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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29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5:34:33
【原來憲法要我們保護世界和平?】 這是真的,我們馬上來看看兩個法律。 - ⇛ 憲法真的這樣說? 首先來看一下《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 137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沒有看錯,憲法真的要求我們國防目的,就是要維護世界和平的! 再來看看《中華民國憲法》本...
聯合筆記/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聯合報╱蘇位榮】 2009.10.30
美國牛肉放寬進口引發人心惶惶,各地方政府紛紛表態反對。儘管反對聲浪大,吳揆仍表
示台灣不會重啟與美國的談判,政府不會把台美已經簽訂的牛肉議定書推翻。看來,牛肉
進口風波只有依靠修法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蘇起反對修法,他說,台美牛肉議定書的「效力高於法律」,他這句話說錯了。大法官釋
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指出,我國與其他國家簽定的書面協定(名稱包括條約、公約或協定等
),經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者,即為憲法所稱的「條約」,其位階與法律相同
。如條約與法律相牴觸時,條約優先;如國際書面協定只經行政院批准即生效,無須立法
院審查者,則其位階比法律低,僅具「行政協定」性質。
台美牛肉議定書只經行政院核定就生效,並未送立法院審查,顯然不具「條約」位階;由
於未經立法程序,其效力自比法律低。因此,如果立法院修法禁止來自疫區的牛雜、絞肉
等進口,當然可以推翻台美簽訂的議定書,逼迫美國重新與我方談判。
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放寬美國牛肉及其產品進口的規定,有藍營立委想要提案
修改該法第十一條,納入高風險牛肉的管制;一旦修法通過,美國牛肉就不能放寬進口。
但蘇起對此表示反對,理由是若重啟牛肉談判,未來條件可能會更苛。
美國並不能干涉我們修改國內法律,何況,還未重新談判,憑什麼認為美方條件會更苛,
這豈不是對自己沒有信心?
政府不願重新與美談判牛肉進口,又反對修法,難道真要逼人民跟南韓一樣走上街頭抗議
?錯誤政策本來就應調整,修法是成本最輕的解決之道。
<補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29
解釋字號:釋字第 32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29)
解釋日期:民國 82年12月24日
解釋爭點:憲法上「條約」之意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
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
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
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
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理由書: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
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
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
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
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
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
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
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
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
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
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
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外交部所訂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應依
本解釋意旨修正之,乃屬當然。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4、38、58、63 條 ( 36.12.25 )
※ 編輯: sampsonhugh 來自: 118.161.190.57 (10/30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