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家裡附近的咖啡廳倒了😨然後那個空屋就被買走了,晚上就突然看到好幾台重機聚集在那,想說,該不會開一間重機店吧,該不會每晚轟隆隆吧(氣(已經被吵到) 於是磨刀霍霍的小編馬上查了噪音的規定,想說到時候請環保局直接把那個測分貝的機器留下來阿,我直播測分貝! ⠀⠀⠀⠀⠀⠀⠀⠀⠀⠀⠀⠀⁣ 一般大家大多是住在...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17 12:42:42
    有 6 人按讚

    最近家裡附近的咖啡廳倒了😨然後那個空屋就被買走了,晚上就突然看到好幾台重機聚集在那,想說,該不會開一間重機店吧,該不會每晚轟隆隆吧(氣(已經被吵到)
    於是磨刀霍霍的小編馬上查了噪音的規定,想說到時候請環保局直接把那個測分貝的機器留下來阿,我直播測分貝!
    ⠀⠀⠀⠀⠀⠀⠀⠀⠀⠀⠀⠀⁣
    一般大家大多是住在 #住宅區 或 #商業區,
    住宅區跟商業區在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裡屬於第二類跟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中間剛剛好不上不下的那種,更安靜就是第一類風景區保護區等,更吵就是第四類工業區倉庫區等。
    越晚噪音的管制就越嚴格,畢竟通常晚上是休息的時間嘛,法規將一天分成日間、晚間跟夜間3個區段,住宅區的夜間是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7點,商業區的夜間是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7點。
    也就是說,通常10點或11點後大家就要安靜點,不要製造噪音吵到旁人,不然很可能會被檢舉喔(像難相處的小編就很容易氣到檢舉,檢舉過地面不平有凹洞(因為差點跌倒)。
    ⠀⠀⠀⠀⠀⠀⠀⠀⠀⠀⠀⠀⁣
    但是噪音很難說幾分貝就要被罰,除了地點跟時間以外,還要考量是什麼行為、音源發聲特性、頻率等等因素,還要用規定的標準機器測量,結論就是:難。
    ⠀⠀⠀⠀⠀⠀⠀⠀⠀⠀⠀⠀⁣
    不過大部分的縣市都有規定晚上10點後禁止一些太吵雜的行為,比如說放鞭炮、使用擴音設備辦民俗活動等,大家可以到這裡查👉🏻https://ncs.epa.gov.tw/noise/CC/C-01.htm
    ⠀⠀⠀⠀⠀⠀⠀⠀⠀⠀⠀⠀⁣
    如果真的在家被吵到,建議可以報警(咦),因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而且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 有說,這裡的噪音是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嗯嗯,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最好用💯
    ⠀⠀⠀⠀⠀⠀⠀⠀⠀⠀⠀⠀⁣
    #噪音 #吵死了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姜丹尼爾 #RunningMan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6-04 11:38:23
    有 33 人按讚


    老師在說你有沒有在聽....
    社維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要移送給簡易庭,簡易庭判斷是否符合第2項之要件,如是會裁處,若不是會退回(退案審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竹秩字第 55 號 刑事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 項所謂「情節重大」者,參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手段與實施之程度、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事項認定之。本件移送意旨固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之非行,無非僅係以被移送人之 警詢筆錄、證人之警詢筆錄、偵查報告、 臨檢紀錄表暨照片為證,然依被移送人及證人所述,被移送人所收購之次數僅有1 次,收購之鋁窗數量僅為5 具、價格僅為新臺幣3 千多元,顯見次數、數量及價格均非高;且移送書及卷附資料亦未指明被移送人本件非行有何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係屬情節重大,是就本件所涉來歷不明物品之數量或價格而言,尚難遽認有何「重大情節」之處。再者,被移送人並無任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則本件自亦無所謂「再次違反」之情形。綜上,縱認被移送人陳慶輝於收購系爭鋁窗時,是屬對於來歷不明之物品未能迅即報告警察機關之情形,惟衡酌其所為對社會安寧秩序所造成之影響,違反情節,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應仍未達茍非對其裁處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即不足制裁之情節重大程度,而得依同條第2 項規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處分之情形。從而,移送機關移送本件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專科罰鍰規定者,且無同條第2 項所定之「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非本院管轄,是聲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