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旅人)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閒聊] 她保險受益人不是我
時間Mon Sep 30 14:33:04 2013
補充一點民法小常識好了(看推文,有些地方似有誤解)
一、夫妻之一方死亡,存活配偶與他方配偶間的姻親關係是否消滅?
不消滅。(民法第971條,只有離婚、撤銷始生消滅姻親的效果)
(所以公婆仍是公婆、岳父母仍是岳父母~)
二、夫妻之一方死亡,存活配偶需不需要扶養他方父母?
看情況:有同居生活:要。(民法第1114條第2款)
未同居生活:不用。(這樣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有人要搬走了~)
(扶養次序非常後面,基本上仍以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為優先,
詳細可參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
三、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死亡保險金怎麼辦?
保險金變成遺產。(不能自由分配、按法律規定之順序比例分配、要課遺產稅)
(變成遺產只會有少沒多,所以建議指定自己以外的受益人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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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推 tivo:我想請問原PO 甚麼叫做生消滅姻親的效果@@ 09/30 14:39
→ phantomli:就是公婆不再是公婆、岳父母不再是岳父母,沒有扶養義務 09/30 14:43
→ phantomli:、於各自的親族間也不再有因婚姻而生的親屬關係(姻親) 09/30 14:44
→ phantomli:姻親的影響,除扶養義務外,另外就是「禁婚親」(民法第 09/30 14:46
→ phantomli:98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不過與本文無關,就沒多說。 09/30 14:47
推 tivo:謝謝解惑~ 09/30 14:57
→ TANGMINHSIUN:產生「消滅姻親」的效果or發生「消滅姻親」的效果 09/30 15:39
→ eva19452002:請問如果只有離婚才能消滅姻親效果,那配偶其中一方死 09/30 15:48
→ eva19452002:亡,要怎麼離婚? 09/30 15:48
推 HeroinChic:姻親只是一種關係,並無什麼拘束力啊。 09/30 16:06
→ phantomli:死亡,就無法消滅姻親關係。但由於扶養義務可以透過不同 09/30 16:43
→ phantomli:居生活而避免(只是道德習俗上會被戳脊樑骨),主要的不 09/30 16:44
→ phantomli:便在禁婚親(不過社會習俗上也很少見到這情況)。 09/30 16:46
→ iterator:如果住在一起需負擔撫養責任,但卻沒繼承遺產的權力.. 09/30 16:51
→ iterator:其實多少有些不公平.. (但似乎也不容易解決?) 09/30 16:53
→ sindyevil:搬出去也只是劣後,中間沒尤其他義務人還是輪的到(除再婚 09/30 17:06
推 DudeFromMars:有用推 09/30 17:31
推 tivo:那配偶死亡再婚的話,前一段婚姻的姻親關係應該也沒消失吧? 09/30 19:14
推 tivo:那這樣再婚還要扶養前一段婚姻的姻親感覺... 09/30 19:26
推 LisaShie:誒?那傳說中的丈夫過世再嫁同胞兄弟,這樣應該是不行? 09/30 19:34
→ phantomli:這問題其實有肯否二說,既然有人有興趣就再深入講一點: 09/30 19:43
→ phantomli:支持「姻親消滅說」的一方,認為配偶一方死亡,若不以之 09/30 19:44
→ phantomli:為姻親消滅事由,無異強制生存配偶繼續與死亡配偶的親屬 09/30 19:45
→ phantomli:發生法律上親戚關係,違反姻親原係由婚姻作為媒介而發生 09/30 19:46
→ phantomli:之本意,如此運作不夠尊重當事人之意思。 09/30 19:46
→ phantomli:支持「姻親存續說」的一方,認為我國民間習俗向來在配偶 09/30 19:47
→ phantomli:死亡後,生存之一方仍多繼續維持原有的姻親情誼,再加上 09/30 19:47
→ phantomli:民法第九七一條本有「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構成姻 09/30 19:48
→ phantomli:親消滅事由的規定『被立法者刪掉』,所以應採姻親存續說 09/30 19:49
→ phantomli:比較合於我國法制與人情。這是目前我國實務見解!! 09/30 19:50
→ phantomli:所以如果覺得配偶死亡,還要繼續姻親關係很複雜、心裡不 09/30 19:50
→ phantomli:舒服的話,請找立法委員修法明訂!! 09/30 19:51
→ phantomli:至於再婚,由於與再婚對象有同居義務,因此很難想像會同 09/30 19:51
→ phantomli:時跟前配偶的父母以及現任配偶同住,因此,要繼續扶養義 09/30 19:52
推 QBby:夫或妻死後還必須強制維持姻親關係的話 等於一個人多一對父 09/30 19:52
→ QBby:母扶養的責任 這也太辛苦了吧 姻親本來就是因為另一半而結成 09/30 19:52
→ QBby:的關係 如果另一半不存在了這關係應該隨之解除才對吧 09/30 19:52
→ phantomli:務的可能性不高~至於說再嫁同胞兄弟,按民法第九八三條 09/30 19:53
→ phantomli:第一項第三款,非「輩份不相當」是可以的喔~ 09/30 19:54
推 tivo:謝謝phan大解惑!!! 09/30 20:13
→ colon1114:其實維持姻親關係如果不同住其實沒啥差 除非想要跟對方 09/30 20:48
→ colon1114:小阿姨或是小叔叔之類結婚才有影響 09/30 20:49
→ sazabijiang:感謝高手解說 09/30 21:24
→ afria:推喔~ 09/30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