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509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釋字509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釋字509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釋字509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37的網紅法律救生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救生員新聞小學堂第4集開講囉😁—講真話會構成誹謗罪嗎?講不實的話,就一定構成誹謗罪嗎?】 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呢?看這邊! ✔️散布內容為真實者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不罰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散布內容無法證明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言論自由可以罵人嗎?」 網路上評論公眾人物是言論自由嗎? 法律應該以刑法或民法規範言論自由呢? 言論自由公開發言跟誹謗的界線在那裡? 苗博雅 x 臺灣吧大抓周計畫節目『法律吧』 #EP5國王的新衣 壓軸登場 本集關鍵字:阻卻違法、釋字509、查證義務、真實惡意原則 復刻版黑啤絨毛小玩偶 👉 ...

  • 釋字509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7 18:03:00
    有 28 人按讚

    【法律救生員新聞小學堂第4集開講囉😁—講真話會構成誹謗罪嗎?講不實的話,就一定構成誹謗罪嗎?】

    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呢?看這邊!
    ✔️散布內容為真實者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不罰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散布內容無法證明為真實者
    ✏️無查證: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有查證:依大法官解釋第509號,「不罰」

    📌若想了解以上議題,請參考以下連結文章喔~
    https://www.yuanxilaw.com.tw/news_detail/181
    📌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MLfeKqF5xs
    📌新聞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25670

    #誹謗罪
    #涉及私德
    #公共利益
    #善意發表言論
    #刑法第310條
    #刑法第311條
    #釋字509

  • 釋字509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0 23:09:40
    有 49 人按讚

    看新聞分享法律小知識💡💡💡
    今天網路上關於知名網紅戀上已婚人夫的消息鬧得沸沸揚揚⚡️
    不過實際情況為何,當然還是當事人最了解,旁人透過非當事人轉述的消息、報導可能都已經失去其真實性🥲同時也千萬別以為打著「媒體報導自由」或「個人言論自由」就能免除一切責任。

    依 #刑法 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若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者,則為加重誹謗;因此若是在網路上留言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屬之。)

    另外也別認為只要自己說的是真實,而非指虛烏有即不會成立犯罪,根據 #刑法 第310條第3項規定,縱使對於所述內容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但所述內容若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屬誹謗罪制裁範圍。 並且依 #釋字509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簡而言之,在發表言論的同時,也需要注意發表言論的分際,別讓自己誤觸法網了😅

    #新聞時事補充
    #妨害名譽
    #免費法律諮詢

  • 釋字509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6 20:00:00
    有 101 人按讚

    【我只是一個火車乘客】

    發生在清明連假的太魯閣號事件讓許多人都身心受創,事發當下有許多倖存的乘客也協助蒐集現場的照片,包括拍攝在邊坡上走動的人,深怕有嫌疑犯成了漏網之魚。俗話說吃快弄破碗,忙中必有錯(?),有少數乘客逃命逃到邊坡上,被拍到後傳到網路上,接著媒體、網友也開始報導和轉傳,這些乘客被誤作是共犯之一,並受到無端騷擾,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會有什麼問題呢?

    🎸大法官解釋第509號:關於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經歷過戒嚴時期的台灣,過去的言論自由受到極大的限制,另外也由於言論自由有自我實現、追求真理、監督政府等功能,大法官一向認為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釋字509號中,大法官處理了誹謗罪的規定是否違憲的問題,大法官解釋了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真實」之意。
    這邊的「真實」,除了指客觀上這件事情是真的之外,也包含了根據行為人有的資料,行為人進而判定為「真實」的「真實」。舉例來說:P公開踢爆T總統沒有博士學歷卻說自己有,是根據其向T總統的博士學位母校求證後、自己查詢T的博士論文、詢問T友人等等所得之資訊,綜合判斷下而認為T是假博士,則法院可能就會認為P是根據所得資訊而確信T為假博士,而不成立誹謗罪。

    🎸法院中的記者:假新聞會成立誹謗罪嗎?
    雖然我們都知道現在假新聞猖獗、不少記者直接抄臉書、PTT或未經查證就直接發新聞,但經過我們一番在判決書系統中的大搜特搜,其實法院十分重視新聞自由,記者成立誹謗罪的案件並不多,好像怕一判記者誹謗罪,好不容易爭取而來的言論自由就會立刻倒退30年,因此記者發布新聞的「查證義務」並不嚴格。

    🎸本案:我只是一個火車乘客…
    雖然這些火車乘客被無端汙衊成共犯,造成他們受到了莫名的騷擾,但是記者若主張自己已經有向上傳照片的網友確認過是真的、而且邊坡上的人很有可能是工人,所以記者相信乘客就是共犯之一,似乎就不會成立誹謗罪。然而我們也知道台灣新聞雖然享受的偌大的新聞自由,即使有越來越多的記者努力做好的報導,我們主流媒體新聞的品質似乎每況愈下,搶快搶多搶收視率,我們應該要重新思考誹謗罪在新聞自由當中的定位,若誹謗罪在實務上發揮不了作用,立法者也許考慮廢除;若仍希望誹謗罪發揮作用,司法則應該更縝密的檢視記者的「查證義務」,督促新聞界更善盡媒體之責。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