外,前面都是法律上的論述,透過國民年金法和
勞工保險條例間的比較,來論證平等權的問題,由於林先生主張的18個月年金,總數只有
54,000元,我原本在想這份論述有力的聲請書,不知是由誰幫忙的。解釋理由書雖然是由
生存權、財產權來作為違憲的論證,但意見書中,像是蔡明誠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都認
為應該從平等權來處理。

很開心的是,昨天文章貼出後,主筆人來一起讀判決留言,經他的同意之下,以下將他的
留言分享給大家,讓大家更清楚的知道這件解釋案的背景。

願憲法與每個人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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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是我為聲請人林先生撰寫的,三年前一名老人推著一輛舊腳踏車來到法院前陳情
,車上插著自製的布條與旗幟,老人沒有喧嘩吵鬧,而是靜靜的待著,也許是他無聲的委
屈感動了我,就將他的相關文件帶回研究,才有了這次的聲請文,事後將聲請文及信封都
備好,交由聲請人女兒攜回,讓其簽名並自行寄送,之後我也不確定聲請人有無寄出,但
初期我都會去大法官網頁,看看不受理的名單中有無聲請人的名字,久而久之,就石沉大
海,也淡忘了這件事。事隔多年看到這號解釋出爐,心中有股莫名的悸動,也許是大石落
地的心情吧,我不知道聲請人於今是否健在,是否知道後續如何救濟,只是還記得那時澎
湖已經起風,還很擔心他推車回去的安危..............也許只是攸關數萬元的小數目,
但卻是亡妻留給他的記憶吧!
※ 編輯: ejrq5785 (218.173.159.163), 07/14/2018 21:56:03
axis0801: 這真是一號美麗的釋字-766,起風了... 07/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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