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避險會計釋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避險會計釋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yuanpoan ( )看板Accounting標題R...
※ 引述《alm (安妮)》之銘言:
: 如果題目有說到 "符合IAS39規定之所有避險會計的條件"
: 是否還要測試避險有效性? 如果測試出來並非高度有效避險,
: 是否要忽略題目的條件,工具以金融資產的科目寫呢?
這個部分各方作法有點亂,目前得到的統整資訊是:
如果是題目說符合IAS39,且以"合約整體公平價值變動"做為避險工具,且測試無效,
我的寫法是:
1.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XXX
避險工具損益 XXX
下面註明: 避險無效依照IAS39應改採原會計處理方式,但林惠真#7仍用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科目紀錄,僅強調避險無效時應列為
當期損益。
2.
交易目的金融商品 XXX
金融商品評價損益 XXX
下面註明: 避險無效依照IAS39應改採原會計處理方式,但林惠真#7仍用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科目紀錄,僅強調避險無效時應列為
當期損益。
請高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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