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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509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37的網紅法律救生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救生員新聞小學堂第4集開講囉😁—講真話會構成誹謗罪嗎?講不實的話,就一定構成誹謗罪嗎?】 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呢?看這邊! ✔️散布內容為真實者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不罰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散布內容無法證明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言論自由可以罵人嗎?」 網路上評論公眾人物是言論自由嗎? 法律應該以刑法或民法規範言論自由呢? 言論自由公開發言跟誹謗的界線在那裡? 苗博雅 x 臺灣吧大抓周計畫節目『法律吧』 #EP5國王的新衣 壓軸登場 本集關鍵字:阻卻違法、釋字509、查證義務、真實惡意原則 復刻版黑啤絨毛小玩偶 👉 ...
釋字509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09:21
《#言論自由 的4個功能》#一起讀判決 #釋字509號 解釋文開宗名義的說明,為什麼要保護言論自由。 大法官提到言論自由的四個功能是: 1.#實現自我 2.#溝通意見 3.#追求真理 4.#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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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09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7-09-01 19:58:34「言論自由可以罵人嗎?」
網路上評論公眾人物是言論自由嗎?
法律應該以刑法或民法規範言論自由呢?
言論自由公開發言跟誹謗的界線在那裡?
苗博雅 x 臺灣吧大抓周計畫節目『法律吧』
#EP5國王的新衣 壓軸登場
本集關鍵字:阻卻違法、釋字509、查證義務、真實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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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09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救生員新聞小學堂第4集開講囉😁—講真話會構成誹謗罪嗎?講不實的話,就一定構成誹謗罪嗎?】
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呢?看這邊!
✔️散布內容為真實者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不罰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散布內容無法證明為真實者
✏️無查證: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有查證:依大法官解釋第509號,「不罰」
📌若想了解以上議題,請參考以下連結文章喔~
https://www.yuanxilaw.com.tw/news_detail/181
📌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MLfeKqF5xs
📌新聞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25670
#誹謗罪
#涉及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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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發表言論
#刑法第310條
#刑法第311條
#釋字509
釋字509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新聞分享法律小知識💡💡💡
今天網路上關於知名網紅戀上已婚人夫的消息鬧得沸沸揚揚⚡️
不過實際情況為何,當然還是當事人最了解,旁人透過非當事人轉述的消息、報導可能都已經失去其真實性🥲同時也千萬別以為打著「媒體報導自由」或「個人言論自由」就能免除一切責任。
依 #刑法 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若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者,則為加重誹謗;因此若是在網路上留言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屬之。)
另外也別認為只要自己說的是真實,而非指虛烏有即不會成立犯罪,根據 #刑法 第310條第3項規定,縱使對於所述內容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但所述內容若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屬誹謗罪制裁範圍。 並且依 #釋字509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簡而言之,在發表言論的同時,也需要注意發表言論的分際,別讓自己誤觸法網了😅
#新聞時事補充
#妨害名譽
#免費法律諮詢
釋字509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只是一個火車乘客】
發生在清明連假的太魯閣號事件讓許多人都身心受創,事發當下有許多倖存的乘客也協助蒐集現場的照片,包括拍攝在邊坡上走動的人,深怕有嫌疑犯成了漏網之魚。俗話說吃快弄破碗,忙中必有錯(?),有少數乘客逃命逃到邊坡上,被拍到後傳到網路上,接著媒體、網友也開始報導和轉傳,這些乘客被誤作是共犯之一,並受到無端騷擾,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會有什麼問題呢?
🎸大法官解釋第509號:關於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經歷過戒嚴時期的台灣,過去的言論自由受到極大的限制,另外也由於言論自由有自我實現、追求真理、監督政府等功能,大法官一向認為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釋字509號中,大法官處理了誹謗罪的規定是否違憲的問題,大法官解釋了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真實」之意。
這邊的「真實」,除了指客觀上這件事情是真的之外,也包含了根據行為人有的資料,行為人進而判定為「真實」的「真實」。舉例來說:P公開踢爆T總統沒有博士學歷卻說自己有,是根據其向T總統的博士學位母校求證後、自己查詢T的博士論文、詢問T友人等等所得之資訊,綜合判斷下而認為T是假博士,則法院可能就會認為P是根據所得資訊而確信T為假博士,而不成立誹謗罪。
🎸法院中的記者:假新聞會成立誹謗罪嗎?
雖然我們都知道現在假新聞猖獗、不少記者直接抄臉書、PTT或未經查證就直接發新聞,但經過我們一番在判決書系統中的大搜特搜,其實法院十分重視新聞自由,記者成立誹謗罪的案件並不多,好像怕一判記者誹謗罪,好不容易爭取而來的言論自由就會立刻倒退30年,因此記者發布新聞的「查證義務」並不嚴格。
🎸本案:我只是一個火車乘客…
雖然這些火車乘客被無端汙衊成共犯,造成他們受到了莫名的騷擾,但是記者若主張自己已經有向上傳照片的網友確認過是真的、而且邊坡上的人很有可能是工人,所以記者相信乘客就是共犯之一,似乎就不會成立誹謗罪。然而我們也知道台灣新聞雖然享受的偌大的新聞自由,即使有越來越多的記者努力做好的報導,我們主流媒體新聞的品質似乎每況愈下,搶快搶多搶收視率,我們應該要重新思考誹謗罪在新聞自由當中的定位,若誹謗罪在實務上發揮不了作用,立法者也許考慮廢除;若仍希望誹謗罪發揮作用,司法則應該更縝密的檢視記者的「查證義務」,督促新聞界更善盡媒體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