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鄭逸哲教授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鄭逸哲教授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oricaa (男兒膝下有黃金)看板book標題[心得] 刑事法學及其方法(八)--鄭逸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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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10:20:17
18/1-24/1 新聞概要 18/1 -8.31銅鑼灣衝突25歲運輸工暴動罪成,判囚4年;官不接納辯方指是救護員 -猥褻6女童最細僅11歲,男警月底判刑 -被控阻差辦公,人民力量錢寶芬獲判無罪 -「有線中國組」大部分前成員加盟《眾新聞》,新中國組料3月啟播 -海洋公園轉型開放下園區,政府擬再泵水...
我這個月中剛從海韻電子離職, 擔任美國業助,
是因為處長Grace認為我cp值太低, 打單一直有錯誤,
所以請我走路,
目前已經有offer, 是台塑相關企業的油業公司,
擔任外銷業助, 5月2日上班。
因為待業這段時間有空, 去買了一些法律書籍, 如下圖:
https://i.imgur.com/J2hFKAZ.jpg
這本書是2013年二月初版的書, 我一直忙於工作, 於是到今天才買到看完.
我在2003年去上法律課程, 因此有機會修鄭老師的課,
因為一直還有想再念書, 就會去翻閱老師的書.
本書是一本教科書, 因此必須要有基本刑法的基礎才能看懂,
所以這本書對法律人來說才懂, 恐怕您我有粗淺法律知識但不深不精通的,
會看不懂, 先告知您.
本書的標題很長, 如下:
從法律"動物"到法律人系列 刑事法學及其方法(八)
錯誤的現有"構成事實錯誤理論" 與
正確的現行法"不能犯"概念理解
整本書我看完後, 其實看不太懂, 但其中讓我最感深刻的是第10章,
"刑法第二十六條「不能犯」規定實屬贅文"
主要是在說明, (就我個人的感覺),
我的感覺是, 不能犯這一個條文修正前, 在隱喻的法律結構中,
其實有一個涵意"即為--法律上, 沒有構成犯罪結果和沒危險的犯罪行為是不需要處罰的"
等於是我們在說"錢不是萬能"這句話的隱喻就是 在錢可以解決之前的事情都是有解的
錢可以用在很多解決事情的方法上
但是一旦將不能犯的這一個條文彰顯出來, 直接規定"不能犯, 不罰"
就有點累贅, 因為"不能犯不罰"這句話的隱喻是 在不能犯犯罪之前都不處罰
亦即 不能犯其實是有罪的 是我們刑法上規定無罪 這樣
雖然有點拗口 但我想意思應該很清楚
"錢不是萬能"-->錢可以解決很多事情
一旦說出來了"錢不是萬能"-->錢本來就不是萬能
這樣
我想我解釋的不夠好 說明不清楚
但我覺得這本書不錯看
是一本好看的書
推薦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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