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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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 在 Kolas Yotak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3-01 23: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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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人都要住在房子裡,但是我猜想大部分的人不知道自己現在住(不管是買的或租的)的房子到底是「危險建築」還是「老舊建築」。對大部分的人來說很難,也可能有更多人不知道立法院正在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其實跟大家息息相關。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 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 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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