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違章建築法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違章建築法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違章建築法規產品中有5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萬的網紅35線上賞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陽台外推雖然能夠大大增加室內使用空間 但是帶來的缺點也是不勝枚舉 不但影響逃生動線 更有可能破壞結構,造成漏水現象 #陽台外推 #二次施工 #老舊公寓 ---------- ↓↓🌟加入【VIP會員頻道】收看更多精彩內容吧🌟!↓↓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
「違章建築法規」的推薦目錄
- 關於違章建築法規 在 ⠀⠀⠀⠀⠀⠀⠀⠀⠀ Toshi TanTei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違章建築法規 在 陳建名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違章建築法規 在 國際內世鏡|Insight Into Issues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違章建築法規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違章建築法規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違章建築法規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違章建築法規 在 35線上賞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違章建築法規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違章建築法規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違章建築法規 在 ⠀⠀⠀⠀⠀⠀⠀⠀⠀ Toshi TanTei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10:38:56
在20世紀,世界對於城市的烏托邦想像得出了一種共識—不論是西方工業化人口過度集中產生的工人城,或是社會主義居住單元的社會濃縮器,人們都朝向了一種集體居住的生活想像邁進並實踐。 1929年國際現代建築學會(CIAM)提倡合理化(rationalization)與標準化(standardization...
違章建築法規 在 陳建名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8 20:06:54
現在看起來挺不可思議的美好 自實施建築法啦、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及各地方政府建築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來,就「比較難」再看到這樣子,建蔽容積率顯然顯然不符規定的建築量體。 也就是「違建」,無論如何,不符現行建築法規的建物都會被認定為「違建」,只是此建築行為在當地適...
違章建築法規 在 國際內世鏡|Insight Into Issues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22:18:16
20日晚間十點半,位於孟加拉首都達卡的喬克巴剎古城區(Chawkbazar area)疑似因住宅老舊引發電線走火而引發火警,不巧的是附近也發生住家瓦斯外洩使得火勢更為嚴重,甚至連帶引燃鄰近家庭式化工廠倉庫內的易燃物質和化學藥劑,場面瞬間失控。 - 喬克巴剎古城區多為老舊房屋且街道蜿蜒狹窄,火災發生時...
-
違章建築法規 在 35線上賞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01 21:00:15陽台外推雖然能夠大大增加室內使用空間
但是帶來的缺點也是不勝枚舉
不但影響逃生動線
更有可能破壞結構,造成漏水現象
#陽台外推
#二次施工
#老舊公寓
----------
↓↓🌟加入【VIP會員頻道】收看更多精彩內容吧🌟!↓↓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nWB4yjKnm6AeW-pj4E3dQw/join
----------
【Email】工商合作 | 爆料投稿 | 售屋委託 _ 請來信↓↓
https://35visitchannel@gmail.com
----------
影片看不夠,想看書學習買房知識嗎?!
《35線上賞屋的買房實戰課 - Ted》
博客來 | 誠品 | 金石堂 | MOMO | 聯經 _ 各大通路販售中!!
----------
【🔴直播LIVE】TED〝不定時〞在YouTube直播,一起和Ted聊天吧!
----------
FB討論區開囉!!
不管是房屋買賣、租售、裝潢、Apple Homekit智能家居等相關問題
歡迎大家加入社團並且良性的交流!!!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29270251322950/
----------
💬Line貼圖新上市📣【35不動產語錄】https://reurl.cc/R4KrEe
----------
35線上賞屋xTRIDENT聯名款帽子 售價880元( 35線上賞屋布標為贈品 )
【蝦皮連結】https://reurl.cc/vDoQol
----------
歡迎到我們的FB粉絲專頁按讚分享,你們的支持是我們最大的動力!
FB臉書: http://www.facebook.com/35visitchannel
愛奇藝: http://tw.iqiyi.com/u/1593360993
Bilibili: https://space.bilibili.com/411252336
痞客邦: http://channel35.pixnet.net/blog
亞洲遊訂房: https://asiayo.com/zh-tw/?aff_id=229
IG:https://www.instagram.com/35channel/?hl=zh-tw
----------
本頻道紀錄各式不動產的參觀紀錄與懶人包,
內容與立場皆不代表建設公司或銷售單位,
如有任何購屋疑問,請洽銷售現場或建設方,
感謝大家的支持,也歡迎大家邀請我們參觀各建案! -
違章建築法規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1-15 16:24:52#性平書展不性平
#晨光時間志工團體入校審查機制
#緊急救護回歸專業判斷
#違章建築成為不定時炸彈
#左側不給行右邊要臨停機車騎士何去何從
#低人口高空屋房價漲不停
#性平不性平玫瑰少年書展有這個?
今年是台灣的同性婚姻元年,但在台南市立圖書館十月舉辦的「性別平權‧擁抱玫瑰少年主題書展」當中,卻展出內容強化性別刻板印象的書籍,諸如「母親可以和女兒玩家家酒」、「父親可以和兒子玩騎馬打仗」等等論調,我認為如此缺乏性別意識的書籍,卻可以於性別平權書展中展出,相當荒謬且諷刺。
圖書館業務屬文化局管轄,文化局應針對此一疏失進行檢討,並加強人員的教育訓練,但教育局轄下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網站上,就已有由中央教育部審核完備的性平書單,已經有的書單為什麼不好好利用?此狀況也顯示出台南市政府在橫向溝通上的不足。文化局也承認,這本書的確不適合放在性平書展裡展出,會檢討並改進。
#晨光時間教材誰來把關
針對晨光時間志工團體入校質詢,在教育局提供的教材當中,有「等待真愛手環」、「認識婚前性行為的後果」等帶有既定價值觀的內容,然而教育局對晨光時間志工團體入校的掌握狀況,也是由我行公文至教育局後,才開始採取動作進行全市國中小的普查,這樣的把關力度是否太過消極?
我要求教育局應參考台北市作法,針對性別平等教育的相關補充教材建立審核機制、以及針對晨光時間校外團體入校應開放家長、教師觀課,讓家長可以確認和了解教材的內容。最後教育局長承諾,不當的教材必須離開校園,性平教育應由專業的老師來進行教學。
#緊急救護回歸專業判斷
根據中央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法規以及內政部函釋,賦予救護員在處理緊急傷病患案例時的送醫判斷權力。然而,臺南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卻違背中央法規,該要點的內文形同開放讓緊急傷病患可以指定後送醫院,讓民眾的指定權凌駕於救護員的判斷之上,漠視他們的專業。我要求市府,救護車收費與否應該只針對非緊急的狀況,而非連可能危及生命時,都還開放付費指定後送醫院。相關局處應趁收費機制上路前審視台南救護車相關之要點與規則是否存在漏洞,若有則盡快修法改善,讓台南的醫療體系能夠回歸救護專業,不再發生悲劇。
#違章建築成為不定時炸彈
目前台南尚存許多違章建築,光未登記工廠的部分就高達3000多間,這些工廠若發生火災,常會因為難以取得建築設計圖而無法即時了解工廠內部構造,且工廠往往缺少合格的消防設備,若建於農地中,更可能不易取得消防水源,增加救災難度。違章一般多鐵皮構造,若遇火便很容易因為高溫而變形,致使建築結構不穩,讓消防員必須冒著更大的風險來救災。因此,我要求市府應該要好好檢視並且徹查所有台南市的違建數量,該拆的就不要心軟,莫等到像台中的違章工廠大火事件發生,有消防員因此喪命時才肯檢討。
#左側不給行右邊要臨停機車騎士何去何從
從大前年(2016年)開始,桃園、雙北就開始陸續開辦取消內側車道禁行機車,2017年至今,六都均已長時間試辦、評估,新北、桃園更全市取消內側禁行機車的規定,六都以外,基隆市也開始試辦此一政策。
在台南,右側車道常常被違規臨時停車的車輛佔據,縱使沒有臨時違停的車輛,當汽車在尋找停車位、切換車道準備右轉時,外側車道很容易就被一台車子完全佔滿。此時,機車騎士如果不想撞上去,只能被迫切進內側車道,如果內側有禁行規定,機車族等於在生命危險和違規中被迫擇一。
在各縣市試辦之後,數據上顯示違規情況、肇事率並未惡化,桃園市的試辦路段,在2017-2018年度,事故率更是下降了40%,可見此一政策的成效值得期待。可惜的是,台南市政府面對此一狀況,可說是反應遲緩,至今仍遲未跟進。在本次總質詢中,林易瑩要求台南市交通局提出具體規畫,交通局也承諾3個月內會完成路口盤點以利進行試辦,並進一步研議,如果是特別狹小的路口(例如二線道T字路口)除了取消內側禁行機車,也應評估是否有取消強制二段式左轉的可能性。扣除掉捷運系統發達的台北市,台南機/汽車比率為六都中第二名,汽機車數量差距達224%,政府應該照顧廣大機車族需要,讓我們可以平安上路、開心回家!
#左側不給行右邊要臨停機車騎士何去何從
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台南市2019年第二季房屋價格值數相較於去年同季,漲幅為六都最高,與全國相比增幅多達3倍,同時也是連續第五季上揚。自縣市合併後,購屋平均單價從每坪10.5萬元成長至14.8萬元,漲幅近41%。這些數據顯示,台南的房價增幅驚人,年輕人買房的負擔沉重。
台南不僅房價提昇,人口也呈現下降的趨勢,總人口數從2017年持續下降至今,已快跌回縣市合併前的人口水平,生育率更是六都最後;更慘的是,台南的空屋率也高於全國平均,顯見台南的房價主要是炒房的結果。觀察六都的囤房成本,持有三戶以上房地產,台南市既沒有採累計稅率、每棟課徵稅率亦為法定範圍內最低,並且也沒有完全依照時價計算單棟房屋的基價。在這個情況下,台南完全成為投機客的囤房天堂。希望市政府能提出具體的打房政策,讓台南成為青年人願意安居的城市。 -
違章建築法規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1-11-04 22:28:30111102年代靠夾層賺坪數?房屋主結構恐遭破壞
影片網址→http://youtu.be/5r1RaHkT6fM
感謝婉柔的報導,其實阿我個人認為啦!只要是內使用空間夠用的話,我自己也不是很喜歡做夾層,爬上爬下的,很容易摔倒受傷,而且很有壓迫感(當然也要看是挑高幾米啦!)。不過,這則新聞有一個致命的錯誤,就是記者把上下的高度標錯了,應該是下面比較高,上面比較矮吧?XD!被我發現了喔~~~以下是關於夾層屋的文章,與您分享↓
夾層屋事件的省思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 黃鈺生
二、「夾層屋」的產生
夾層屋產生源於房價飆漲之後,建商因土地取得成本提高,再加上容積管制,為了降低土地在房價所含成本,表面上使經濟狀況不佳而需購買足敷使用的空間的消費者,能在預算可負擔的範圍內達成願望,坐擁窮人別墅,事實上係為建築業不景氣注入強心針,刺激消費者購屋意願,為建設公司解套;尤其,七十九年建商首次在臺北市推出挑高設計之建築,短期之內立即銷售一空之後,其他建商競相仿效,八十年後只要號稱「買一房變兩房」、「神奇的四米二,加一個樓梯多一倍使用空間」、「創意空間」或「魔術空間」等字眼之「挑高」、「樓中樓」推案,均為票房保證,銷售較一般傳統高度設計之房屋為佳,也因此,此類房屋由臺北市市郊延伸至臺北縣汐止、林口等地,至八十二年後甚至臺中、高雄及臺北市市區之推案也都陸續推出,樓層高度也從三米六、四米二、四米五、五米六、甚至出現七米二的設計,估計現在房屋市場的推案,約現有將近二成採取挑高設計。
四、「夾層屋」的後遺症
購買夾層屋的挑戰,首先就必須面對涉及違法的問題,依照建築法規的規定,二次施工未經許可者,均屬違章建築,將遭到拆除與罰鍰處分的命運;其次,夾層屋的安全亦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果建築師在設計時,已考量建物二次施工的結構安全係數,對消費者的安全尚有保障,如否,則這些二次施工建材增加原結構設計未考量的載重,再加上採用鋼筋混凝土進行二次施工而涉及樑柱破壞、銲接鋼筋及增加載重等,對整棟大樓結構安全之影響很大,一旦發生地震時,因剛性結構樓板會造成應力重新分配,如應力重新分配集中於房柱時,可能造成房柱扭曲變形或剪斷,對建物安全影響甚鉅,另外,因樓層不同,其防火區劃、消防等設計規定亦不相同,如未於設計時事先予以周詳考量,就不應容許夾層存在。除了違法性與安全性之考量外,適住性問題亦應納入考量,就以挑高三米六之房屋為例,夾層高度僅有一米五左右,根本不適合正常起居作息,而且夾層之採光、通風亦較一般住房臥室為差,最後只有將其當做儲藏室了。由於挑高房屋之價格原已較一般房屋為高,再加上二次施工所付出之費用,每坪房屋較正常高度房屋高出六萬元以上,但銀行估價貸款成數又往往不將所增加使用的坪數列入計算,因此貸款成數相較為低,再加上夾層之設計因屋主之喜好不同而有不同之型式,因此當房屋轉手時,其轉手價格也無法如願將夾層費用完全包涵在內,這些都是購買夾層屋所產生的後遺症。
文章網址→http://home.educities.edu.tw/yushengh/%A7%A8%BCh%AB%CE.htm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890343
違章建築法規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違章建築法規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比貓狗天竺鼠還長壽?】
今天的工務部門質詢,我針對臨時性建築的管理問題詢問都發局長、建管處長。依照《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建築」得免除適用部份《建築法》規定,但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缺乏管理機制,許多市有建築透過市長專簽,多次展延使用年限,讓「臨時性建築」變成實質的「永久性建築」,成為一個又一個的「合法違建」。
舉例而言,前陣子柯市長宣布緩建的動保之家,利用市長專簽成為存在21年的臨時性建築,現在柯市長又意圖透過專簽讓它成為26年的臨時性建築。一般民眾飼養的寵物,狗平均壽命是10-13 年、貓是2-16 年,屬於「臨時性」的動物之家,居然是動物壽命的倍數!
一般民間建築若違反《建築法》會成為違章建築,市府卻可以透過專簽,一再展延可以免除部分《建築法》法規適用的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利用《建築法》授予地方政府的空間,直接架空《建築法》,簡直是為市長開後門,讓市府各局處可以「合法地違反」《建築法》,對待市民、市府,兩套標準。
不只是動物之家,許多市有空間都以臨時性建築的身分存在,像是花博園區有14個以臨時性建築興建的場館,到目前為止爭艷館、流行館以及其他附屬建築,仍以專簽延續臨時性建築身份。甚至連供應臺北民生所需的家禽市場,還有中研院在院外的一座公寓,居然都是臨時性建築!
目前台北市對於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僅是透過一份函釋(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規定為 1+5 年,但市府也多次違背該函釋,讓所屬局處興建臨時性建築,實質上變為 1+5+n 年。相較之下,台中、高雄都已經明確就臨時性建築做出統一分類、規範各分類最高上限。其中台中最多可以 5+2 年,高雄最多 5+5 年。台北市也應該針對臨時性建築訂定相關規範。
我要求都發局及建管處應該要研議訂定《臺北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對於就現有已展延臨時建築,也應視情況進行輔導或拆除;市府也應該恪守「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函釋立場,不應帶頭知法玩法!
違章建築法規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