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509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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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509產品中有4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37的網紅法律救生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救生員新聞小學堂第4集開講囉😁—講真話會構成誹謗罪嗎?講不實的話,就一定構成誹謗罪嗎?】 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呢?看這邊! ✔️散布內容為真實者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不罰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散布內容無法證明為...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s://bit.ly/3eYdLKp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釋字509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06 06:52:30

最近許多藝人紛紛發起善舉,捐獻醫療物資給前線的救護人員。藝人吳宗憲也在日前以通訊軟體執行長的身分,表示要捐11萬份新冠肺炎快篩劑給民眾。沒想到卻有里長發文表示,民眾要申請吳宗憲捐贈的快篩試劑,還要先註冊下載APP,批評吳宗憲的行為是「空手套白狼」,引發吳宗憲怒嗆喊告。 這則新聞引起民眾關注,因為綜...

釋字509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7:46:09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釋字中的拉扯與討論 〕  公眾人物鏡頭外的個人生活向來是許多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八卦新聞和狗仔文化的蓬勃發展也顯示這類新聞在社會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  不過隨著隱私權概念的普及,新聞媒體因為採訪而造成他人隱私侵權的議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

  • 釋字509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7 18:03:00
    有 28 人按讚

    【法律救生員新聞小學堂第4集開講囉😁—講真話會構成誹謗罪嗎?講不實的話,就一定構成誹謗罪嗎?】

    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呢?看這邊!
    ✔️散布內容為真實者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不罰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散布內容無法證明為真實者
    ✏️無查證: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有查證:依大法官解釋第509號,「不罰」

    📌若想了解以上議題,請參考以下連結文章喔~
    https://www.yuanxilaw.com.tw/news_detail/181
    📌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MLfeKqF5xs
    📌新聞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25670

    #誹謗罪
    #涉及私德
    #公共利益
    #善意發表言論
    #刑法第310條
    #刑法第311條
    #釋字509

  • 釋字509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4 16:00:04
    有 123 人按讚

    🎸【當綜藝天王槓上里長】
    綜藝天王吳宗憲幾日前以通訊軟體PG Talk的執行長身分,捐出11萬份的快篩試劑、並會發送到全國里長辦公室。然而若里民想要使用快篩的話,必須至PG Talk上進行實名制登記、給身分證資料才可以領取快篩,這樣的行為引發個人隱私以及吳宗憲是否以善心包裝行銷的疑慮。新北市永和區安和里里長鄧長安便架設網站堅決表示不願「免費當打工仔」,並以「空手套白狼」、「空頭支票」形容吳宗憲的行為,而隨後吳宗憲揚言喊告。究竟是告什麼,吳宗憲以及他的律師還沒有說得很清楚,不過就里長所說的這些話,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呢?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及第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是在第311條規定了一些阻卻違法事由,如:若是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自己辯護、自我保護、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等,即便有符合第310條-行為人是想要讓很多人知道,而傳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也會因為第311條所列的各款事由,讓行為人不會受誹謗罪的處罰。
    然而,第311條仍然有一些構成要件需要特別說明一下:如上述的「善意」,指的是只要行為人不是以傷害他人為唯一目的就可以;「可受公評之事」,原則上與公益有關的事項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的範圍中。

    🎸【里長說的話是否對綜藝天王構成誹謗呢?】
    是否構成誹謗,涉及一個人所說的話是否應該要被禁止,也就是會涉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也許是因為過去戒嚴時期下,言論自由深受限制,所以我們現今擁有的言論自由,顯得十分珍貴。在我國釋字中,都提到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等功能,是民主社會當中不可或缺的,故應該要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釋字第509號、第644號)。也因此在我國實務判決上,對於誹謗罪多採取寬鬆的認定方式,也就是說,法院大多會尊重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判發言人無罪。
    回到本案,里長說綜藝天王是為了自己的事業才做善事、「空手套白狼」、有可能吳宗憲最後雙手一攤變成一張空頭支票,照上述來說,里長應該是因為擔心自己和里民被騙才會這樣說的,應該可以認為里長是「善意」;而與快篩試劑相關的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也沒問題,所以在本案中,里長為了要讓這件事情讓更多人知道而架設網站,寫了足以損害綜藝天王的名聲,依照實務上的寬鬆認定,應可以因為第311條「可受公評之事」之款阻卻誹謗罪成立。
    https://tw.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20210621/YNWA4E2EX5GL3KGP5BRHV72FOU/

  • 釋字509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0 23:09:40
    有 49 人按讚

    看新聞分享法律小知識💡💡💡
    今天網路上關於知名網紅戀上已婚人夫的消息鬧得沸沸揚揚⚡️
    不過實際情況為何,當然還是當事人最了解,旁人透過非當事人轉述的消息、報導可能都已經失去其真實性🥲同時也千萬別以為打著「媒體報導自由」或「個人言論自由」就能免除一切責任。

    依 #刑法 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若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者,則為加重誹謗;因此若是在網路上留言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屬之。)

    另外也別認為只要自己說的是真實,而非指虛烏有即不會成立犯罪,根據 #刑法 第310條第3項規定,縱使對於所述內容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但所述內容若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屬誹謗罪制裁範圍。 並且依 #釋字509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簡而言之,在發表言論的同時,也需要注意發表言論的分際,別讓自己誤觸法網了😅

    #新聞時事補充
    #妨害名譽
    #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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