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93一起讀判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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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793一起讀判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8 2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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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3】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業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所以,西門慶老師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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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3:黨產條例賦予黨產會的權能侵害權力分立?

    KEY 1:什麼是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的意思憲法分配給每個機關不同的權力,而機關不能去行使不是自己的權力。主要目的即在於讓每個權力之間能夠互相制衡,並且有效的行使權力,以達到不侵害到人民權利的目的。
    因為權力本來就是一個人為創設的分類,所以會有很多沒有辦法截然劃分的情形。因此大法官在審查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的時候,看的是:A種類的機關有沒有拿走B種類機關的權力很多很多,不僅不會臉紅,還到鳩佔鵲巢的程度。所以在判斷上,我們就是要看到底有沒有侵奪到別人的「權力核心領域」,造成別機關沒有辦法行使自己的權力。

    KEY 2:聲請人怎麼主張
    聲請人在這邊主張的是黨產會侵奪司法的權力。為什麼會侵害司法的權力呢?聲請人人為黨產會最主要的功能就在認定什麼財產是「不當」黨產,然而「不當」的法律解釋是司法的職責,今天作為行政機關的黨產會居然能來從事法律解釋,並且作成處分,限制財產權的運用。但是剝奪財產應該適用正當法律程序,經由法院來加以審查。所以根本就違反了權力分立。

    KEY 3:聲請人主張哪裡有問題
    要判斷聲請人的主張正不正確首先必須明確的定義侵害了「誰」的權力。今天聲請人主張的是「不當黨產」的認定是司法權的權力,不應該是行政權的權力,因此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首先,你只要是國家機關,你就必須解釋法律並且適用法律,所以適用法律是每個機關的職責,因此單純為了認定「不當黨產」而為法律解釋,並不是專屬於司法機關的權力。我們最多只能說,法官比較會解釋法律,所以我們讓法官可以來審查每個機關適用的法律正不正確。這是第一個錯誤的點。

    第二個錯誤的點在於「禁止財產權」的處分作成並非司法的核心權力。司法的核心權力就是個案的審判,對於爭議問題作出一個最後的結論。今天黨產會作出來的禁止財產權行使的處分,如果有問題,你還是可以進法院打訴訟,行政處分做成之後還是可以救濟的!所以根本就沒有侵害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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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悄悄話:這個爭點很適合出成考題喔!在作答上必須先定義權力的範圍,判斷權力範圍的核心以及邊界,看特定個案中有沒有侵奪核心的權力,造成機關權力無法行使,最後才能得出是否違反權力分立的結論。

  • 釋字793一起讀判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3 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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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2】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業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所以,西門慶老師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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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2:黨產條例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KEY 1: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我想這個問題大家應該有看沒有懂,所以我們可能要先跟哆啦AV夢借個時光機看一下憲法為什麼要修。

    一開始制憲者(憲法第61條)對於行政機關綁的死死的,要有什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下面有什麼人,全部都必須要由立法者規定,行政機關本人不能自行決定。這樣造成了想多聘一個清潔員來掃行政機關都要跟立法委員大戰三百回合,修法後才能聘用。

    大家也發現了這個僵化的問題,所以就修憲,組織鬆綁,容許立法者制定一部法律,在「一定範圍」內授權行政權能在一定程度上的設計行政機關想長什麼樣子。而這部法律就是「組織基準法」。

    KEY 2:聲請人主張了什麼?

    回到本案,聲請人主張:組織基準法中要求「組織法與作用法不能放在同一部法律」,今天黨產條例把「組織法以及作用法」放在同一部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今天聲請人來主張的是「黨產條例」違反「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因此違憲。聲請人這個主張的問題就是黨產條例的位階是法律,而組織基準法也是法律,黨產條例跟組織基準法規定不一樣,最多只能說黨產條例抵觸了組織基準法,但這就是同位階法律互相衝突,看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方式解決就好,其實並不會推出來違憲的結論。而這也是大法官最主要的論證。

    KEY 3:大法官還說了什麼?

    前面雖然說了這個主張是合憲的,但做了一個「警告性裁判」。黨產條例沒有說黨產會是二級的獨立機關還是三級獨立,立法者應該要明確的說清楚。

    涉及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段落:22、23、24、25
    下回預告:黨產條例賦予黨產會的權能侵害權力分立?

  • 釋字793一起讀判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2 22: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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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1】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頁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的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

    所以,西門慶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爭點1:用「法律」(黨產條例)來處理「黨產」,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KEY1:什麼是「憲法保留」?

    要理解這個爭點,要先要知道什麼是憲法保留。看到憲法保留,我就會想到法律保留(你應該也是吧)。而在涉及法律保留內涵闡述的鼎鼎大名的釋字第443號解釋之中,大法官說「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所以究竟什麼是憲法保留呢?

    我們要理解「憲法保留」,通常會回到「法律保留」的定義。法律保留的意思是:特定事項必須要由法律規定。如果從這個意思推到「憲法保留」,那憲法保留的意思應該就是特定事項要由憲法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立法者或行政機關規定(吧。

    但這樣的理解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一大堆,大法官在審理這種法律的時候,也從來沒有說因為這件事情只能由憲法規定,所以直接違反憲法保留而違憲。因此,我們能知道:我國大法官指的「憲法保留」並不是前面這個意思。

    如果我們用「憲法保留」四個字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裡面找,會發現這四個字是已故的大法官吳庚在釋字第271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所提出來的。吳庚大法官對於「憲法保留」四個字的理解是:對於憲法保留的事項,法律若加以制訂,不得抵觸憲法的規定。

    簡言之就是:法律不能抵觸憲法明文的規定。所以,大法官所謂的憲法保留其實就是「#憲法優位」!

    #KEY 2:為什麼聲請人會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

    聲請人之所以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是因為:他發現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要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欸(奇怪的知識增加了)!也就是說只要涉及政黨毀滅的事項,都是憲法範圍的事項,想要管制政黨,如果沒有修憲,只用立法,那就是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KEY 3:聲請人的問題在哪?

    單純聲請人的論證就有幾個非常大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是錯誤的理解了憲法保留的意思。憲法保留在我國大法官的意思是「憲法優位」原則,立法者不能抵觸憲法的規定。但黨產條例不涉及政黨毀滅,所以特別立法也沒有抵觸憲法的規定。這也是大法官主要的論證。(如果解釋那麼寬的話,憲法保障生存權,今天憲法沒說可以死刑,死刑不是直接就違憲了ㄇ)

    再來第二個錯誤是憲法增修條文說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的意思,其實是考量到「政黨違憲解散」這種案件類型具有典型的「司法個案爭訟」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要透過「憲法法庭」的方法來審理。聲請人的這個論證就距離憲法增修條文原本的意思差太遠啦~~

    第三個錯誤就是這樣的論證相當於任何管制政黨的法律都是違憲的,因為政黨只能用憲法管啊。所以這個論證如果能夠成立,現行的政黨法完全就是一個違憲的法律阿(雖然好像真的有人覺得政黨法違憲...)

    好啦,今天就說到這裡~~

    本爭點涉及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段落:19、20
    下回預告:黨產條例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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