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法搜索構成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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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法搜索構成要件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

  • 違法搜索構成要件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6 15: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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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實已將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一個相當清楚的輪廓與架構。因此在2003年,立法院就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以讓臨檢有了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此即在重申釋字第535號解釋所否定的隨機、任意性的臨檢。也因此,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個人感受為盤查之理由,既非有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也完全違反法律之明文,自非屬依法執行公務,人民既有權拒絕,也不會有妨害公務罪的問題存在。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已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如臨檢,必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服,更應告知事由。故不具備此等要件,依據同條第2項,人民有權拒絕臨檢,若被以妨礙公務罪為逮捕與拘束人身自由,執法的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的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至於面對警察的不法臨檢,人民是否有權以手機拍攝蒐證,在司法實務認為臨檢並非犯罪調查,且警察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而須接受監督下,就不能主張隱私權與肖像權。故若警察阻止拍攝,甚至搶下民眾手機,其亦可能涉及涉及強制、毀損等罪。

    故此次中壢分局的事件,正暴露出現行仍普遍存在的隨機性臨檢之弊端。故於行政調查上,就不能只針對基層警察,而須查明是否為績效壓力下的結果。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警察僅憑個人感受的任意臨檢,檢察官也須對警察是否濫權之部分,開啟刑事究責之偵查。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942dbb4a-64db-4a40-b977-a6333d38bcbe

  • 違法搜索構成要件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5 09: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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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政府一再強調,甚至在社群上自吹自擂,卻對應該要守護的民眾「迫害」,要人民怎麼信任?沒錯,應該尊重警察,但前提應是「值得尊重」。>

    中壢分局警察以陌生人、神情緊張理由,對某女老師臨檢,該師拒絕且回以很蠢,被以妨礙公務罪逮捕,拘束人身自由時間達九小時。雖分局堅稱合法,但內政部下令調查。更值關注的是,對警察僅憑個人感覺隨機式臨檢,真有合法性嗎?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大法官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已將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清楚輪廓與架構。二○○三年立法院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讓臨檢有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為由盤查,既非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也違法。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根據警職法臨檢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服,更應告知事由。不具備此等要件,人民有權拒絕,若被以妨礙公務罪逮捕與拘束人身自由,執法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憑感覺的臨檢合法?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411819

  • 違法搜索構成要件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3 21:24:44
    有 457 人按讚

    這篇是寫給高中生看的
    已經畢業的慎入...

    以前高中地理課那個禿頭
    總是叫我們自己看課本
    而且不要吵他
    因為他要聽股票

    印象裡他好像沒有講過任何內容
    整年的地理我只記得
    「湘贛鐵路」

    幸好坐在最後一排最靠門邊的我
    那時候就很體貼
    為了不妨礙他
    我只好拿了書包立刻遁走

    電動玩具店的老闆也很愛護學生
    會為了我們加裝監視器
    以免被教官進來搜索到

    很後悔當初逃學的日子
    沒有用心先學法律
    不然就可以告死教官

    不過我跟教官們是很親密的
    他們常叫我去教官室
    我也常在他們的摩托車油箱加料
    作為回報
    印象裡包括圖釘、砂石

    後來教官跟修車店老闆有了好交情
    這也算是一種
    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

    這是一篇很正向的文
    因為內容充滿了愛與包容
    還有 真 善 美

    照片跟真善美內容無關
    只是讓你看一下
    前鎮區最會畫圖的小孩

    最後考你一個更無關的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如果對於
    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層面是:
    主:¥
    客:x

    那偶然防衛、偶然避難呢
    實施正當防衛附隨過失結果呢

    昨天的考點班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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