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遺贈特留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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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特留分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9-07 18: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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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贈特留分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30 18: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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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遺產難道不能只給我想給的人嗎?】
    關於財產,小編今天要來講講小編我沒有的煩惱,也就是要來說說有財產的人才會有的煩惱。名下有財產的人在死前若是想安排自己的財產,避免自己死後大家上演連續劇裡的遺產爭奪戰、但又不想給某個或某些特定繼承人,可能的方法有什麼呢?
    🎸【遺贈和死因贈與的基本介紹】
    簡單來說,遺贈指的是贈與人(死者)寫在遺囑上的單獨贈與行為;死因贈與是贈與人以及受贈人在死者生前就已經約定好的契約;也就是說,前者是指要一邊說要送就可以、後者是要兩邊互相講好的。就遺贈而言,如果贈與人不小心送太多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有一個最低限度的遺產可繼承,以免有繼承人拿不到任何財產),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繼承人可以跟受贈人要回自己應有的特留分的部分。但是死因贈與是否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呢?
    🎸【死因贈與可否扣減?】
    很可惜這個問題並沒有一致答案。否定說認為死因贈與不用扣減的原因在於,死因贈與就是一種贈與,一般贈與不用扣減、死因贈與當然也不用,所以就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贈人也不用還回去(繼承人QQ),實務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採否定說;但肯定說認為,死因贈與雖然是生前就贈與了,但其實跟遺贈一樣都是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既然遺贈和死因贈與的效力發生在贈與人死掉那一刻,應該要同等處理;且這樣做才不會讓特留分的制度設計形同虛設。我國針對死因贈與並沒有規定,故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166 號民事判決說:「……死因贈與者,有無民法第1225條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被上訴人得否按其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由系爭財產中扣減之?……」,雖然最高法院在此沒有明確表示採肯定說,但卻也指出應該考慮類推適用之可能。
    🎸【可是我偏偏就不想送他咩】
    萬一死者生前就是堅決不想給某個/些繼承人的時候,又該怎麼辦呢?由於實務對於前段的問題還沒有穩定見解,我們來天馬行空一下,讓這個贈與可以被算成是一般贈與,這樣繼承人就無法行使特留分扣減了,比如說:假設送一個清朝的青花瓷,雙方約定贈與者死前三秒將青花瓷送給贈與者,或者是西元2050年時(贈與者當時已經死了)才送出去,這些都不是贈與者死亡那刻發生效力的死因贈與;又或者不用一般贈與的名義,而改用其他契約種類移轉青花瓷,避免特留分扣減問題。雖然這些方法有點異想天開,但法律也許就是在知法用法的基礎上,繼續在嚴肅的法律文字間發揮創造力吧!

  • 遺贈特留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1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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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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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贈特留分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1 13: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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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筆記
    #大地之下

    我們日日行走生活於地表之上,一切熟極而流,但對於地表之下,我們知道多少?

    我們周遊列國,可以到達地球兩極,我們仰望天空,可以看見來自億萬光年的星星,然而我們對於地下世界的所知,卻僅止於個人所踩踏的地面。

    長久以來,地下世界就代表著幽冥,連結著死亡;我們歌頌大地之上,對於大地之下則充滿著憎惡恐懼,生者被囚禁在地下墓穴,是無比恐怖的想像。在人類的集體潛意識裡,地下世界與黑暗、窒息、腐爛、悲傷、隱晦……..有著直接的聯想。

    可是在我們的腳下,不只有被掩埋的至愛與仇敵,還有縱橫交錯的地下路徑,有層次豐富的隱形城市,有岩石、水晶、鐘乳石與海底沉積物形成的天然景致,還有充滿無限生機、互助合作、無遠弗屆的樹聯網,我們所踩踏的地表,是一個令人目眩神迷的世界的屋頂。正如外在是內在的投射,大地之上的一切,根源都在大地之下,當我們不斷往地表之上更高之處攀登追尋,是否也該往地表之下有更多的研究了解?

    當今最重要的自然寫作者羅伯特‧麥克法倫在寫下《故道》、《荒野之境》與《心向群山》這幾本關於大地之上的著作之後,他翻轉了一百八十度的視野,探看大地之下的世界。他以六年的時間深入地表,寫下這本《大地之下》(Underland),以優美、充滿哲思的健筆,帶領讀者一窺我們腳下的風景,宇宙創生時形成的暗物質,各種關於幽冥地府的神話傳說,從古至今的地下建造,真菌之間的交互作用,以及人類史的核子未來,都包括在這裡了。

    這本書的副書名是《時間無限深邃的地方》(A Deep Time Journey),這不僅是感性的形容,也是知性的陳述。地下真的有自己的時間,與地上曆法年月日的時間刻度不同,地質時間通常以地球史上的重大事件或現象為劃分標準,從當下延亙到遠古,通往過去也通往未來,以「元」為最大單位,其下分「代」,代下分「紀」,紀下分「世」,世下分「期」,期下分「時」,而我們所處的時期是「顯生元新生代第四紀全新世」。最早的時期則是「冥古元隱生代」,約始於四十五億六千七百多萬年前,也就是地球誕生的時代。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來註解地質時間,真是再貼切也不過了。這也讓我們省思,我們是過去億萬年和未來億萬年遺贈傳承的一部份,我們承接了上一代,又將留下什麼給往後的世世代代?

    地下的世界安守一切秘密,那其中有人類的前世今生,有宇宙起源的線索,有無盡的寶藏,還有一層疊過一層的歷史痕跡。終有一天,我們也將把身體託付給大地,在地表之下永遠安息。然而生命其實並未結束,以地下世界為網路的樹聯網將接管一切,滋養新生命的來臨。大地之下看似沉默不語,實則生息洶湧。正如麥可法倫所說:「長久以來,我們將所恐懼的、想擺脫的,以及所珍愛的、想保存的,都安置在地下世界了。」所以,若想更了解人類的來歷,更深入宇宙的內核,也更進入自我的深處,也許就從凝視我們的腳下世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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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刊於聯合副刊‧周末書房 / 110.08.21(六)

    出處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2661/5688151?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標題:#地下的世界安守一切秘密
    作者:#彭樹君

    大家出版 Common Master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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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贈特留分 在 News金探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7-06 23:00:02

    #News金探號 #遺產稅 #贈與稅 #老年財產規劃 #綜合所得稅 #房地合一稅 #節稅 #遺囑 #繼承人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特留分 #不孝子女 #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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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週六日晚上:22:00-23:00

  • 遺贈特留分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23 06:05:37

    曾友貞《耄蝶圖》摩耶精舍舊藏,此畫是張大千母親曾友貞極其罕見的作品,大千兄弟最早的書畫啟蒙就是來自其母親曾友貞。還是在做姑娘的時候,曾友貞就練得了一手好女紅,尤其難得的是嗜書善畫,擅長工筆花鳥。曾友貞所繪花鳥工謹妍麗,在小縣城裡頗負盛名,人稱「張畫花」。
    耄耋圖》畫於1918年。6年後,四川老翰林、著名藏畫家傅增湘先生在此畫上題了一段長文:

    此戲貓舞蝶圖,內江張夫人曾氏友貞所繪也。夫人為吾友張君懷忠之室,清才雅藝,有趙達妹氏機針絲三絕之稱。此雖寫生小幀,而風韻靜逸,正復取法徐黃。夫近人之物,最為難工,宣和內府所藏,畫貓者惟取李靄之、王凝、何尊師三家。蓋其難固在能巧之外者矣。
    33年前﹙1982年﹚5月第二個禮拜日,正是母親節,服務中山文獎會的收藏家李葉霜,是曾當內政部長黃季陸的女婿,喜愛中國字畫,經常出入骨董商店尋寶。他在牯嶺街舊書店發現張大千慈母曾友貞畫的「耄耋圖」印刷圖片,店長只知道是一幅白貍貓躺臥的圖畫,不知畫者是誰,只以普通價賣給李葉霜;這對書念得多又愛追根究柢的李葉霜來說真是喜出望外,此乃當時鼎名譽世大師之母的傑作,他直奔外雙溪摩耶精舍,請大千先生過目求證。

    大千先生看到慈母「耄耋圖」手澤,激動顫抖,淚水奪眶而出,當下拜託在場香港「大成雜誌」主編沈葦窗、台灣國語日報總編羊汝德、東京李天海跟樂恕人,分別在港、台、日三地尋找,大千說:「此畫應該還在民間,打聽到時要錢給錢,要畫換畫!不顧一切、何種代價,就是要取得。」這是張氏曾友貞唯一被發現尚存作品,大千先生何只希望早早獲得?更是因為蘊藏意義非凡。惜隔年沉苇窗(1918-1995)才在香港寻获此画,无奈大千刚过世,便依其心愿挂于摩耶精舍中。

    「耄耋圖」是畫一隻白色貍貓,蹲在草地上,有條長長漂亮白毛尾巴,雙眼凝神對著一棵淺磚色雁來紅,背後三朵白花,上方有隻白色蝴蝶。畫上左上方,是曾太夫人寫的「耄耋圖,戊午春,友貞張曾益」題款外,還有上二方印,一方是白文「張曾益」,一方是朱文「友貞」兩字。戊午是民國七年,距今已近百年。畫上還有四川著名藏書家傅增湘﹙沅叔﹚先生的長題,時在癸亥年,亦即此圖完成後六年。後來不知是收藏人請他加題,還是什麼狀況下,這位四川老翰林著實花費一番心力,加長題於此幅畫中。


    張大千(1899-1983),四川內江人,名爰,字季爰,別署大千居士,齋名大風堂。自幼跟隨母親曾友貞(1861-1936)習畫,後於上海拜曾熙(1861-1930)、李瑞清(1867-1920)為師,學習詩文書畫。他的一生充滿傳奇,曾赴東瀛學習染織,又一度入寺為僧,戰火中還遠赴敦煌莫高窟臨摹壁畫。民國卅八年後旅居海外,在亞、歐、美洲均舉辦過畫展,是廿世紀最負盛名之國畫大師。六十五年來臺定居,並終老於摩耶精舍。

      大千先生的畫藝深受石濤(1642-1707)和八大山人(1626-1705)影響,並溯源至隋唐、北魏,長年沉浸於古代諸名家,盡收傳統筆墨技法之精髓,從山水到人物、花鳥、畜獸等,各種畫科無一不臻妙境。熱衷於古書畫的研究學習,讓他成為重要的鑑賞家,對繪畫史也有精闢見解。晚年發展出氣勢撼人的潑墨潑彩畫風,開拓水墨新境界,成為標誌性的代表。書法兼擅諸體,善於臨仿不同書風,更融合成奇肆雄強的鮮明書風,與其精妙畫風相得益彰。長達六十多年的畫齡,加上勤於創作,傳世作品數量空前龐大,為世人留下可觀的文化資產。

      大千先生與國立故宮博物院關係匪淺,身後將他珍藏之書畫及用印遺贈予本院典藏,同時也將居所摩耶精舍捐出成立紀念館,由本院代為管理。今年適逢張大千一百二十歲生日,特從本院豐富典藏及國立歷史博物館寄存之作品中,精選出書畫精品、印章與珍貴照片,希望能具體反映大千先生早、中、晚不同時期的藝術特色與精神,讓觀眾重睹其精采絕倫的藝術傳奇與大師風采。(資料來源故宮網站/每日頭條/世界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