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醫療輔助行為函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醫療輔助行為函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otalu (煠)看板Nurse標題Re: [請益] 量血壓是醫療行為還是醫療輔助行為?時間T...
應該說本來有疑問的是『法條』,
之後延伸出『能不能做』的問題,
有學姊找到了我想要的答案,轉PO如下:
(未免涉及隱私故未留下轉錄者臉書名稱,如有不適當則刪除)
依照衛生署民國81年8月11日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函釋所持之見解,
其謂:「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
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
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
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依照衛生署民國65年6月14日衛署醫字第116053號函之解釋:
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執行麻醉等醫療行為,
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親自指導下,
由輔助人員為之,但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應由指導醫師負責。
依據衛生福利部102年10月3日衛部照字第1021580351號函說明:
第三點 依據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業務」.....
醫療業務之診斷、處方、手術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
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依衛福部解釋函73年3月22日衛署醫字第718675號函說明:
量血壓係醫療行為,以由護產人員依醫囑行之為原則;
惟為預防保健需要在不涉及「診斷」、「治療」之情況下,
單純為民眾量血壓之醫療保建服務,得由護理師,護士,助產士獨立為之。
所以量血壓之數值若用於醫師「診斷」、「治療」之情況下,
則為醫療行為,但量血壓非「醫療業務之核心」可於醫師指示下,
由護理人員為之的醫療輔助行為。
依衛福部85年5月20日衛署醫字第85008542號函說明:
四、按單純之量血壓,如未涉及診斷,尚難認屬醫療業務,
一般民眾均可為之;惟如涉及疾病檢查、診斷與治療等醫療業務
之整體連貫作業,係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或由護產人員依醫囑行之。
結論:
1.量血壓若用於醫師「診斷」、「治療」之情況下,則為醫療行為。
2.但量血壓非「醫療業務之核心」可於醫師指示下,由護理人員為之的醫療輔助行為。
3.若因量血壓不準確造成醫療疏失其責任歸屬視個案而定,
基本上醫師所應負的責任會比較大。
4.護佐助理人員,在不涉及醫師「診斷」、「治療」之情況下可為任何人量血壓。
希望上述主管機關的法規解釋函能解決你的疑惑。
因上課沒有給予完整的法條,
導致誤解,延伸出我課堂上問老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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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目前聽到的『衛教師』,
並不是由護理師轉任而成(如:糖尿病衛教師),
而是隸屬於健康照護管理相關科系,
例如:心理、社工、復健、醫管等科系。
也就是不具護理背景皆可報考 → 就讀 → 未來考照 → 執業
((這是我目前聽到的科系,如有錯誤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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