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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逸哲刑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聞快遞】
苗栗縣某位鎮長於參選立委期間,競選對手立委陣營指控其於任內涉及利用同黨黨員為人頭,進而介入火車站前土地收租停車一案,製作文宣標語且召開記者會說明。檢察官認為上開指控確實影射特定競選對手涉入弊案,然與實際事實不符,已逾越善意言論範圍,故以加重誹謗罪起訴被告則認為其發言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與310條誹謗罪皆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法益保障衝突時的利益衡量,其中的重要判斷標準規定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第311條各種事由。與此相關,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亦可能同時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1. 鄭逸哲,「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格」安在哉?──評析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七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3期,2012年02月,頁96-104。
2. 葉啟洲,罵人「共匪」或「胡錦濤」與名譽權侵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一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3期,2012年02月,頁87-95。
3. 張永明,公務員之言論自由,月旦法學雜誌,192期,2011年05月,頁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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