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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98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堅持.張廖萬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高級中等教育法三讀,完備學生再申訴權益 大法官釋字784號指出「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措施而遭受侵害時,皆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更確立了學生爭訟權的保障。因此萬堅依據該釋字的精神,提出《高中教育法》54及54-1條的修法,完備再申訴的制度。 昨天正式完成三讀,增加了高中階段的再申訴制度,更明確規定...
釋字798 在 堅持.張廖萬堅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高級中等教育法三讀,完備學生再申訴權益
大法官釋字784號指出「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措施而遭受侵害時,皆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更確立了學生爭訟權的保障。因此萬堅依據該釋字的精神,提出《高中教育法》54及54-1條的修法,完備再申訴的制度。
昨天正式完成三讀,增加了高中階段的再申訴制度,更明確規定申訴及再申訴的受理期限要全台一致、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的代表要包含法律、教育、兒少權、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等等,使學生權益的保障更加完善。
萬堅也希望透過各式法令持續的修正,能讓台灣的兒少權益能更有保障,都不再受到不平等、不適當的對待。
#孩子就是未來
釋字798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桃園市議員 朱珍瑤 瑤珍珠-回報市民- #地方稅務局📌
質詢主題:
1️⃣社會福利團體牌照稅減免改為行政區內總分支機構分別計算
2️⃣非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增稅減免執行情形
3️⃣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宣導以及房屋稅查定
2020年12月底的司法院釋字第798號推翻了這樣的認定,改認定為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內設立的種及各分支機構都享有3輛專用車輛免牌照稅的優惠,各機構「不合併」計算。
在桃園依照兒少法、 老人福利法、身障者權益保障法設立的非營利機構非常的多,甚至很多團體都還不知道已經有做了這樣子的牌照稅減免的最新解釋。
#本席想請問針對這樣子法令的變更我們有沒有協助通知和協助各非營利機構趕快來申請牌照稅的減免,#本市的非營利機構在推動社會福利上非常辛苦、#資源也比較不足,#請市府趕快在幾個月內協助社會福利機構來申請牌照稅減免。
另外一個則是 #關於人民的權益,#桃園辦理擴大都市計畫的區域非常多,#有關於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只要是「都市計畫法」內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就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是「非都市計畫區」如果被核定為公共設施用 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
#同樣也是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這樣的條文是違憲的,#並要求各地方政府應該自解釋公佈日期兩年內來檢討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請問我們目前辦理的如何?
#另外請問有關非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免徵土地稅的適用時間,是 #從什麼時候開始, #我們怎麼去保障許多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市民的權益?
釋字798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冠措施中,被拋棄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國家安全置於一切至上」,所以行政行為明確性與誠信原則皆可拋?
有人說指揮中心「轉彎」了,歡天喜地一番表示「有進步」、「法治國還有救」但不知道自己恐怕是在空歡喜,更慘的還在後面,人家 #民航局回覆國會辦公室的內容可不是這樣;
網路上也有各種護航文齊發,還有轉向「溫暖中立知性路線」(但實則是三不五時綿裡藏針攻擊他人)的臉書與網站在搞不清始末下發文護航,護航完被一堆法律人打臉才偷偷補註。
到底政策有沒有轉彎,昨天那個「自行宣布無違憲」的驚人【(偽)釋字798號】( https://bit.ly/3meHt1O )到底是哪個憲法不及格的人擬的,內容又是怎麼回事。這些頭痛的問題我們通通先擺在一邊,現在來討論更基本但也更嚴重的問題--違反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以及「記者會上一套,暗地裡另一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大哉問。
我不管行政機關利用「臉書小編」「記者會」朝令夕改的各種模糊話術怎麼說,現在事實面的問題是:
我倒是聽說 #民航局回覆國會辦公室,「指揮中心要求民航局轉知航空公司,沒有提出陰性報告者的本國人民 #直接拒絕登機。」「這就是你們看到航空公司公告的由來。」「這樣還要一直說指揮中心沒有不讓台灣人登機,太奇怪了。」
以上這消息,律師圈有不少討論,也有國會助理在公開版上留言提出質疑了。
指揮中心11月18日的臉書(迄今都沒明確的宣布更改)、媒體的報導(例如本文擷取的新聞截圖)也都是:「指揮中心宣布持有陰性證明『始可登機』來台」。
所以現在到底是誰在睜眼說瞎話散佈「假消息」呢?
附帶一提,主管機關一連串的「記者會」和「臉書製圖」,不但沒有達到原先設定的釐清目的,反而讓大家更是一頭霧水,搞得連法律人都各自不同理解,在這種行政機關講不清楚蓄意模糊的情況下,第一線航空公司地勤又要怎麼「執行」這種 #不明行政行為?
法律圈有人說是行政處分、有人說是法規命令(還好目前沒聽到有人說是也屬於行政命令的行政規則)、也有人說是「行政指導」,噢,會不會有下一個人跳出來喊「事實行為」呢?我看也蠻像的。反正什麼都有可能。
我以為「#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是行政法入門?看來我錯了。
#台灣真是法學寶庫
「『登機前』出示」,圖片擷取自新聞:https://bit.ly/3lfjb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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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 https://bit.ly/2HDRy9F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去法治化的行政作為,令人憂心,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新冠疫情這一年,我們一起霸凌的人】談疫情期間的霸凌與我國社會「自我分化」的脈絡: https://bit.ly/3m8Xrus
【(偽)釋字第798號】:https://bit.ly/3meiv2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